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协调

点赞:16944 浏览:7245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世界各国的金融进一步开放,银行所从事的业务种类也不断增多,风险的来源和程度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防范银行挤兑、降低银行经营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需要有利的宏观经济环境、稳定的银行体系和有效的金融监管.本文拟结合最新的国际金融监管理念,就存款保险制度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协调作一些探讨.

关 键 词 :存款保险制度;金融监管体系;协调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07-0041-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7.09

根据国际存款保险人协会(IADI)统计,截至2011年3月31日,世界上建立起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已由1974年的12个增加至111个.另外,有8个国家已进入到引入存款保险制度的最终阶段,另有包括我国在内的33个国家正在进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研究①.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金融安全网的基本要素之一.特别是此次金融危机后,西方发达国家包括美国在内,均受益于其较为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2007年,我国在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曾把推行存款保险制度提上议事日程,但其后,国际金融危机使这一制度建设相应推迟.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工作会议上提出,要进一步做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准备工作.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防范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是维护金融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选择,同时也将对未来利率市场化改革产生推动作用.

回顾各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基石.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从建立之初到后续的历次变革都有法可依,保障了制度的合法性和连续性.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法律角度,探究存款保险相关法律制度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协调问题,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金融监管体系后续改革提供法制基础.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产生背景及概念分析

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大萧条期间,美国有近万家银行破产倒闭,存款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为恢复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 Steagall Act),并根据该法第12B条款,于1933年9月11日设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1],是世界上首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此后,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家也纷纷效仿美国,相继建立了本国的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那么,究竟何谓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呢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依法设立一个或多个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为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提供存款保险的一种法律制度[2].

根据上述对存款保险的定义,可以看出存款保险制度是保险的一种,具有普通商业保险中的一般性特点.但是,存款保险毕竟与一般的商业保险存在区别.为了将存款保险与一般的商业保险相区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用“存款保护”一词取代了“存款保险”.经济学家Bartholomew也认为:“存款保险”一词纯属用词不当,因为存款人(储户)并未购写保险,存款性金融机构交纳费用,获取保护也同一般意义上的被保险人购写保险完全不同[3].

(二)功能

1.保护补救功能.存款保险制度在银行破产或发生其他危机事件时,为存款人、特别是小额存款人提供补偿及其他保护措施,减少小额存款人的恐慌心理,增强其对金融机构及整个金融市场的信心.

2.救助处置功能.帮助金融监管部门求助和处置投保银行是存在保险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存款保险机构可利用多样化、有针对性的处置方式,帮助单个投保银行走出经营危机,这有助于化解单个投保银行的风险,还能有效阻止金融风险继续扩散.

3.监管功能.存款保险机构在性质上往往不限于保险机构,很多情况下保险机构被赋予国家金融监管权,甚至成为国家金融监管框架的一部分.在这样的体系设置下,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有效利用多种手段措施,掌握投保银行资产的多项统计数据和信息内容,从而使得存款保险制度更好地发挥保障投保银行安全稳健的功能.

(三)缺陷

不少学者在肯定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功能的同时,也指出了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道德风险问题.首先,从存款者角度分析.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存款者会更加关注金融机构的风险和经营状况等有关情况.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存款人过于依赖保险机构,降低了自我保护意识.其次,从投保银行角度分析.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银行在制定经营方针策略时倾向于风险较大、利润较高的业务,加大了其所承受的风险.最后,从金融监管当局角度分析.存款保险制度会造成监管机构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过度依赖,从而降低监管的严格程度,会造成危机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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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逆向选择问题.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经营状况较差、经营风险较大的银行将更多地被吸收到存款保险制度中,而经营状况良好、稳健的银行却更多地被排除在存款保险制度之外.这是因为在存款保险制度下,特别是单一固定费率的制度安排之下,经营风险小的银行也要支付与经营风险高的银行同样的费用,这对于稳健银行而言是很不公平的,提高了其经营成本,实质上是由经营风险小的银行对经营风险高银行的一种补贴.因此,经营风险小的银行倾向于退出存款保险,并导致保险费率的提高.费率提高的情况下,又有一批经营风险较小的银行会选择退出.最终造成留在存款保险体系中的投保银行均为经营风险高、经营状况不良的银行.这不仅加大了银行的系统性风险,也可能加大了存款保险机构的破产[4].


二、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