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点

点赞:4865 浏览:1683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存款保险机构的治理结构.在实行正式存款保险制度的67个国家中,有38个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属于政府机构,13个属于私有化组织,16个为与私人的混合体.在许多国家,财政部和银行作为重要的出资人,是董事会的成员之一,参保的存款机构也有董事会代表.

存款机构加入的方式.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强制存款机构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方式.在67个正式存款保险体系中,只有15个采取自愿加入的方式,其中主要是私人存款保险机构.

存款保险基金的筹资安排.实行正式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都设立有存款保险基金.正常情况下的存款保险基金来源有:(1)初始出资,即由财政部和银行出资以及成员机构一次性的入会费. (2)常规以及专项保费,即向受保机构定期征收的一定比率的保费.(3)保费的投资收益,一般是投资政府债券的收益.(4)清算倒闭存款机构而回收的资金.


存款保险的范围.在现行的存款保险体系中,只有日本、奥地利等少数国家把境内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排除在存款保险体系之外.对于本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除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少数国家提供存款保险外,一般不对其提供存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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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的种类.一般包括活期储蓄和定期存款,但通常将同业存款、内部人存款和外币存款排除在外.在67个正式的存款保险体系中,9%承保所有类型的存款,29%承保大多数类型的存款,41%承保某些类型的存款,21%承保主要的居民存款;明确不被承保的存款类型有外币存款(27个国家)、非法存款(15个国家)、除居民存款外的所有其他存款(18个国家).

存款保险的保护程度.大多数国家实行部分保护的存款保险.迄今为止,只有土耳其、日本、韩国、厄瓜多尔和墨西哥等为数不多的国家实行过完全保护的存款保险,而且除土耳其外,其他国家都是将完全保护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一种过渡性安排.(摘自2005年1月12日《中国改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