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需要法律亮剑

点赞:5327 浏览:1643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我们所说的个人金融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金融业务、提供金融怎么写作时,或通过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付系统以及其他系统获取、加工和保存的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以及在这些信息基础上整理加工所得的衍生信息等.

个人金融信息安全危机四伏

事实证明,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仅靠宣传教育、道德约束、技术防范、自我保护等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法律层面的支持,以对侵害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严厉惩处,和对其有不良动机的人加以震慑,避免和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使个人金融信息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但就目前我国关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建设来看,还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例如对信息主体享有权利的认识不够到位、缺少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立法层级较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侧重点存在位移现象、对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力度欠缺、未能形成对个人金融信息的有效保护等.由于缺乏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导致当个人金融信息遭受非法侵犯后,多数获得的仅仅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名誉补偿方式,经济和精神赔偿请求基本得不到司法部门支持.尤其是因个人金融信息泄露导致诈骗、资金被窃以及众多垃圾信息滋扰等,除犯罪分子承担刑事责任以外,民事主体难以获得经济赔偿.

如今,我们已经进入了信息社会,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被广泛运用,信息的传播与获取等更加便捷,而信息的泄漏与被等也更加多发,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有不少的的侵犯个人信息案件缘起互联网.2014年8月8日,备受境内外关注的汉弗莱、虞英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一审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起诉书指控,2009年4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汉弗莱和其妻子虞英曾利用在上海注册成立的摄连公司,接受境内外客户委托,对多家公司或个人进行“背景调查”.两名被告人按每条人民币8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先后向周某某、刘某和蔡某某(均另案处理)购写公民的户籍、出入境记录、等信息资料累计达256条,并在制作“调查报告”后卖给委托客户.

除了非法向他人购写,还有五花八门的非法手段――在代号为“黑刺李”、“丑角”、“鹅”的一个个调查项目中,他们或使用跟踪、监控等手段,或冒充公司员工、客户、投资者甚至快递员的身份秘密走访、偷拍.汉弗莱、虞英曾的供述也显示,其客户主要为在华大型跨国公司,包括制造业企业、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涉及美国、德国、英国、法国、瑞士、日本等16个国家.被告人汉弗莱、虞英曾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及驱逐出境、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这是中国审理的首起在华外国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也是首次对庭审进行微博直播的在华外国人犯罪案件.


个人金融信息需全方位保护

当下,因为移动商务类应用与消费者的关系更加紧密,手机游戏以及互联网理财也成为表现抢眼的网络应用,在这种新形势下,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法律不但不能缺位,更需要加强.针对我国在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应当尽快建立健全个人金融信息的法律保护体系,出台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专门法律,以完整的内容、完善的形式、完备的措施对个人金融信息实行全方位保护.

提升个人信息法律地位.要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安全权利是个人独立于隐私权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以平衡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提升社会各界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要明确个人金融信息的内涵与范围,即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开展和结算业务、防范和监控风险,向个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获取的与个人存在直接联系的个人信息以及衍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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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信息主体享有权利.信息主体至少应包括以下权利:知情权、选择权、访问权、异议权、索赔权.个人金融信息受害人有提起相关调查程序的权利,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受害人有权要求启动相关调查程序,申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活动,销毁非法占有的个人金融信息并交代其来源,进行自查并承担相应责任,以求在源头上避免个人金融信息的外泄,当个人金融信息跨境转移时,只有当第三国确实能够提供充分保护的情况下,管理个人金融信息的金融机构才可以向其转移相应的个人金融信息,若第三国无法提供相应的充分保护,则只有在获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为履行信息主体与信息管理者之间的契约义务或者基于公共利益的特殊需要等法定情况下才可以转移相应个人金融信息,同时,鉴于金融机构的强势地位和双方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应当适当降低个人提起相关诉讼的法定条件并将主要举证责任转移给金融企业,即在涉及个人金融信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决中,当客户遭到损失且无法证明损害是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泄露客户个人金融信息导致的情况下,银行方面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金融机构必须尽其责任.信息主体享有的权利,从另一方面来说,就是金融机构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金融企业与客户间发生业务,凡涉及到个人信息的,须双方签订保密合同,以“默示条款”的形式确立金融企业的保密义务与泄密违约赔偿责任,当金融企业需要将客户的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时,必须征得客户的同意,否则即是违约,另外,鉴于个人金融信息受到的侵害多属民事性质,当侵权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时,所做出的相关规定要更具针对性,更精准细致,更具操作性.

法律监督机制需要强化.可以考虑通过立法的形式,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这4家金融管理和监督部门之外,另行设立一个专门的监察部门,负责对金融企业保护个人金融信息情况进行检查,负责接收和解决当事人的投诉,并作为相关法律诉讼的前置程序,以降低个人的维权成本,并通过立法明确新闻媒体和作为第三方的网络个人在实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边界,更好地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