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精神分裂症患者暴力行为的对照

点赞:7589 浏览:2373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关 键 词】司法鉴定;暴力行为;精神分裂症;对照研究

中图分类号:D919.3、R74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6729(2007)012-00857-01

暴力犯罪案占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数的比例较大,其暴力行为多在精神病性症状支配下所为[1,2],掌握精神病患者与精神正常者不同的作案规律和特征,是鉴别是否由精神病症状所致暴力犯罪的基本要素.本研究探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精神分裂症患者暴力行为的特点及相关因素.

1对象和方法

1.1对象1982年1月至2005年10月青海省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室鉴定的暴力犯罪案例153例,占全部案例的27.42%.其中凶杀案58例、伤害案48例、抢劫案26例、案14例、纵火案7例;鉴定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者55例,心境障碍23例,精神发育迟滞21例,酒精所致精神障碍14例,其他8例,无精神病者32例.选取鉴定为精神分裂症者和无精神病者为研究对象,其中精神分裂症组男44人,女11人,平均年龄33±10岁;无精神病组男27人,女5人,平均年龄30±10岁.两组在年龄、性别、职业、受教育程度、一贯表现、案型上差异均无统计学显著性.

1.2工具按自制的统一表格收集研究对象的一般人口学资料、临床特点、鉴定案由等项目.暴力行为的范围为凶杀案、伤害案、抢劫案、案、纵火案5类.

1.3统计方法进行χ2检验、Logistic回归分析等.


2结果

2.1精神分裂症患者和无精神病者鉴定资料的对比分析

表1显示两组在诱因、动机、预谋、先兆、隐蔽性、环境辨认、自我保护、时间、场所、伤害对象等方面有显著性差异.

2.2精神分裂症患者和无精神病者暴力行为的回归分析

以精神分裂症为因变量,以性别、诱因、动机、预谋、先兆、隐蔽性、环境辨认、自我保护、时间、场所、伤害对象为自变量进行逐步回归分析,最终有动机等4个因素进入回归方程,见表2.

3讨论

本研究表明,分裂症患者的暴力行为与环境辨认、先兆、动机、自我保护等因素密切相关.提示精神分裂症患者由于精神病理因素如幻觉、妄想、逻辑推理障碍、情感不协调等对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影响,使其危害行为具有如下特点:缺乏动机、目的,对时间、地点往往不加选择,缺乏自我保护[3].

综上所述,暴力行为的发生,既有社会的因素、个体的心理因素存在,也有病理的因素存在.并非所有符合“精神分裂症'这一临床诊断的被鉴定人全都具有相似的暴力攻击行为特征.因此,在诊断的基础上全面结合作案时的环境、被鉴定人的特质以及当时的生理状况等,才有可能对个体的责任能力作出较客观和科学的评定.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精神分裂症患者暴力行为的对照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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