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会计核算

点赞:5363 浏览:1775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衡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它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依据.调查显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会计核算难度较大,认真解决和克服这些难题非常迫切而重要.

第一,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会计核算难以摆脱行政干预.在基层干部工作实绩考核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一般都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出于维护政绩的考虑,一些地方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会计核算工作中不严格按照程序核算,不从实际出发,而是根据领导口径来测算农民人均纯收入,将“空缺”部分计入“第三产业”产值,以保证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领导要求的水平.以应付一年一度的工作绩效考核.一些地方甚至形成了“年初订多少,年终报多少;人家有多少,我也报多少;领导要多少,我就报多少”的惯例,致使农民人均纯收入村平均数高于乡镇平均数,乡镇平均数高于县市平均数.县市平均数高于省平均数,省平均数又高于国家平均数,结果只得从上到下层层组织领导、专家“评估”,把虚高的数字再一级一级压下去,最终形成“两本账”,即上级掌握、对外公布的是一本账,对下考核的又是一本账,导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会计核算信息失真,严重影响其对党和国家决策的参考价值.

第二,农村居民收入多元化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准确核算存在难度.目前农村会计核算制度实质上仍沿袭统收统支的做法.过去以集体经济为主,收入、支出既简单又透明,农村基层会计核算方法完全能够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居民的收入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收入性质上,从以集体经营为主转变为以家庭经营为主;在收入产业上,从以农业为主转变为以多种经营或以非农产品为主.这使农民收入统计核算难度越来越大,现行农村会计核算方法难以准确核算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第三,农村居民纯收入平均数难以反映农村实际收入水平.在集体经济背景下,农民户与户之间收入差距并不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指标能够较准确地反映农民收入水平.实行家庭经营以后,一部分农民的经营活动从农业转向其他产业,有的农民甚至发展成为资产过万元、千万元乃至亿元的企业家.这样的企业家一个村只要有一位,就可以使全村的人均纯收入指标翻几番.然而同时,农村也存在一些缺劳力、缺技术、缺资金、缺门路的“四缺户”,他们连从事传统农产品经营都很困难,收入低、收入增长慢,甚至负增长.由于农村贫富差距过大,且这种差距还在进一步扩大,因此统一的平均数很难准确反映农民的实际收入水平.

第四,农村居民纯收入会计管理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国家专门制定了《会计法》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检测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其中明确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检测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单位、直管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定的经济罚款和行政处罚.然而在《会计法》第一章《总则》,规定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乡、村组织,是农村基层政府组织和农村自治组织,不同于一般单位和企业,乡、村财务会计组织工作一直由党和政府的农村工作部门具体负责,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的《会计法》对农村财务会计的监督事实上处于缺位状态,农村财务会计工作完全依靠行政管理,全国尚无因农村会计资料虚检测、变造、不实而受到法律严惩的案例,这也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会计核算难以摆脱行政干预的又一重要原因.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会计核算面临种种难题,使农村财会人员无法依法准确、科学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在政绩考核上,改考核收入为考核怎么写作.我国农村目前实行的是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增长与否,除少数集体经济发达地区统一经营对农民收入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外,其他大部分地区则主要取决于千家万户的实力状况和努力程度.基层干部提高农民收入的手段主要是组织和开展行政怎么写作,如推广良种良法,建设农田水利基本设施,统防统治迁飞性作物病虫害,协调农机怎么写作,农副产品产销的卸接,推进农村产业化.组织实施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以及抗灾救灾等.因此笔者认为只有改考核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幅度为考核怎么写作实绩,才能真正评估干部工作的实际成绩和贡献,坚持正确的导向,把各级干部的注意力引向办实事、搞怎么写作、为农民谋利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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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会计核算上,改匡算收入为样本调查.目前对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核算实际上存在两条线交叉运作:一是农经系统沿用传统的会计核算方法,年终以分户、分产业匡算收入为基础,估算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其缺点在于难以适应农民收入多元化的新特点,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二是统计系统开展百户样本调查,每个乡镇一个人一个点,其优点在于核算科学、适应新形势要求.但问题在于人力、经费不足,调查往往难以实施到位.笔者认为,上述两个系统应配合工作:统计系统负责业务辅导按村或按片(几个同区域类型村)设立百只或五十户样本调查点,基层财务人员具体负责组织系统记录、统计核算,讲求真实性.可比性、系统性、准确性和科学性,排除爪为干扰,保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会计核算资料的可信、可靠.做好这一工作的关键在于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农经系统和统计系统必须打破部门界限、明确责任、互相配合相互协作.

第三,在核算对象上,改全员统算为分类核算.鉴于农村贫富差距大的客观情况,对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会计核算应适当细化,实行分类计算,从而更准确地反映农民实际收入水平.在全员统算的基础上,可以将核算对象分为三类:一是“特富户”,即高于一般农民人均收入三倍以上的高收入农户,对其应单独统计和核算;二是“特困户”,即“四缺户”、病灾户等特低收入农户,对其应实行单独统计和核算;三是“普通户”,即处于“特富户”,“特困户”之间的中等收入农户,其是农民的主流,占农户总数的80%左右.“普通户”的人均纯收入最能反映绝大多数农民的实际收入水平;而“特富户”、“特困户”的人均纯收入核算对于认识了解农村现状以及农村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同时,统计范畴只应包括农村现有实际农户,已经外迁的农户(包括户口虽未外迁但与本地已无经济联系的农户)不应纳入核算、统计范畴,这些农户的收入情况应由其新的落户地统计核算.

第四,在法律监督上,改主体缺位为主体明确.关于农村基层会计的法律监督问题,可以采取两个方法解决.其一,国家在制定《会计法实施条例》时,根据农经一条线会计管理的实施状况,在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法律监督责任的同时,明确实施主体部门内部监督法律职责.其二,制定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法律法规,明确农村财务会计监督条款.完善法律法规,使农村基层会计工作从单纯的行政管理转变为行政管理与法律监督相结合,从而把对农村会计核算、会计账簿真实性的法律监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