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员金融怎么写作权保护与合作金融法律制度设计

点赞:14956 浏览:6065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低收入群体组建或者参加合作金融组织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便利的金融怎么写作,而不是资本收益的最大化,这是合作金融组织与商业金融组织相区别的特质之一.因此,社员金融怎么写作权利的保护成为合作金融立法的核心.合作金融组织为社员提供的存款、贷款、金融理财和教育培训等怎么写作,构成了社员金融怎么写作权利的基本内容.现代国际合作金融立法已经放宽了怎么写作对象的范围,可以为非社员提供部分金融怎么写作.但对于我国合作金融的发展趋势而言,合作金融组织可以为非社员提供存款怎么写作,但不得为非社员提供信贷资金怎么写作.

关 键 词 :合作金融;金融怎么写作权;金融教育

中图分类号:DF438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5.12

一、问题的提出社员组建或者参加合作金融组织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便利的金融怎么写作,而不是资本收益的最大化.从合作金融组织产生的社会环境来看,商业金融组织基于成本和收益的考虑不愿意向低收入群体提供金融怎么写作,造成低收入群体转而根据自治和互助的合作制原则建立属于自己的金融企业,以更为便利的条件获得自己所需的金融怎么写作.因此,合作金融组织的社员兼具投资者和消费者双重身份.社员从合作金融组织中获得的存款、贷款、教育培训等金融怎么写作,成为社员权利的核心内容.如何在法律制度层面上保障社员金融怎么写作权利的实现,因此成为合作金融立法的焦点.有关社员金融怎么写作权利的界定,最早出现在中国银监会于2004年4月21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18段在规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享有的权利之四确立了社员享有“获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怎么写作的优先权和优惠权”.但该意见界定的合作金融机构只包括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关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1月22日发布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规定:社员有权“享受该社提供的各项怎么写作”.但在这两部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社员如何实融怎么写作权利却语焉不详,导致实践中社员金融怎么写作权利的实现没有坚实的制度基础.本文结合域外有关社员金融怎么写作权利立法实践的比较研究,试图厘清社员金融怎么写作权利实现的制度安排,并为我国合作金融立法的完善提供政策建议.

二、社员存款权利及其制度安排从合作金融组织的宗旨来看,社员享有的金融怎么写作权至少应当包括社员存款、社员贷款和社员接受金融理财教育等内容.在合作金融组织开设存款账户,有利于社员的家庭生活和生产活动,降低因携带和保存而带来的不稳定性因素.合作金融组织在这一方面具有比较制度优势.基于营利的经济目的,商业银行往往不对低收入群体提供金融怎么写作,拒绝为低收入者开户.尽管法国等国家的银行立法允许被排斥的消费者向银行投诉,并由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提供开户怎么写作,但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多为邮政储蓄银行等公有制组织.对于合作金融组织来说,其设立的宗旨就是鼓励社员在银行设立账户、进行存款,为社员提供基本金融怎么写作,并把存款作为合作金融组织主要的资金来源之一.

另外,社员在合作金融组织进行存款还能获得利息收入.根据存款的性质不同,社员可以获得不同的利息收入.相比较商业银行来说,社员在合作金融组织获得的利息收入要比把款项存在商业银行获得的利息收入高,这也是合作金融组织制度优势的基础.对存款利息的确定,属于合作金融组织理事会的职责范围.爱尔兰《信用合作社法》第31条、第55(c)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信用合作社理事会根据存款的类别不同确定有差别的存款利率,但对于同一种性质的存款实行无差别的利率.当然,有些国家的信用合作社立法中没有对社员存款利率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这已经引起部分国家政府部门的重视.英国1979年《信用合作社法》没有对社员的存款作出明确规定,这导致信用合作社与其他储蓄金融机构相比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第一,信用合作社在吸引新社员加入和社员存款方面处于不利地位,限制了信用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和社员的发展;第二,存款利率规定的缺失限制了信用合作社的生产效率,弱化了信用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新型金融产品和怎么写作的激励;第三,制度的缺失也限制了信用合作社的营利能力,在信用合作社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导致收入大打折扣.因此,英国财政部于2008年7月发布的《信用合作社和互助协会立法改革建议》要求信用合作社立法应当明确规定以下事项:信用合作社在满足特定条件下为社员提供存款利息[1].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孟飞:社员金融怎么写作权保护与合作金融法律制度设计由于合作金融组织是社员自治的组织,存款账户的管理相对灵活.在有些国家的合作金融立法中,允许设立联合账户和信托账户.社员可以指定其中一个人或者数人共同作为联合账户的所有权人.世界信用社理事会(WOCCU)提供的《信用合作社示范法》第6.40段规定:当联合账户的某一社员死亡时,其他存在的社员自动成为账户的所有权人.信用合作社向任一联合账户的社员支付利息,均视为履行了法定义务.这种联合账户设立的制度优势在于:第一,降低了合作金融组织的运营成本.合作金融组织的基础是社员之间的合作互助精神.在社员死亡时,需要将其在合作金融组织的股金进行处置,其处置成本相对较高,还要注意继承者的社籍问题,而联合账户是以相对简易的处置方式降低了交易成本.第二,鼓励社员存款,解决了信用合作社融资的问题.社员的股金有别于股东的股份,不存在外部资本市场对股金进行自由转让,因此,社员的存款就成为信用合作社资金的主要来源.联合账户的设立可以扩大吸收社员的存款,在不允许未成年人成为社员的国家和地区,也可以吸收未成年人作为联合账户的成员之一,将日常款项存入信用合作社.

另外,世界信用社理事会(WOCCU)《信用合作社示范法》第6.45段还规定了信托账户.社员可以为受益人的利益设立信托账户,但是,受益人没有权,也不得参与信用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获得贷款.当然,对于信托账户的设置这一规定,世界信用社理事会也承认这是一项任意性条款,各国和地区可以根据自己的法律体系决定是否采用,毕竟部分国家和地区至今还没有信托法律制度. 三、社员贷款权利及其制度安排获得信贷资金是社员组建或者参加合作金融组织的经济目的之一.社员从合作金融组织获得贷款的条件要比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条件更为便利,否则,合作金融组织就失去了存在的市场基础.但从合作金融组织的资金来源上看,社员获得的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其他社员的股金和存款.合作金融组织不得发行股票和债券进行规模化融资,而社员低收入群体的特点意味着社员从合作金融组织获得的信贷资金必然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这些制度限制实质上是在保障社员获得信贷资金的基础上促进合作金融组织的可持续发展.社员获得信贷资金受到的约束主要包括贷款目的、贷款利率、贷款比例和信贷条件等.


(一)贷款目的

基于社员的身份特点,社员获得贷款的前提条件是:贷款的目的必须是为援助或者生产的目的(for provident or productive purposes),这在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界定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在贷款的部分专门作出规定,第二种是规定在信用合作社的法律定义中.前者以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储蓄互助社条例》和爱尔兰《信用合作社法》为例.香港特别行政区《储蓄互助社条例》第39条规定了贷款的目的:非为援助或生产的目的,不得根据本条例贷款于储蓄互助社的社员.爱尔兰《信用合作社法》第35(1)条规定:信用合作社为社员提供信贷资金必须基于援助或者生产目的.后者以美国立法为例.美国《联邦信用合作社法》第1752(1)条规定:联邦信用合作社是依法成立的合作制组织,其目的是促进成员间的储蓄并创造为援助或者生产目的而提供信贷的源泉.这种对贷款目的的规定实际上是防止内部人控制信贷、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社员能够获得信贷资金以满足其家庭生活需要.

(二)贷款利率

社员获得信贷资金必须支付相应的贷款利息,这是保障合作金融组织可持续发展的财务基础.但在确定贷款利率方面,合作金融组织必须具有市场竞争力,否则,社员会从具有相对优势的商业银行获得贷款,从而剥弱其存在的社员基础.因此,合作金融立法会对贷款利率作出特殊的规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储蓄互助社条例》第41条规定:储蓄互助社借给社员的贷款的利率,不得超过按该笔贷款的未清偿余额加上储蓄互助社作为该笔贷款的所有费用(如有的话)总额计算的月息一厘.爱尔兰《信用合作社法》第38(1)条要求信用合作社提供给社员贷款的利率不得超过每月1%.日本综合农协则规定,凡是投资入股成为组合成员后,不但可以优先申请贷款,而且在投资股的额度内,可以不支付贷款利息[2].

(三)贷款比例

合作金融组织作为金融机构还须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在确定社员贷款比例上有两种限定方式:总量控制和单个社员信贷量控制.对于信贷总量控制,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储蓄互助社条例》第43(3)条规定:任何储蓄社不得借取会导致总负债超过股份结余的50%的借款.对于单个社员贷款的限制主要是最大贷款额的规定.基于合作金融组织自治性的特点,部分国家和地区的信用合作社立法把对单个社员贷款最高额的限制权授予信用合作社的理事会.爱尔兰《信用合作社法》第55条规定:理事会决定对单个社员最高的贷款额度.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信用合作社法》第14952(a)条也规定:由理事会确定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最高贷款额.

(四)特殊群体贷款的限制

许多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信用合作社立法对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监督委员会成员、信贷委员会成员的贷款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信用合作社法》第15050条和第15051条、伊利诺伊州《信用合作社法》第305/52条、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储蓄互助社条例》第42条、爱尔兰《信用合作社法》第36条等.大陆法系国家也有对管理人员的贷款进行严格的程序和最大贷款数额的限制,如波兰《合作储蓄与信用合作社法》第25条等.之所以要对这些管理人员获得信贷进行特别规制,其原因在于:防止这些管理人员内部控制权的滥用.管理人员的身份具有特殊性:一方面,管理人员具有社员的身份,具有与其他普通社员相同的权利,当然包括获得信贷资金的权利,这是不能因为从事管理职务而被剥夺的;另一方面,这些管理人员在合作社内部拥有实际的控制权,自觉或者不自觉地会产生利用职务的便利获得优惠信贷的天然倾向.

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来看,解决管理人员利益冲突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明确规定管理人员有权获得信贷,但是,获得信贷的条件不得优越于其他社员,如波兰《合作储蓄与信用合作社法》的规定.第二,明确规定单个管理人员获得贷款的最高限额,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储蓄互助社条例》第42条规定:任何董事或监察委员会委员或贷款委员会委员向储蓄互助社取得的贷款,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价值,但如董事会、监察委员会及贷款委员会过半数成员在联席会议上一致表决批准,则属例外,而该董事或委员在表决时应避席.第三,明确规定管理人员获得贷款总额的限制.波兰《合作储蓄与信用合作社法》第25条规定:对管理人员提供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信用合作社总资产的20%.美国伊利诺伊州《信用合作社法》第305/52条规定:对理事和委员等管理人员的贷款额不得超过信用合作社未损资本和剩余的20%.第四,管理人员获得贷款应当经过特别委员会的批准.爱尔兰《信用合作社法》的作法值得借鉴.爱尔兰《信用社合作法》第36条规定:管理人员获得贷款需经特别委员会2/3的成员无记名通过,而该特别委员会的成员来自理事会的大部分成员、信贷委员会至少一名成员、监督委员会至少一名成员,但是不得包括贷款的申请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储蓄互助社条例》第42条实际上也规定了管理人员获得超过所持股份的贷款的特殊程序:需经董事会、监察委员会和贷款委员会联席会议一致通过.

四、社员金融理财教育权利及其制度安排低收入群体之所以很难获得金融怎么写作,除了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外部原因之外,还有自身的“自我排斥”,即缺乏个人和家庭财务管理的能力.在英国,提升金融能力(financial capability)和获得资财管理怎么写作(money advice)是金融包容的关键部分.英国财政部在有关解决金融排斥的政策中,把金融能力和资财管理怎么写作、获得银行怎么写作(主要是账户和存款)、信贷资金作为金融包容的3个基本内容.对于这些政府政策的实施而言,信用合作社是一个主要的实施途径.(参见:HM Treasury. Promoting Financial Inclusion[R]. London: HM Treasury, 2004: 41-46.) 作为合作金融组织的投资者和消费者,社员还享有从合作金融组织获得金融理财教育的权利.在爱尔兰,“没有教育就没有信用社”的信条自1950年代信用合作社运动时起,就成为信用合作社发展的基础.但信用合作社获得较快发展后,对社员的教育和培训往往弱化,甚至消失.这会产生许多问题,如信用合作社的商业化等.信用合作社对社员的教育和培训是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不应随着时间的变迁而消失,但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当随着社员需求的变化而变化[3].与合作金融组织提供的其他金融怎么写作不同,为社员提供金融理财和教育怎么写作是合作金融组织的一项法定义务,并不完全遵从市场交易机制.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为社员提供金融理财和教育怎么写作是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定目标之一.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合作金融立法明确规定合作金融组织的目的之一是为社员提供金融理财和教育怎么写作.英国《信用合作社法》第1(3)(d)条规定:信用合作社的目的是对社员进行培训和教育,以有效率地使用资财和财务管理.新西兰《互助协会和信用合作社法》第101条规定:信用合作社的目的是促进社员的储蓄互助,为互助的目的而使用和控制社员的储蓄,培训和教育资财的有效使用和财务事项的管理.坦桑尼亚《合作社法》第4条规定了合作社的法律定义:合作社按照合作原则进行管理和运行,以满足社员的文化要求、增加社员社会和政治意识,以及促进社员间的合作教育.斯里兰卡《合作社法》第3条规定:合作社依据合作原则提供特定的怎么写作以促进社员的经济、社会、教育和文化福利.爱尔兰《信用合作社法》第6(2)条规定了信用合作社的目的,其中,第(d)项规定:信用合作社的目的是对社员进行培训和教育以更好地进行财产管理;而第(e)项则进行扩展性界定:对社员进行作为社区成员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福利的教育.

从上述国家的立法例可以看出,合作金融组织存在的基础之一就是为社员提供金融理财和教育怎么写作,这也是社员的基本权利.随着社员个人和家庭财务状况的改善,社员不再满足于存款和贷款等金融怎么写作,如何进行有效的理财管理和提高金融能力,逐步成为社员急需的金融怎么写作.

在经济法和社会法中,受教育权是弱势群体的一项基本发展性权利[4],政府负有为弱势群体提供教育的义务.在实践中,英国也为弱势群体的金融能力教育作出了积极探索.自2003年起,英国金融监管局负责实施和协调《国家金融能力战略》(National Strategy for Financial Capability),并成立了金融能力创新基金.但英国下议院库务委员会(House of Commons Treasury Committee)于2006年发布的《金融包容:政府、金融监管局和金融能力的角色》报告指出:国家金融能力战略没有强化对被排斥的金融消费者的金融需求.金融能力的教育应当与特定事件结合在一起,如在开设银行账户、获得信贷以及其他债务项目时,进行金融教育和培训是有效率的[5].也就是说,金融能力和教育应当与其他金融业务结合起来进行.从英国金融监管局的实践和经济效率的角度而言,金融能力和教育同其他金融怎么写作一起共同构成了社员金融消费权的内容.

第二,社员金融理财和教育权有机构设置上的保障.部分国家的合作金融立法要求合作金融组织设立独立的教育委员会,专业化地为社员提供金融教育和培训.南非储蓄和信贷合作社局于1998年10月发布法令,要求信用合作社设立理事会、信贷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及教育和促进委员会.伯利兹《信用合作社法》第27条则要求理事会下设立由3名成员组成的教育委员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储蓄互助社条例》第33条中规定的董事会职责之一,就是委任某些人根据董事会的指示行事,以推动教育,使人认识储蓄互助社的宗旨及运作.这些委员会的设立有力地保障了社员金融能力和教育权的实现.

第三,社员金融理财和教育权有资金上的保障.合作金融组织在特别准备金的提取上会设立专门的教育和培训基金作为对社员金融理财和教育权保障的资金基础.伯利兹《信用合作社法》第45条规定:理事会在每年的净收益中提取不超过5%的资金设立教育基金,并由理事会决定.开曼群岛《合作社法》第36条规定:经注册的合作社每年提取不超过10%的剩余净收入的资金为教育或者慈善的目的.斯里兰卡《合作社条例》第43条规定:经注册的合作社应当按照注册官的要求每年提取特定的资金作为合作基金.合作基金适用于合作教育和发展,以及扶助合作社的发展.孟加拉国《合作社条例》第32条规定:合作社在提取准备基金后,还应当提取不少于财政年度剩余利润的5%作为合作教育或者其他合作目的.菲律宾《合作社法》第87条则要求在每年度的净剩余中,应当提取不超过10%的资金作为教育和培训基金.其中,资金的50%由合作社用于对社员的教育、培训和其他目的.

第四,合作金融组织作为社员时,享有合作金融组织联合社为其提供的金融培训和教育怎么写作.在合作金融组织的层级架构中,基层合作金融组织成为上一层级合作金融组织联合社的社员.联合社也负有对基层合作金融组织进行金融教育和培训的义务.菲律宾《合作社法》第87条规定:提取10%的资金作为教育和培训基金,其他50%的资金由合作社联合社用于对社员合作社的教育和培训.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储蓄互助社条例》第64条规定:香港储蓄互助社协会的宗旨之一,是向储蓄互助社提供教育和咨询怎么写作.《香港储蓄互助运动研究报告书》显示,在“对香港社会及经济环境的变化,令不同储社分别对储运有不同的需要”的挑战和建议时,被调查者认为:协会的抱负是促进储社成为香港市民专业个人理财的非牟利团体.按照协会的抱负,建议定期提供理财怎么写作的专业课程.《香港储蓄社协会2007年年报》中“财经及保险事务委员会报告”亦明确说明有需要加强在财资管理方面的教育工作.该报告由张健儒博士主持进行,并于2009年5月1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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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的国家和地区,政府部门还专门设立基金为合作社提供教育和培训项目.肯尼亚《合作社法》第90A条规定:合作社发展与营销部(Minister for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and Marketing)设立合作社发展基金,其宗旨就是促进合作社的教育、培训、研究、咨询和其他相关活动.

五、社员金融怎么写作权利立法的新近发展经典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只为社员提供存款和贷款怎么写作,非社员不得在合作金融组织中进行存款或者获得信贷资金.但现代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合作金融立法却打破了这一束缚,出现了非社员向合作金融组织存款,甚至非社员也可以从合作金融组织获得贷款的现象,使得社员与非社员的区别日趋模糊.从现代合作金融的发展来看,合作金融组织为非社员提供金融怎么写作的立法模式主要分为3种:第一种立法模式仍然秉承合作金融组织只得为社员提供金融怎么写作的作法,非社员不得从合作金融组织获得金融怎么写作;第二种立法模式是合作金融组织可以接受非社员的存款,但不对非社员提供信贷资金怎么写作;第三种立法模式是合作金融组织可以同时为非社员提供存款和贷款怎么写作. (一)合作金融组织为非社员提供存款怎么写作,但禁止贷款业务

允许合作金融组织吸收非社员存款但不得对非社员提供信贷资金的立法模式在发展中国家存在,在发达国家也是存在的.博兹瓦纳、喀麦隆、肯尼亚、新加坡、斯里兰卡、巴拿马、巴巴多斯、伯利兹、立陶宛、加拿大爱德华王子岛省、美国佛罗里达州等国家和地区的合作金融立法已经明确规定了信用合作社可以吸收非社员的存款,为非社员提供存款业务.这些国家和地方的合作金融立法允许非社员向信用合作社进行存款,扩大了信用合作社的资金基础.即使是允许吸收非社员存款,合作金融立法都坚持一个根本性的原则:合作金融组织不得向非社员提供贷款.

允许合作金融组织吸收非社员存款在某种程度上淡化了合作金融组织自治的性质,把合作金融组织提供的金融怎么写作扩展至非社员.如果把合作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怎么写作也扩展至非社员的话,那么,合作金融组织的制度优势就会大打折扣,社员的人数和参与合作金融组织的经济激励就会弱化.因此,合作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怎么写作仅仅限于社员,同时允许非社员的存款,就会在最大程度上满足社员资金的需求.在我国合作金融发展的历程中,合作金融立法也存在过相同的规则.民国时期的国民政府于1939年11月17日修正的“合作社法”第5条规定:信用合作社经过主管机关的核准可以接受非社员的存款.该部“合作社法”1949年后在我国台湾地区适用.有关接受非社员存款规定的第5条直至2002年12月21日才被我国台湾地区“立法”部门所废止. 允许非社员存款的制度设计对于解决我国金融排斥的问题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农村地区还存在着金融机构怎么写作网点空白的严峻状况,尤其是县级和乡镇级的金融机构严重短缺.以乡(镇)和行政村为地域战略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最大限度地吸收非社员的存款,解决居民持有所带来的风险,同时,非社员的存款也可作为一种理财方式,获得存款的利息收入.

(二)合作金融组织向非社员提供存款、贷款业务

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合作金融立法已经把对社员提供的全部怎么写作扩展到非社员,芬兰和德国的合作金融立法即采取了这一制度模式.德国现行《合作社法》第8(1)条规定:如果合作社为非社员提供怎么写作,应当在合作社章程中给予明确规定,否则是非法的.从制度演进来看,这会使得合作社的制度优势大为减损,但这是德国合作金融长期发展的产物.德国第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建立于1864年,在1871年,德国信用合作社就已经从非社员中吸收存款,但是禁止为非社员提供贷款,并为1889年制定的《合作社法》所确认.禁止为非社员提供贷款的制度实施了100多年,直到1973年,德国对《合作社法》进行修改,才允许合作金融组织向非社员提供信贷资金.

六、我国现行制度安排及其完善路径(一)现行合作金融制度的基本结构及其特点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社员金融怎么写作权利的保护是非常不完善的,法律规定存在很大的缺陷,制度环境有待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第一,我国目前缺乏一部《合作金融法》,相关的规则多体现在中国银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合作金融组织在实践发展中涉及到的金融监管部门除了中国银监会外,还涉及到中国人民银行等.因此,由中国银监会主导的合作金融制度设计不可避免地存在很大的局限.已经获得中国银监会审核批准并取得金融许可证的大部分农村资金互助社至今仍然没有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审核的联行行号,无法通过银行间结算系统开展日常业务,极大地限制了农村资金互助社为其社员提供金融怎么写作的能力.

第二,现行规范性文件已经确立了社员在合作金融组织存款的权利,但是缺乏相应的、具体的法律规则.从我国的发展实践来看,社员股金和存款是合作金融组织的基本资金来源.农村信用社正处于改制进程中,吸收民间资本参与扩充资本基础、优化公司治理机制,已经成为其发展趋势之一.农村资金互助社则普遍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发展困境.因此,在坚持经典合作社原则的基础上,如何扩大合作金融组织的资金来源,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合作金融组织股金来源受限的情况下,扩充存款资金的范围成为可行的制度选择.我国现行制度对自然人社员的资格条件有严格的要求,未成年人不得加入合作金融组织,也不得设立联合账户,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社员基础及其存款来源.

第三,现行规范性文件已经确立了社员在合作金融组织贷款的权利,但缺乏相应的、具体的法律规则.我国现行制度集中于信贷风险管理方面,对社员如何有效地获得信贷资金缺乏明确规定.更为重要的是,农村信用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为社员提供贷款的利率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和其他商业金融机构相同的贷款利率,如果没有简便的贷款程序和优惠的贷款条件,合作金融组织的制度优势无法体现出来.

第四,现行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社员享有的金融理财和教育权利,也缺乏有关组织机构、资金来源等方面的规则.合作金融实践也鲜见有关为社员提供金融理财和教育怎么写作的案例.这可能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有关,但从可持续发展来看,合作金融组织可以借助社会公共力量为其社员提供金融理财和教育怎么写作,提升社员的金融能力,降低自我排斥的可能性.

(二)我国合作金融制度完善的基本路径

按照LLSV法与金融学的理论逻辑,社员权利的法律保护是合作金融发展的制度基础,而社员享有的权利束是以金融怎么写作权为核心的.社员金融怎么写作权利法律制度完善的基本路径分为相关政府部门的公共资源整合和法律文本设计等方面.

第一,社员金融怎么写作权利的有效保护需要完善的合作金融法律制度.从推动合作金融法律制度完善的相关政府部门来看,这不仅仅是单一立法部门就能有效解决的.作为社区型草根金融,合作金融发展与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地方政府,以及其他相关财政、税务、农业、工商管理等政府部门存在密切的关系.我国在温州、丽水、梅州等地推行的金融综合改革试验(点)中,农村信用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面临新的发展机遇,特别是与民间资本规范发展的结合,不仅提出新的法律问题,而且涉及到近10家相关的政府部门.这意味着原来由中国银监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模式必然由多部门联合发布合作金融政策的模式所取代.《合作金融法》也必然是在立法部门的主导下,由多个政府部门联合推进制定的. 第二,从合作金融法律文本的设计来看,应当明确规定社员获得存款、贷款和金融理财教育等权利,并规定具体的法律规则实现这些权利.在思考合作金融组织是否可以向非社员提供存款、贷款怎么写作时,可以通过法律授权章程的方式由社员大会决议作出,并由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批准,但是无论如何,法律必须禁止合作金融组织向非社员提供贷款怎么写作;如果向非社员提供存款怎么写作,政府部门提供的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将会在某种程度上受到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合作金融立法应当强化合作金融组织为社员提供金融理财和教育怎么写作的义务.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于1990年怎么发表生合作金融商业化浪潮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社员没有得到有效的金融理财和教育怎么写作,合作金融组织的参与程度大大减弱,导致合作金融组织异化为管理层等内部控制人的企业.在现行合作金融组织治理结构下,在理事会之下设置专门的教育委员会,并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教育准备金,未尝不是一个可取的制度选择.

5]House of Commons Treasury Committee. Financial Inclusion: The Roles of the Government and FSA, and Financial Capability[R]. London: The Stationery Office Limited, 2006: 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