律师行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迫在眉睫

点赞:24088 浏览:10871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今年是中国律师行业恢复30周年.尽管同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发展历程相比,30年时间相对短暂,但在中国,律师行业已经呈现出翻天覆地的变化.1979年律师业恢复重建时,全国公职律师不足300人,而到2008年10月,中国执业律师总数已达14万人,律师事务所共计1.4万多家,律师行业的迅猛发展大大促进了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法制化进程.

造成行业成员激增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法律专业人才数量增加,就业形势严峻,迫使很多刚刚走出校门的学子选择律师行业作为人生目标的起点,另一方面,北京律师较为优质的执业环境,也将很多外地律师吸引进来.

尽管律师行业的快速发展同国家依法治国的总体方略相适应,但在发展理念、管理水平等条件尚不具备时,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目前,北京部分律师所管理水平欠缺,却盲目扩张,大量吸收外来律师及新入行的律师,导致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律师违规操作现象严重,投诉事件增多,大大影响了律师的对外形象以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发展.

针对北京市律师行业发展过程中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业内人士献计献策,提出很多值得深入研究的方法.有人指出:律师界应该提升行业门槛,如增加新所成立的注册资金、合伙人人数,增加实习律师实习年限等,以此提高行业成员综合素质,并达到北京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目的.

笔者认为,有意识地调控行业发展速度,无疑对行业的良性发展能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通过提升门槛来调控成员数量和质量的方法值得商榷.综合多年律师协会工作经验以及律师所管理经验,笔者建议,以现有法律为基础,通过严格执行劳动合同保证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律师所及执业律师的综合素质,或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前的问题.

律师行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律师行业发展过快所导致的人员素质下降、违规事件增加等问题,实质上是由于律师行业本身的操作特点和管理模式所引发的,只有深入了解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才能更好地选择应对措施.

律师行业存在的问题

律师职业的相对独立性.同其他行业人员相比,律师职业具有鲜明的特点,即律师工作(特别是诉讼领域)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尽管律师须挂靠在某一律师事务所名下,并以律师所的名义才能对外执业,但很多时候,律师所与律师之间仅仅是形式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我国,大多数律师事务所仍采取提成制为主的传统经营模式,即律师凭借自身案源写作技巧案件并获得收入,除去税收及交纳给律师所的费用以外,其余部分归个人所有.因此,很多律师所与律师之间形成的是相当松散的管理,除了出具文件需加盖公章,以及分配提成费用外,律师和律师所之间没有更多的联系,律师不需每天按时上岗,律师所也没有针对律师更多的管理.律师执业,更多的是凭借个人的能力与关系,而不是借用律师所搭建的平台.由此,律师不在意律师所的规范化管理和长远发展,律师所也不关注律师在外如何开展业务,不对律师的执业行为加以规范、引导,导致执业风险由此产生.

律师事务所的低成本运营.目前,在国内,成立律师事务所的成本和风险还相对较低.律师所采取松散管理模式,可以使律师管理成本相对低廉.律师所不需为提成制律师提供基本薪金,大多数律师所也不为律师缴纳社会保险金.通常,律师所除了代律师向协会交纳个人会费以外,只需给律师提供基本的办公条件,更有个别律师所只收取管理费,不尽任何管理职责.而对于律师的职业发展空间、业务培训机会、开拓市场费用等,律师所则更不愿去关注,不需投入任何成本.

与之相对,一旦提成制律师揽到法律业务,获得收入,律师所便可以坐享其成,从中分一杯羹,确有无本万利的感觉.

律师所采用简单的提成制度,不利于律师职业生涯的整体发展,也为律师事务所带来潜在的风险.低成本的松散管理模式,使得律师所对律师的要求也相对较低,只要能够保证按时交纳各种费用,可能为律师所带来收益,律师所来者不拒.尽管律师的执业很可能给律师所带来一定的风险,但在利益面前,律师所常常忽略风险.事实上,这与整个行业缺乏投资意识有关,从长远规划讲,律师所应该增加前期、持续投入,以期获得最终丰厚的回报.

提成制律师的高成本执业.与律师事务所低成本管理相对应的是提成制律师的高成本执业.律师执业的前提是成为律师协会的会员,每年需交纳个人会员费,同时需要向所内交纳金额不等的资源占用费、管理费等.

提成制律师没有基本薪金保证,只能完全依靠写作技巧案件获得律师费,收入很不稳定,大多数提成制律师没有社会保险,缺乏基本的医疗、养老保障,生存压力巨大.并且,现今的法律怎么写作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律师找到案源并获得收入难度很大,很多律师为开拓市场、获得案源,需要前期投入不菲的交通费、通讯费、招待费,特别是外地进京的执业律师还要负担房租等,无形中增大了执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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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获得收入,争取利益,以承担执业过程中所需付出的高成本,部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甘冒风险,采取不规范的执业方式,以求获得案源,保证收益,在给自身、给律师所带来巨大风险的同时,影响了律师在社会群体中的形象,阻碍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发展.

《劳动合同法》对律师行业的促进作用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一段时间以来成为社会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关于这部法律的很多讨论至今没有停止,同时,关于律师行业是否适用、如何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争论也由此开始.

律师行业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新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较1995年《劳动法》扩大了适用范围,初步将律师事务所界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施行不久,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中部分未明确的规出了解读,其中第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至此,关于律师与律所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律师事务所是否应该受《劳动合同法》制约的争论立显清晰.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这将对今后律师所的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给律师行业带来的益处.如上文所述,造成律师行业扩张过快、成员素质下降、执业违规现象增多的主要原因,是律师事务所的低成本管理和提成制律师高成本执业之间的矛盾所引发的.采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遵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应规定,恰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用人单位)应该与执业律师(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基本薪金,并为律师社会保险,缴纳用人单位应该缴纳的保险等费用,而且,律师事务所在随意解雇律师时,须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等

上述规定,无疑大大增加了律师事务所的用人成本,使律师所在招收律师时,要充分考虑其投入与收益,认真权衡,择优录用,同时加强对律师执业的管理与监控,保证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规范的法律怎么写作,以增加自身的收益.此外,上述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律师的生存压力,降低律师执业成本,有利于提升律师的整体素质,使律师将更多精力投入到为当事人怎么写作中去,对规范律师执业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律师行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中可能面临的问题

将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劳动关系,意味着律师所对律师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劳动关系相关法律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这对律师所的规范化管理可以起到促进作用.但是目前,律师行业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律师事务所通常不愿主动采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尽管采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有利于律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但从短期经营角度考虑,为节省成本,律师所通常并不愿意依法采取此种方式.因此,切实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制度需要行业主管机关的督促执行,也需要律师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

行业主管机关应发挥监督管理作用.作为律师行业管理机关的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作为律师执业自律机构的律师协会,应该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律师行业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管理与监督,要求律师事务所严格依法同律师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给律师提供基本薪金作为工作保障,给律师缴纳社会保险等将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与否作为律师所评级的重要标准,同时对于违法操作的律师所给予相应惩戒,以促进律师所合法执业、科学管理,引导律师行业向着标准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律师应增强维权意识.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需要适应时势,关注新法,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读《劳动合同法》,处理相应纠纷.但是,很多时候,律师考虑的是当事人如何适用法律,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等问题,对于自身的权益,却不是每个律师都十分关注.事实上,恰恰在律师与律师所之间,时常存在某种违规,甚至违法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法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圣经”,给律师的职业生涯也提供了坚实可靠的法律支持.广大律师应该增强维权意识,积极同操作规范、管理先进的律师所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拿起熟悉的法律武器,同违法行为抗争,在用法律武器保护当事人的同时,保护自己.


现有法律规定与律师行业特点之间的差异

《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用工制度随之产生实质性的变化,律师事务所作为用人单位之一,在用人机制、分配制度等方面需要做较大的调整和修改,从而使原来的制度模式受到冲击.如何将新法与原有模式对接起来,规范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管理行为,将成为律师行业能否顺利实施劳动合同管理的关键所在.

综上,律师行业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行业发展过快、执业风险提升等问题,有利于律师行业健康、平稳向前发展,规范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管理行为,则有助于维护律师所和执业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作者系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