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问题

点赞:33343 浏览:15635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9-000-02

摘 要 本文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经营中有争议业务的会计处理及科目设置进行分析,阐述了其常规做法的不合理性,并提出了改进思路与方法.

关 键 词 小额贷款公司 会计核算 改进思路与办法

2008年5月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此后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小额贷款公司迅速发展起来,逐步丰富了市场融资渠道,有针对性的缓解了“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给民间借贷以合法地位,理性且有效地疏导了民间资金的投资走向.但小额贷款公司起步较晚,经营具有一定特殊性,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内部会计核算成为防范风险和保障其健康成长的重要前提.

一、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会计核算特点

(一)小额贷款公司特点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很显然,社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是企业法人,其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但又不是一般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部分金融企业业务,其主营业务为发放小额贷款,能缓解中小微企业、“三农”经济及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的资金压力.但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的本质区别在于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其可以从股东缴纳或追加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但决不能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

(二)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特点

小额贷款公司是介于一般企业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一种组织形式.在会计核算上,既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同时又要符合《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或制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会计核算进行规范.各省均是在结合本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特点的基础上,依据上述准则制订本省的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其核算特点主要表现在核算内容的单一性.

二、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贷款业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1.贷款利息的核算

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业务,原则上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对贷款和应收款项类资产计量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但在实际操作中,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业务往往是采用历史成本计价,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贷款利息收入.小额贷款公司受会计人员业务素质、系统限制等方面的影响,很难与金融企业一样做到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按期计提利息.这导致其会出现资产计量不准确,贷款利息收入确认不完整,延期缴纳税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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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贷款科目的设置及会计报表列报

小额贷款公司大部分借款人具有用款急,抵押、担保手续不完善,贷款期限短、频率高、周转快等特点,所以借款人不能到期偿还借款本息是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要求及目前经营范围的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产是货币资金、信贷资产及实物资产.而虚拟的信贷资产如何能够通过报表真实反映资产质量,将其潜在风险展示给投资者和报表使用人,是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报表需要反映的重要内容.

通常,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发放的各类贷款通过“贷款”科目进行核算.虽然部分公司会按业务种类、贷款种类或借款客户进行明细核算,但很少会按贷款风险类型分别进行核算,更不会直接在会计报表上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产质量.

3.逾期贷款与非应计贷款的划分

在商业银行中,逾期贷款与非应计贷款有着明确的划分界线.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在核算中通常使用“逾期贷款”科目进行核算;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在核算中通常使用“非应计贷款”科目进行核算.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具有期限短(一至三个月为主),流动性强、风险高、手续简单等特点,贷款逾期经常发生.此时,小额贷款公司通常的做法是不进行账务调整,依然在“贷款”科目核算,更不会有非应计贷款的概念.这显然不能充分揭示信贷资产质量与风险.

(二)存款业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业务特点,通常使其将会计核算重点放在贷款业务上.而对于注册资本在亿元甚至几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其贷款不能一次或短期之内全部贷出,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加强注册资本金的核算与管理,提高资产利用率和资金使用效率.

1.存款利息的核算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企业,那么作为一般企业,小额贷款公司通常的作法是将注册资本金存在银行产生的利息冲减“财务费用”科目,以减少当期税费.但现在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产生的这种利息收入允许在确定营业税计算收入时予以扣除.收入确认原则与税收政策法规的不匹配,导致各小额贷款公司的做法各不相同.

2.购写银行理财产品的核算

初成立的或流动性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对于账面的银行存款可以通过购写风险较低的银行理财产品来提高资金的收益.但是对购写银行理财产品的业务处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小额贷款公司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最常见的处理方式是将购写的银行理财产品在“银行存款”科目核算.但理财产品的种类不同,其产品的特点、风险类型及收益计算也会有差异,所以我们必须针对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进行有针对性的核算,而不应一概而论.

三、改进思路与方法

(一)贷款业务核算中存在问题的改进思路与方法

1.贷款利息的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贷款业务的核算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简单地说,小额贷款公司至少于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本金和利率计算本期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科目.以后年度在收到应收未收贷款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2、贷款科目的设置及会计报表列报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以下几个层次进行会计核算:

一是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人性质及贷款期限短的特点,先按借款人性质及贷款期限的不同,设置一级科目.然后再按借款人种类和贷款担保方式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核算.如一级科目可设为“短期个人贷款”、“短期小微企业贷款”等.对应短期个人贷款的二级科目可以设置为“短期农户贷款”、“短期个体工商户贷款”、“短期其他个人贷款”及“短期个人贷款利息调整”;而短期小微企业贷款的二级核算则可按贷款担保方式分为“短期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短期小微企业保证贷款”、“短期小微企业抵押贷款”、“短期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及“短期小微企业贷款利息调整”.

二是将逾期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开核算.即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未归还的或贷款虽未到期但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应分别在“逾期贷款”和“非应计贷款”科目核算.逾期贷款和非应计贷款的明细核算与前面正常类贷款明细核算规则一样,按借款人种类及贷款担保方式进行.

三是会计报表列报可分别按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逾期贷款、非应计贷款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从而以更准确、更直观的方式揭示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产质量,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

3.逾期贷款与非应计贷款的划分

在充分考虑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特点的情况下可作如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在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但逾期未满30天的贷款,在“逾期贷款”科目核算;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满30天以上(含)仍不能付款,或虽然未到期或逾期不到30天但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在“非应计贷款”科目核算.

而当贷款到期未归还,转为逾期贷款时,借记“逾期贷款”科目,贷记“短期个人贷款”等科目.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逾期贷款”科目.转作非应计贷款时,借记“非应计贷款”科目,贷记“逾期贷款”科目.当逾期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借记“非应计贷款”科目,贷记“逾期贷款”科目.收回贷款时,借记“”等科目,贷记“非应计贷款”科目.转入非应计贷款后,不再计提应收利息,原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应予以冲销,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同时在备查簿中按户逐笔登记欠息情况,并在每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中批露备查簿记录的欠息情况.贷款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还款时,借记“”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二)存款业务核算中存在问题的改进思路与方法

1.存款利息的核算

对注册资本较少的小额贷款公司而言,不论是确认利息收入还是冲减财务费用,对其的利润影响都不大;对注册资本金较多的小额贷款公司而言,这部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因构成企业收益的一部分,并且在开业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有可能还成为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应通过“利息收入”科目核算.实际收到存款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不允许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2.购写银行理财产品的核算

根据理财产品投资方向的不同,理财产品通常分为保本理财产品和非保本理财产品;保本理财产品又分为保本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可针对不同类型理财产品的特点进行相应的核算,以真实反映资金投向、流动性及资产状况,充分合理揭露投资风险.

(1)保本保证收益理财产品

保本保证收益理财产品的特点是合同到期时本金和收益可以保证收回.这种理财产品与银行存款相似,核算时可以考虑将其视同银行存款进行核算.写入保本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时,借记“银行存款--保本保证收益理财产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XX银行存款”科目.值得注意的是,保本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在到期前是不能提前赎回的,因此其流动性比银行存款稍差,所以在资产负债表上我们可以将其作为货币资金进行反映,但在编制流量表时须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流量表》对及等价物的定义,将这部分金额剔除在“及等价物”之外,列入“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

(2)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特点是到期时本金能够全部收回,而利息或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结合这种理财产品的特点,在会计核算时可考虑通过 “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进行核算.当小额贷款公司购入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时,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非保本理财产品

此类理财产品的特点是到期时不确定一定能够收回本金,利息或收益更具有不确定性.在对此类业务进行核算时,应将其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小额贷款公司至少应于每年年末分析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损失,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同时,也可针对这种收益的不确定性,在收益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作为或有资产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