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更改注册为全科医师属非法行医?

点赞:21099 浏览:9455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主持人:王冰

嘉宾:广东省穗卫律师事务所周继华

山东省卫康律师事务所薛雨

河南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律委员会赵新河

现状

记者调查了解到,虽然有的单位要求社区医生必须更改注册为全科医生才能执业,但很多社区医生并未按照规定执行.因社区医师有保健、预防、治疗等全科医生的职业要求,未更改注册为全科医师可能涉及到超范围行医,而超范围行医又被认为是非法行医的一种形式.本期邀请律师一起探讨变更注册全科医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讨论

周继华超范围不能简单认定为“非法行医”

从法律角度来看,医生的执业范围认定应该以卫生行政部门的注册为准,注册在内、外、妇、儿就只能在相应的领域里行医,根据《医师法》等法律规定,超出注册范围行医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否属于非法行医在理论界仍有争议.争议点主要集中在广义非法行医和狭义非法行医的理解上:

广义的非法行医是指根据《医师法》的规定,超范围行医、异地行医,取得医师资格证但未注册等违反卫生行政法规的行为都属于非法行医,而狭义的非法行医则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违反法律规定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超范围行医,即在注册范围外行医,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我认为只要取得了医师资格证,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狭义的非法行医,尚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但可能会涉及行政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指违反卫生部门的行政法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师法》等法律和部门规章对医疗机构和医生个人进行处罚.民事责任大多以赔偿形式表达,其认定要判断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超范围行医的事实存在,并造成了患者损伤,且两者一定要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要承担对患者赔偿的民事责任,但医院内部可认定是否由医生本人及相关领导造成,而追偿他们的责任.

薛雨超范围行医不应担刑责

社区医师按照原来的注册范围行医,如注册的是内科并在社区负责内科方面的工作,就不属于非法行医.如果内科医生接诊、治疗小儿患者,就属于超范围行医,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行医.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并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或者赔偿责任.但笔者认为,因医生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与刑法中“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来判定非法行医的标准不同,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赵新河按照新规定,培训合格即可注册全科

关于全科医师执业范围注册有两个部门规定,一个是2001年6月20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另一个是2006年6月29日同样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城市社区卫生怎么写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中规定,“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或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注册范围”.后者取消了必须通过资格考试的要求,相比2001年规定中的严格要求,只要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就可注册全科医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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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规定的内容不同,但都由同一部门制定、出台,在行政责任上适用于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因这两项规定均为部门规章制度,在判定超范围非法行医造成的民事责任时,如果有和《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地方,应以《医师法》等法律法规为主.

编后

国外的全科医师发展时间长,有成熟的职责范围及工作模式,对全科医师有和专业医师一样甚至更高的要求且地位很高.由于人员配备合理,社区医生承担着社区居民的健康保健、疾病治疗、心理疏导等工作.

我国全科医师的发展较晚,且人员配备不足,如果把保健、预防、治疗、建档等工作都交给一名医生来做,是不现实的,分工在所难免.而全科医师的概念也在这个过程中被淡化了.如果社区医生依然做自己原来注册范围内的工作,因不涉及超范围行医,更改注册全科医师的意义就不大.但随着社区医疗的成熟发展,社区医生必然越来越多地向全科医师发展,而更改注册将成为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