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讨薪难

点赞:22713 浏览:10479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农民工群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何及时拿到自己的工资,这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做好这件事情.利好消息是,各方面都在努力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已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进行处罚.

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难题

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法律怎么写作所主任张生福是一位多年在基层一线工作的法律工作者,长期从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纠纷.他告诉记者,在他处理的纠纷中,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为薄弱,遭到包工头拖欠工资时,一些人拿不出来与包工方签订的协议或者合同、条子,手中缺少证据,一些包工头因此不承认,这给政府有关部门、法院解决问题带来很大困难.据张生福介绍,之所以有的农民工手中缺少合同或者协议,是因为一些包工头有意用各种各样的理由搪塞农民工,不给农民工签订协议、合同或者打条子,一天拖一天,最后就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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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缺少法律证据,一些包工头不认可农民工的工作量.张生福告诉记者这样一个案例:当事人黄俊生等26位农民工来自于河南、甘肃等省市.2010年7月份起受雇于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位于乌鲁木齐县板房沟、水西沟镇牧民定居点修建沼气池.工程于2011年9月底基本完工,由于施工单位管理不善,使得项目经理李某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近30万元.调节这个纠纷时,他发现有的农民工手上没有条子,他们每天自己计算工作量,当他们把包工头和农民工叫到一起计算工资时,就工作量多少容易发生冲突;包工方不认可农民工的工作量,农民工认为包工头减少他们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张生福就组织老板和农民工一起按照工程的材料费、人工费等计算农民工的工作量,这中间发生种种矛盾,在调节中双方就要有所妥协.工作量计算完毕后,在他们的监督下,包工头给农民工都打了条子,然后做账,农民工也得到了应得的报酬.张生福说,如果农民工手头上都有法律证据,包工头是不敢随意懒账,法律工作者也更容易做好调节工作.

他呼吁农民工朋友在与包工方建立雇佣关系时,农民工一定要与包工方签订合同、协议,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以后的法律援助提供有力的证据.当然,农民工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要有极端行为,这对任何一方都没有益处,相反还难以解决问题;对包工头来说,要合法经营,及时给农民工支付工资,否则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张生福说,以调节方式解决农民工劳动报酬,既减少了诉讼成本又使农民工的工资及时得到解决,这是一项值得肯定和推广的举措.农民工对自己的劳动报酬要及时主张权利,不易拖欠太多太久,在本案中个别农民工自2010年至2011年两年时间其劳动报酬多达5万多元,增加了讨薪过程中的难度和不确定因素.农民工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强化自己的法律意识,是他们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有效途径.

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剑说,近年来,虽然政府十分重视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仍时有发生,说明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发放是一个系统工程,仅靠政府部门的行政措施是不够的,应从工程发包、承包、建设等各个环节完善,建立有效的制度保障.


除了请求政府的帮助之外,农民工应重视与包工头、发包人签订有效的合同,通过合同的约定来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对工程的承包及分包情况做一个有效的了解,一旦发生纠纷,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农民工与包工头或承包单位一般签订的都是劳务合同,主要涉及《合同法》、《民法通则》,承包单位不按时发放工资,一般属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不仅可以要求承包单位发放工资,而且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加强打击恶意欠薪行为

张生福说,在实际操作中,除了一些品行不端的或是工程亏损的包工头,大多数包工头并不愿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但是对于那些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包工头,法律必然要进行惩处.2013年1月31日,法院判处谢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这是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中“恶意欠薪”入刑以来,乌鲁木齐市首个因该罪被判刑的包工头.

2012年,谢某承包了“马德里春天”、“御园世家”、“莱茵庄园”和“航空家园”4家建筑工地部分工程,并雇佣工人进行施工.截至去年9月,上述4个项目工程施工方给谢某支付了60余万元,谢某通过转移、逃避等方式未支付25名工人劳动报酬37.39万余元.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用转移、逃避等方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劳动报酬达37.39万余元,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1月31日,法院判处谢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谢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张生福告诉记者,自去年以来,在他处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例中,有4起这样的案例,包工头不告而别恶意欠薪而立案.

加强恶意欠薪行为的监管力度

2013年1月底,针对恶意欠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这一司法解释出台立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司法解释对于查处欠薪案件有何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局长闫宝卿1月29日就此作出解释.

明确了欠薪入罪的数额标准.司法解释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罪数额幅度,对拖欠单个劳动者和多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分别规定了“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即“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三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水平发展的不平衡,解释还规定了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情况制定具体数额标准.

认定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情形.司法解释规定,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检测破产、虚检测倒闭或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逃跑、藏匿、销毁或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材料的,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等,都属转移财产、逃匿的具体违法情形.

规定了简便易行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程序.行政部门责令支付而仍不支付,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司法解释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下,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张生福说,《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这对那些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包工头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对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他认为,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时,调节还是上策,调节后双方都较为满意,不会产生其他不必要的利害关系.

链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