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环保法

点赞:27040 浏览:12884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3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大量的植被和原始森林被砍伐,珍稀、野生动物遭到捕杀,工业废水、废气和有毒物质大量排放、泄漏,河流、海岸和山川被污染,酸雨、沙尘暴、赤潮接踵而来,人类正遭到大自然的惩罚.当现代人如梦初醒,意识到面临的生存危机时,却不知我们的祖先曾经多么重视保护自己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以致把环境立法和环境执法作为治理国家的重要举措.

公元前11世纪,西周颁布了《代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法令严厉,可见古人对蓄意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者的惩治力度.据《周记》记载,周代就设立“山虞”掌管森林,“司空”掌管城郭,“职方氏”掌管灭害虫,“土方氏”掌管土地.可见古代环境保护责任到人,分工明确.

古人十分尊重自然规律,对自然环境和聚居环境予以立法,禁止污染.《韩非子内储说上》载:“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商鞅在秦国实行法治,也曾制定“弃灰于道者被刑”的环保法律.我想,倘若这条法律在今天仍行之有效,不知要有多少“弃灰于道者”被处罚.

两千年前秦朝制定的《田律》,内容翔实,条文严谨,不愧为一部完整的环保法典.《田律》明确规定:每年从春季二月起,不准进山砍伐森林;不准堵塞林间水道;不准进山采樵;不准焚烧草木;不准设置捕鸟的网罟陷阱;不准诱捕幼兽、幼鸟和掏鸟卵;不准毒杀鱼鳖.这些条款,对今天保护森林,保护山川河流,防止森林火灾,防止水土流失,仍行之有效.


唐朝《唐律杂律》载:“诸部内,有旱、涝、霜、雹、虫、蝗为害之处,主司应言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诸部内田畴荒芜者,以十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罪止徒一年.户主犯者,亦计所在荒芜,五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树木、庄稼者,准盗论.”对照此法律,当今不知要有多少“主司”和焚烧秸秆者、撂荒者、毁林者被“杖”、“笞”和“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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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虎丘山门内壁上嵌有一块“永禁虎丘染坊碑”.当地人称之为“禁染碑”.此碑立于清乾隆二年,上有文字一千五百字左右,颁布了严禁在虎丘周围地区设立染坊,保护河流水质的有关环保法令.据有关史料记载:明清时期,苏州的棉纺业日益发展,虎丘、山唐一带出现大量染坊作坊,染坊的污水大量排放进河中,河水污浊不堪,良好的江南自然环境遭到破坏.于是人们纷纷呼吁,虎丘山僧人也为之积极奔走,经过各方努力,当地的地方政府便颁布了“禁染法”,并立碑于虎丘.

古代的环保法,对走向文明、和谐和依法治国的当代人来说,仍不失借鉴意义.

摘自《铁岭日报》200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