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保护理问题

点赞:20348 浏览:9408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概念正式进入国际法领域,人权问题也成为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国际人权条约的出现,为主权国家国内的人权立法提供了参照的标准,更为国家之间在人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方面架起了一座桥梁.本文主要从国际人权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以及国际人权条约在各国适用的实践两大方面来展开论证.以期望对人权从国际法的保护视角予以探究.

关 键 词:人权国际法《世界人权宣言》

中图分类号:D64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2)10-0000-01

作为普遍的政治概念,“人权”最初是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提出来的.17世纪,以洛克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思想家系统的提出了“天赋人权论”的学说.他们认为,“人生来就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每一个人都是他“自身和财产的主人”,享有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等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通过契约建立的国家以保护人权为目的,国家的权力不得妨碍此种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人权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公民免受国家干涉”.①

一、人权的定义

究竟什么是人权?作为一种权利,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说法:“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②相应而言,人权在不同的时期、不同领域以及国内、国际的不同场合均有不同含义,并不存在抽象的简单划一的人权.对于“人权”究竟为何物,各国的回答莫衷一是,至于如何理解“人权”概念的含义,各国法学界更是长期争论不休.但是,得到普遍承认的是,人权尊严是人权的基础,“对人权的需要并不是对健康的需要,而是那些需要使生命得以尊严,没有这些人权,就不会有有价值的人生.”③④王铁崖教授主编的《国际法》为“人权”所下的定义较为简明:“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⑤可见,最简单意义上的“人权”(humanrights),顾名思义,意谓“属于人或关于人的权利”.⑥


二、人权进入国际法领域以及国际人权条约

(一)人权进入国际法领域

整个人类历史不过是一部人要成为人本身的历史.正是战争对人的生命的无情摧残,才使人类在世界范围内关注人的这一“天赋”权利.人权问题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开始步入国际法领域.战争期间以及战后出现的对人权的大规模践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各国通过努力协商以及相互之间的妥协,使得国际上出现了一些保护人权的国际文件.例如1926年国际联盟主持缔结的《禁奴公约》和1930年的《禁止强迫劳动公约》等.但是,当时的这些国际性的人权文件,只是从有限的领域,大多只是对人权侵犯最肆虐的个别领域针对人权保护做出了初步设想,人权概念并没有成为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到了20世纪中叶,第二次世界大战使得人权问题真正的进入了国际法领域.

二战以前人权问题是遇国界而止的,而第二次世界大战过程中德、意、日法西斯残暴的屠杀行为,引起了世界人民的极大愤慨,使得人权的国际保护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重要任务,从而引发了人权思想的裂变,普遍人权的思想得以形成,制定人权保护公约也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之上.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一词纳入其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1948年,联合国主管人权事务的经社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68条的规定,成立了人权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建议和起草与人权有关的国际文件.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

(二)国际人权公约

1.《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是第一个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它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比较系统、完善地提出了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具体内容.它明确规定全世界各地区的所有男女都应不受任何歧视地享有这些人权和基本自由.⑦

作为第一个对人权进行全面编纂的正式国际文件,《宣言》较为全面地规定了人权的内容.虽然缺少有关保护少数者权利方面的条款,也未规定诸如民族自决权等集体权利,但这并不影响《宣言》对国家间关系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它的重大意义更在于,它首次提出了所有国家所有人民应当努力实现的共同人权标准,并且以联合国大会决议的形式对《联合国宪章》中提出的“人权及自由”的具体内容做了系统的权威的解释,是联合国主持制定的1966年两项国际人权公约等普遍性人权条约和区域性人权条约的基础.

2.国际人权“两公约”

国际人权“两公约”,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两个人权公约都在序言中重申:权利是源于人身固有的尊严;各国有义务促进对人的权利的普遍尊重和遵行;个人对他所属的社会负有义务.两个公约都包含了一些相同的条款,如民族自决权、禁止歧视原则等.但是从两个公约关于权利实现方面的规定来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又各有其特点,前者重点在于使个人免于来自国家和政府方面的干涉、限制和非法侵害,也就是说,国家和政府承担的是“消极”的不作为义务,而后者,也就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则是需要国家和政府承担“积极”的作为义务,采取一定的措施实现这方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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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世界人权宣言》是对《联合国宪章》中的人权条款的权威解释和具体化,那么,联合国1966年两个人权公约则是对《世界人权宣言》内容的进一步完善和法律化.两公约的制定对国际人权保护的发展做出了十分重要的贡献:它第一次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将人权的内容规定下来,从而使人权的国际保护正式进入国际法领域内;两公约将人权确定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具体划分为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这五个权利层次,要求缔约国从整体上来进行保护;两公约将“自决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加以确定,将集体人权纳入国际人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