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沦为“工薪税”的原因

点赞:16338 浏览:7109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据统计,2012年,个人所得税的总收入为5820亿元,这其中工薪所得税有3566亿元,所占比例超过60%.从这一数字显示我们可以看出一些专家学者所称的个税沦为“工薪税”现象并非空穴来风.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在发达的西方国家发挥了很好的效用.然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这一职能发挥的并不理想.这其中不仅包括制度本身的原因、执行力度的原因还有纳税人意识淡薄等等的因素.下面,笔者进行简要探析.

一、税收制度自身存在缺陷

1.单一的分类所得税制赋税主体亟待完善

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将收入分为不同的类别,每种类别适用不同的标准.从表面上看,这样可以使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但是实际上却很难调节收入水平.由于分类所得税不具有通盘考虑纳税人(主要是作为家庭成员)真实纳税实力的能力.按照这一分类所得税制,工资和薪金所得是按月交税,只是扣除了维持百姓基本生存保障的三险一金,扣除后按照3%或10%的税率缴纳,税率最高达到45%.与此不同的是,其他所得在扣除一定的费用之后,最高收取20%.也就是说真正交所得税的人大多是以工资薪金为主要收入的工薪阶层,而以投资性资产为主的富人其最高税率是20%,但是由于他们获得收入的渠道多样,再进行各种的扣除,从而导致其缴纳的数量很少.因此,从整体情况上来看,低收入者主要依靠工资薪金所得生活,但是他们的赋税比率却比较高;而高收入群体由于其获得收入的渠道多样且分散,通过扣除以后其缴纳的税赋却很低.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讨论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了“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可见,党和国家也意识到这样单一的所得税征收体制存在的缺陷.采取综合所得税制可以从考虑税收的整体负担情况出发,将所有的收入加起来,也就是说对整个家庭的整体收入水平,规定统一的税率进行征税,这大大减少了家庭中只有一成员工作的税收负担.将两者结合起来可以发挥两种方法各自的优点,不仅可以实现效率的最大化,而且也有利于社会分配的公平.

2.起征点应该指数化与物价水平挂钩

尽管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个税自开征以来,起征点经过几次调整.虽然每次都逐步提升,但因为各个地方最低工资标准逐年增长,加上租金和其他生活费用的急剧上升,想要在大城市生活,3500元仅仅可以维持基本的生活保障.

在2011年再次调整个税起征点时,刘剑文教授曾表示,此次个税起征点的调整主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原因:物价水平的上涨、财政收入的大幅度增加和政府对民生的关注.①

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随着物价水平的攀升,个税的起征点应该结合物价的水平以及财政收入的情况两者的变化而变化,维持定量不能起到调节社会公平的作用.

3.征税对象的局限性

虽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开放,我国的个税在工资薪金所得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劳务报酬、利息等10项内容.但是这11项内容,针对现在人们多元化、多渠道的收入仍然是有限的.同时不断造成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现实生活中由工资薪金所得占主导地位的情况.

二、征收方式的执行力度不足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代扣代缴和自行纳税申报这两种方式.在制度设计的状态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几乎都是靠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的.由于税务机关的严格把控,凡是由单位支付的工资,都通过代扣代缴的系统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是劳务性质的报酬,通过支付,此时,税务机关就无法通过代扣代缴的系统征收.这使得工薪阶层与劳务阶层所负的税赋产生了差异.

从社会地位的角度而言,能够获得多元化收入的一般都是社会地位较高的人,而依赖工资过活的一般都是社会地位相对较低、收入低者.后者通过代扣代缴的方式向国家缴纳了税款,而社会地位高、收入丰厚者由于缺乏严格合理的征收模式,自身的纳税意识又不够,很少通过自行申报的方式去缴纳税款.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迅速发展,公民的收入方式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据统计显示,我国的收入差距在进一步的扩大.而个人所得税,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得了工资薪金所得,使得收入较低的工薪阶层成为了个税的主要征收对象,而以其他方式获得收入的高收入人群却成为了“漏网之鱼”.


三、国民整体纳税意识淡薄

主观方面,其一,在西方经济学中,有一个重要的经济人检测设.“经济人”的意思是理性经济人,也是“实利人”,也就是说当一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面临若干选择机会时,他总是倾向于选择那个能够给自己带来更多经济利益的机会,也即他们总是追求自我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按照这一理论,每个纳税人都是经济人,在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纳税人对于税收持消极的态度.向国家缴纳税款使得自我财产减少,这不符合经济人检测设中人们的选择.无论税收特性如何,都是对其经济财产的一种剥夺.因此,在实践当中,那些不是通过单位代收代缴的部分,需要纳税人自行申请的税赋往往会因为偷税、漏税而流失.这种检测设,是从个人行为方面分析富人逃避纳税义务的根本原因所在.其二,纳税人对于纳税义务的认识有待提高.大部分的纳税人看不到税收在维护公共需求以及增进政府职能方面的积极作用,只是站在个人的角度维护一己的私利.其三,当然还有部分有权有势的群体具有投机的心态,认为偷漏税是一定会为自己节省下财富,而“东窗事发”却是不一定的.因此,抱着这种侥幸心理偷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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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客观方面,其一,受历史遗留影响,在封建时代,王朝的更迭都是起因于前朝沉重的税负,老百姓对于“税收”没有好印象,普遍有“厌税”情绪.其二,纳税人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具有纳税的义务,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权利.这自然的就会让纳税人认为,自己缴纳了税款、履行了义务,却不知道如何实现其权利.其三,政务公开程度的落后,不能满足公民的需要.部分人虽然具有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观念,但是由于三公经费等政务信息的公开程度不够,使纳税人怀疑政府税收“用之于民”的程度.最后,在前部分所提到的税收制度本身存在缺陷,没有完善的征收体制、税收执行力度不足等方面的原因,也使得纳税人对于税收国家完全没有认识.(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