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点赞:3872 浏览:1053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与欧盟的经贸合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目前,欧盟已跃居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技术供应方和重要的外资来源地,而中国也已成为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虽然中国与欧盟在一系列经贸合作中取得了瞩目的成果,但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分歧,已有不断升温之势.中国与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既存在着共同利益也存在着分歧,我们应当如何看待中欧贸易中不断升级的知识产权问题?本文将就双方的共同利益和存在的差异与矛盾展开探讨,并对双方的战略考虑和知识产权问题的合作前景作进一步分析.

一、中欧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议题背景

(一)不断发展的中欧经贸合作

随着两极格局的瓦解,中欧双方的政治关系不断得到改善,而经贸关系也随之不断发展.正如欧盟驻华使团团长安高胜曾经指出的,“中欧关系正处于历史上的最好时期”.的确,作为世界上极其重要的两大实体,中国与欧盟有着良好的合作前景.中国是当今世界上综合实力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也是在国际上拥有重要影响的大国.而欧盟随着其内部整合及一体化的不断完善,日益巩固了该区域在全球范围的政治、经济、军事地位.从目前中国与欧盟的经贸往来状况看,不管在贸易结构、引资质量还是技术水平上,双方的确有着极强的互补性,这也为双方的贸易合作提供了良好的驱动力.

回顾1975年中欧建交之初,双边的贸易总额仅有24亿美元.进入90年代以后,双方的经贸合作迅速发展.1995年,欧盟十五国同中国的贸易额突破400亿美元大关,1998年攀升至488.6亿美元,为1975年的20倍.据欧盟统计局数据,2000年到2006年间,欧盟27国与中国的贸易额增幅超过150%,这已是一个相当可观的增长幅度.目前,欧盟继续保持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和第一大出口市场的地位;中国也自2003年起成为了欧盟的第二大贸易伙伴,仅次于美国,并在欧洲的进出口贸易日程中扮演着越来越为重要的角色.中国与欧盟的经贸合作为双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战略利益,中国和欧盟27国各自的对外贸易总额加在一起,已接近全球贸易总额的50%,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双方在全球范围内的战略地位,中欧关系已成为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

(二)不断凸现的中欧知识产权纠纷


2002年,时任欧盟贸易委员的拉米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还时有赞赏;2006年,欧盟也表示了自己的合作诚意,表示不会支持美国就中国知识产权问题向WTO提起诉讼;然而到了2007年,对于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欧盟已经显得相当不满,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去年在中国访问时表示,“如果中方不改进其做法,很难说我们的耐心还能持续多久”.

欧盟对中国的不满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欧盟认为中国出口至欧盟的商品中含有大量检测冒伪劣产品,据欧盟称,2006年欧盟边境上查获的伪冒产品80%均来自中国.根据分析,欧盟很有可能将中国列入2004年颁布的《欧盟关于海关打击涉嫌侵权产品及其措施的法令》(EGl383/2003号)中的“问题最严重”国家名单中,从而对中国采取比对其他发展中国家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欧盟企业也频频对华企业提起诉讼,日前就发生了德国宝马公司正式向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提起对双环进口车商的起诉,状告中国双环CEO车型宝马X5.而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方面,欧盟认为中国市场缺乏公平竞争的条件和足够的法律保障,这让欧盟企业在进入中国市场后觉得无所适从.除了中国存在的一些立法与执法保护漏洞外,欧盟新近又多次表示了对中国司法判决的批评.2007年9月份,温州地方法院判定欧洲施耐德公司专利侵权一案即体现中欧双方在相关司法问题上的极大分歧,欧盟委员曼德尔森甚至在中欧峰会上公开表示不满.

相应地,中国对欧盟也主要存在两方面的不同看法,第一,中国希望欧盟能够注意到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已经取得的进步和正在进行的努力,而不应不考虑中国实际情况从而缺乏客观;另一方面,中国对本国企业进入欧盟企业时遭遇的知识产权壁垒也深感不满,前些年甚至还发生了中国企业被栽赃冒牌法拉利跑车的事件.更有甚者,中国一些本土著名商标在进入欧盟市场时频频遭遇恶意抢注,如近年影响较大的海信“HiSense”商标以及东林公司“Firefly(萤火虫)”商标被西门子旗下博世―西门子和欧斯朗公司分别抢注的事件,这些知识产权贸易纠纷无疑给中欧贸易带来了难以忽视的不和谐音符.

二、知识产权问题上中欧双方的矛盾

(一)认识上的矛盾

1.欧盟缺乏从中国现时发展阶段考虑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角度

近年来,和美国一样,欧盟频繁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表示不满;欧盟学术界甚至有学者认为,中国不具备建立知识产权的文化传统.虽然,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有待加强,但我们也应看到,目前并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不存在侵权问题,不应把知识产权漏洞归为中国专属.事实上,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现在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这不仅表现在中国建立起的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在内的法律体系上,更表现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操作中.

2006年,中国大力展开“阳光行动”、“蓝天会展行动”等整治行动,切实有效地打击了侵权犯罪.除了行政保护以外,中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也在迅速推进中,目前已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厅,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于2007年联合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已从盗版1000份降低到500份,这就进一步降低了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责任门槛,更好地惩戒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海关自1994年起已经开始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近几年来中国海关查获的侵权货物案件每年都以30%左右的幅度增长,并曾被全球反检测冒组织授予“全球反检测冒2005年政府机构嘉勉奖”.由此可以看出,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边境保护一环,中国已经取得不俗的成绩.在2007年公布的十七大报告中,还专门提到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再次体现了中国政府要继续坚持不懈、持久稳定地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以最终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创新型”国家的决心.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中国作为后发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起步虽晚,但在这二十多年间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欧盟目前尚未能客观地从中国的现实发展水平考虑双方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这无疑为双方的知识产权合作带来了很大问题.

2.中国企业也缺少提升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过分强调对欧盟执行标准的关注

对于在欧盟市场上遭遇的知识产权纠纷,中国部分企业较多地关注于欧盟是否采用了双重标准对待两地企业的这一争论当中,这样的争论容易致使中国企业为自己知识产权意识的缺失获得理由.因此中国企业和学界不应过多地纠缠于欧盟采取的是何等的标准这一问题,而更应从己方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意识上着手.如前所述,欧盟对中国企业进入欧盟的产品在知识产权问题上过分关注,甚至还曾发生很不愉快的贸易纠纷;而在商标问题和专利问题上,也曾多次发生被欧盟企业“反咬一口”的事件.

尽管这些纠纷事件的发生很大程度上的确有着欧盟潜在的“双重标准”的成分,然而中国应该正视本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严重匮乏.各类贸易纠纷事件已经反映,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中国企业在保护己方商标上缺乏敏感,行动缓慢.如我国驰名商标同仁堂、五粮液、狗不理等,都有在海外遭遇“抢注”的经历,近些年国内仍有15%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每年商标国外抢注案件超过100起.在去年世界品牌实验室公布的“中国500个最有价值的品牌”中,有46%未在美国注册,50%未在澳大利亚注册,54%未在加拿大注册,而在欧盟的未注册比率甚至高达76%.

种种事实警示我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缺失,使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自我保护能力大大降低,从而在诸多的对外贸易纠纷中容易处于劣势.因此,中国企业应当注重提高对欧盟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了解,提高整个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培养相关的才,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尤其是Trips协定的有关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缺失背后,是研发意识的淡薄和开发能力的欠缺.所以,中国企业在加强维权的同时,也要注重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双管齐下,才是面对中欧知识产权纠纷的应有态度.

(二)战略上的矛盾

1.欧盟的战略考虑

欧盟方面,其战略考虑主要出于两点:第一,扭转贸易逆差,争取贸易主动权;第二,作为先进国家,进一步巩固其技术上的垄断地位.

欧洲历史上就是一个商贸氛围浓厚的大陆,因此在欧盟的对华政策当中,最直接、最根本的也许是经济和贸易上的考虑,最直接的目的也是促进欧盟经济利益.相较于在政治上以一个声音说话所带来的战略效应,切实存在的经济利益也许对于欧盟各国来说显得更为实际、更为直接、更为有效.然而,虽然中国并不刻意追求贸易顺差,但欧盟对中国的贸易逆差却越来越大.而欧盟也给自己制造了一个自我束缚的茧――使得欧洲企业以及民众对中欧贸易不平衡的不满增加,这反过来又给欧盟的举措造成压力.据日前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称,“欧盟对华贸易逆差正以每小时1500亿欧元的速度增长.”这样的宣传数字显然是不负责任的.

我们可以判断,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并非全然是欧盟在这一议题上的唯一考虑,在中欧贸易平衡问题僵持了多年以后,在中欧反倾销问题、贸易壁垒问题等久持不决以后,知识产权只是欧盟再次提起用以制衡中国对欧盟顺差的手段之一――这也正是欧盟为什么在知识产权问题口径突然强硬的原因之一.

2.中国的战略考虑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显然有着不一样的考虑.中国的战略考虑主要基于两点:一是必须在履行本国国际责任的同时寻求贸易双方的对等地位;二是在符合自身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完善本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纵观中国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体系的历程,已经超出了一般的知识产权体系发展速度.可以这么说,为了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履行中国作为国际一员的责任,也为了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提高自身实力,中国基本上是以小跑的速度走过这一过程的.那么,在讨论知识产权问题时,中国需要欧盟能够在肯定中国已有的成绩上进行合作,而不是一味地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表示不满――否则,在中国看来,这样的讨论本身就不是对等的.另一方面,如前所述,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与中国的发展相适应,既不能超前,也不应落后.事实上,知识产权并非如同一些外国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即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只有对处于技术核心地位的先进国家才有利,对后发国家在短期甚至是长期内都没有明显的益处,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更多的是一种政治考虑而非经济考虑.事实上,知识产权战略是一个国家真正崛起为“自主创新型”国家的强大推动力.中国企业正经历着知识产权危机带来的消极影响和恶性循环.

因此,中国无疑是诚恳地愿意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作出长期而持续的巨大努力,问题在于中国自身的发展水平能够承托起多大的步伐.这种自身的发展水平既包括中国的政治环境、经济条件,也包括中国的社会文化氛围.中国相对于西方而言相对滞后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需要和地方的通力协作、需要政府和个人的共同努力才能从根本上扭转.而这一切并非西方基于自己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基于中国尚存在的一些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而可妄言判断的.中国的知识产权注定是一场慎重而坚定的持久战,唯有一步一个脚印,才能对中国、对欧洲、对整个国际社会带来真正持久的利益.

三、中欧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应循之径

国家外经贸部原条法司司长张玉卿曾经指出:“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中国和其他WTO成员并不存在原则的分歧,中国与世贸成员参加的是同一部WTO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定;参加的是同一组国际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公约、协定;中国制定的是同一水准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与规定.中国有理由,也应该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与其他国家友好合作,中国的贸易伙伴没有理由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与中国对抗.”中国与欧盟在经贸往来中的共同利益显然也是远远多于分歧与矛盾的,中国与欧盟应当理性地对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加强协调与合作.因此笔者以为,面对中欧不断升级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中欧双方应该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一)把握总体上的健康基调

第一,面对中欧之间经贸往来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争端只是其中不大的一部分――双方更应注重这些个别事件带来的警示以作出进一步的合作和努力,而不能因为这些问题忽视了双方总体上的共同利益.事实上,很多时候人们纷纷关注的中欧经贸争端问题――也许并不如媒体炒作的那么严重.例如反倾销问题,实际上欧盟每年对华反倾销涉案金额均不足双边贸易总额的1%.因此,面对中欧之间全面升级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中国和欧盟的政府都应强调双方合作共赢的整体现状,引导媒体向健康的方面营造公众舆论,避免夸大双方纠纷而激化了矛盾.

第二,目前来说,中欧之间的经贸关系总体是单纯的,基本上并未明显牵涉到政治问题,这种良好、健康的氛围有助于双方经贸关系长远发展.中国与欧盟都应该继续免疫美方的影响,继续加强这种健康的经济关系.面对双方日益升级的贸易争端,中欧双方应继续坚持以对话作为优先选择来解决双方的矛盾,不管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还是其它贸易纠纷问题,都应在经济合作的框架内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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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续加强协调与合作

在任何经贸往来中,竞争都是无可避免的.然而,要认识到不同竞争的性质.中欧之间应该更多的是一种“互补性竞争关系”,而不是“冲突性竞争关系”,事实上到目前为止,中欧双方的确都是以极高的诚意来对待双方的经贸合作的,并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2007年,是中欧双方建立领导人定期会晤机制十周年,中欧双方也迎来了第十届中欧峰会.在知识产权方面,中欧双方也不断开展专门性的合作,从1996年到2004年,中国与欧盟已顺利实施了“知识产权保护一期合作项目”;2007年11月,“中欧知识产权保护二期合作项目”也正式启动――随着双方认识的发展,我们有理由期待中国与欧盟之间能够更加妥善地协调解决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问题.

“欧洲需要接受激烈的竞争,而中国需要确保公平的竞争”,这句论断不仅为中欧双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供了精辟的注脚,也对中欧的经贸现状进行了简洁的概括.中国的和平发展对欧洲乃至整个世界都是有利的,欧盟不应将中国视为威胁,而应从整体上考察双方的经贸发展;中国也应客观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和应当履行的国际责任,尽快完善包括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内的制度建设.因此,中欧之间应本着互利共赢的态度,加强相互之间的合作.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欧盟可以继续发挥其优势.通过技术援助、人才培训和经验交流促进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中欧之间也应继续巩固和拓展双方的交流平台,这不仅包括的,也包括民间的,乃至-民间的――如建立双方经贸合作的网络平台,为双方企业的交流与合作提供准确而便利的信息,等等.总而言之,中欧双方应在客观认识到双方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历史发展和社会文化背景差异的基础上,真诚开展多方位的、长期的、稳定的知识产权合作.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双方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贸易纠纷问题、持续地深化和拓展中欧经贸之间现已存在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