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法律中的婚姻规则

点赞:7582 浏览:3087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婚姻,古学谓之“昏姻”或“昏因”.《说文解字》曰:“礼,娶妇以昏时,故曰昏.”何以要在昏夜娶妇呢?原来,我国最初的婚姻是掠夺婚,掠夺妇女要在黑夜里才能得手.后世结婚便沿用了这个习惯,都在夜里迎娶,由此逐渐形成了婚姻的概念,同时把婚姻之礼称为婚礼.

娶老婆必备的一套手续

古代婚姻的成立,程序上必须符合“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为六礼之首.《礼记·昏义》有云:“纳采者,谓采择之礼,故昏礼下达,纳采用雁也.”就是男方家请媒人去女方家提亲,女方家答应议婚后,男方家备礼前去求婚.纳采礼物用“雁”,其中有两层含义:一是取阴阳往来,妇人从夫之义.所谓“雁木落南翔,冰泮北徂”.二是不失时,不失节.雁为候鸟,秋去春来,从不失信.

问名,即男方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名有两种,一为名字之名即女子出生三月时所命之名.二为名号之名,即以姓氏为名之类.至于男子之问名,在纳采时先已通报,故问名只问女名而不及男者.问名礼物仍用雁.礼序为“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入,授,如初礼”.问名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防止同姓近亲婚姻;二是利用问名得来的生辰年月日,占卜当事人之婚姻是否适宜.

纳吉,就是男方家卜得吉兆后,备礼通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纳征,亦称纳币,即男方家以聘礼送给女方家.

“纳吉”和“纳征”,这两项礼目往往并在一起进行.这是订婚的主要手续,宁波人对此称做“文定”,宁海人称“下定”,也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金,一般都使用实物和代金.宁波习俗按女方当事人年纪为依据,每岁老酒一担,以16岁计,送酒16担.约合48块银元的聘金.有些地方也用稻谷计算的,每岁一担稻谷,价值与老酒差不多.这一礼目中双方都用红绿描金书帖,也叫“龙凤书帖”.帖上写的都是一些吉利话,但有一定的程式,男方写“素仰壶范,久钦四德,千金一诺,光生蓬荜”;女方回帖则写:“一枝幸附,三生契合,七襄愧极,九如庆祝”等话.

请期,就是男家择定婚期,备礼告知女家,求其同意.“请吉日将迎亲,谓成礼也”,即近代意义上的择日.《礼仪·士昏礼》云:“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男家通过卜问神灵,确定了娶亲吉日后,即派人告之女家,征求女家的意见.

旧时法律中的婚姻规则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方家的论文范文集 大学生适用: 本科论文、在职研究生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12 写作解决问题: 写作资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文献综述、论文摘要 职称论文适用: 期刊发表、高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写作资料 论文题目推荐度: 经典题目

亲迎,为六礼最后一道程序,即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新娘.亲迎意义有二:一则表现由从妻居制向从夫居制转变以后,母系风俗的传承.男子亲自去女家迎接新娘,表现出对女子的尊重.但同时,它也含有从夫居这一婚制的到来是不可扭转的事实,表现出男子要求从夫居的强烈愿望.

亲迎被看成是夫妻关系是否完全确立的基本依据.凡未亲迎而夫死,女可以改嫁.然而,一旦举行了亲迎之礼后而夫死,按礼俗规定,新妇就只能认命,“从一而终”了.

六礼已毕,只意味着完成了成妻之礼,还须在次日完成“谒舅姑”,即成妇之礼;若公婆已故,则于三月后至家庙参拜公婆神位,称“庙见”.之后,婚礼就宣告完成,婚姻关系也最终成立.

合法离婚的必备要件

古代关于婚姻的解除也有详细的规定.同婚姻的缔结一样,婚姻解除的决定权也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方面.据史籍记载,西周婚姻的解除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被称为“七出三不去”.

“七出”,是在中国古代的法律、礼制和习俗中,规定夫妻离婚时所要具备的七种条件,当妻子符合其中一种条件时,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七出”一词到唐代以后才正式出现,但其内容则完全源自于汉代记载于《大戴礼记》的“七去”,又称作“七弃”.内容如下:

1.“不顺父母”,即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理由是“逆德”,在传统中国,女性出嫁之后,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胜过自身父母,因此违背孝顺的道德被认为是很严重的事.

2.“无子”,即妻子生不出儿子来,理由是“绝世”,在传统中国,家族的延续被认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无法生出儿子使这段婚姻失去意义.以《唐律》为例:妻年50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疏议”据此认为49岁以下无子,未合出之.随传统中国“一夫一妻多妾制”的逐渐成熟,真正是以无子的原因而休妻的情形大为减少.

3.“淫”,即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理由是“乱族”,也就是认为淫会造成妻所生之子女来路或辈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缘的混乱.

4.“妒”,指妻子好忌妒.理由是“乱家”,亦即认为妻子的凶悍忌妒会造成家庭不和,以及“夫为妻纲”这样的理想夫妻关系的混乱,而许多看法中,更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妒有害于家族的延续.

5.“有恶疾”,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理由是“不可共粢盛”,是指不能一起参与祭祀,在传统中国,参与祖先祭祀是每个家族成员重要的职责,因此妻有恶疾所造成夫家的不便虽然必定不只是祭祀,但仍以此为主要的理由.

6.“口多言”,指妻子太多话或说别人闲话.理由是“离亲”,在传统中国家庭中,女性尤其是辈分低的女性,被认为不应当多表示意见,而妻子作为一个从原本家族外进来的成员,多话就被认为有离间家族和睦的可能.

7.“窃盗”,指妻子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即存有私房钱.理由是“反义”,即不合乎应守的规矩.

保护妇女的婚姻法规定

“三不去”,则是因为“七出”所包含的范围甚广,可资夫家利用为借口的可能甚大,因此,西周婚姻制度中订立了“三不去”,用以保障妻子不被任意休掉来保障婚姻的稳定.

“三不去”指:

1.有所娶无所归,指妻子的家族散亡,检测如妻子被休则无家可归;

2.与更三年丧,指妻子曾替丈夫的父母服丧三年;

3.前贫贱后富贵,指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但后来发达富贵了.

在这三种情形下,即使是妻子符合“七出”的条件,丈夫也不能任意要求离婚.

“七出”在古代中国,代表了一种在婚姻制度中,一方面防止婚姻任意被结束,但另一方面却同时能保障丈夫及其家庭的利益的规定.这规定使得在婚姻关系中,妻子一方处于弱势,丈夫一方能较主动地决定婚姻的延续与否.另外,对于传统中国原本就处于弱势,难以独立生存于社会的妻子来说,“七出”的规定也最低限度地保障她不至于因丈夫个人的好恶,而任意被抛弃.除此之外,在一些案例中,由于受到丈夫欺虐的妻子缺乏主动要求离婚的手段,同情妻子的地方官员,会以“七出”的法律来要求双方离婚,使妻子能脱离恶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