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2016年第5期

点赞:2516 浏览:768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法学家梁慧星解读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之三)

(五)法定免责事由

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诊疗的;

(2)医务人员在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

(3)处于当时的医疗水平损害是难以避免的.”

基于“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的立法政策目的,草案特没本条规定医疗机构法定免责事由.

(六)禁止过度诊疗

第六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实施合理的诊疗行为,不得采取过度检查等不必要的诊疗行为.

医疗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应当退回不必要诊疗的费用,造成患者其他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过度诊疗行为”,相当于国外所谓“过度医疗”和“保护性医疗”.自90年代以来,过度诊疗行为逐渐成为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严重社会问题.故草案专设本条,禁止过度诊疗行为.医务人员对患者采取过度诊疗行为,其动因有二:一是意图规避医疗损害责任.此与90年代以来医患关系紧张有关.二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医院往往有内部规定,医生可以从所诊治患者的各种检查交费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分成.本章主要制度设计,基本体现了“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的政策目的,相信其实施可以缓和医患关系的紧张,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克服过度诊疗行为的效用.但如不能从医院管理体制上彻底禁止、禁绝医院内部关于医生就各种检查、诊疗费用分成之所谓奖励措施,则仍不可能真正解决“过度诊疗行为”这一严重社会问题.


新法速递: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国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主任:李克强国务院副总理

副主任:回良玉国务院副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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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岐山 国务院副总理

委员:尤权 国务院副秘书长

刘铁男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来武 科技部副部长

李毅中 部长

黄明 副部长

王军 财政部副部长

李干杰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韩长赋 农业部部长

姜增伟 商务部副部长

陈竺 卫生部部长

周伯华 工商总局局长

 质检总局局长

聂振邦 粮食局局长

邵明立 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张勇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三、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

二○一○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