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的

点赞:6263 浏览:2094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本文阐述了招投标阶段对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重要性,分析探讨了建筑工程项目招标造价控制的措施.

关 键 词:建筑工程;招投标;造价控制;探讨

1招投标阶段对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重要性

建设单位控制工程造价的首要任务是建立高效的招投标制度,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运用实施,实际操作中招投标活动更加法制化、规范化.通过项目招投标不仅可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施工企业,以确保项目按质按量完成,而且也可使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且较为合理的工程造价.并迫使施工单位在薄利或保本的基础上,为竞争获取项目而作出一定程度的让利.我国现状施工招投标推行的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逐步建立的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方式.建设单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在招标文件中不仅包括通常的内容,还可提供工程量清单给投标人制定投标报价文件以参考之用.

2建筑工程项目招标造价控制的措施

2.1招标文件的编写

招标文件阐明了需要采购的货物和工程的性质、明确计价的依据、通报招标程序和评标原则及方法、告知订立合同的条件,是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的依据,是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是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招投标工作监督的依据,是评标委员会进行投标文件评审的依据,是投资业主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基础;是贯穿于整个工程建设过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实际操作中,一些招标文件的要求明显缺乏激励投标人竞争的活力,即使是工期短、内容明确、物价稳定时期的工程项目也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本应在竞争中产生的材料也由“暂定价”代替,后续在施工过程中“随行就市”,从而使招投标脱离了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结算;甚至有些招标文件为了减轻招标工作繁琐,对影响工程造价竞争的实质性要求未作明确规定,留给后续评标、合同谈判解决,而国家法律规定了后续工作的依据不能超出招标文件规定,实际就等于放弃了对工程造价控制的主动权.

2.2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重要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是投标人投标报价和公平竞争的基础.工程量清单具有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其中数量值是未考虑施工组织及方案影响的净量值,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风险由投资业主承担,投标人往往可不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质疑而直接采用.鉴于编制人员的能力和经验的局限、或未对现场施工条件和自然条件进行充分调研、或图纸设计深度不足、招标范围界限不清,测算出的工程量清单可能出现工程量值不准确、项目内容和特征描述不清、子项缺漏项等问题,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就会针对这些问题采取不平衡报价法,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且会造成招标控制价的设立不准确,还会对后续的工程款支付、合同价款调整、竣工决算及工程索赔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2.3工程招标控制价的设立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提出了招标控制价的概念,即实际设置的工程报价的最高限价,反映的是投资业主的工程“预期”,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是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常用的施工组织方案,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而非先进水平;设立的招标控制价高低合适才能充分体现优秀投标人的竞争力,提高招标效率并降低工程造价.招标控制价通常由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编制,由于技术和经验限制,且不具备独立完善的计价信息资料,其大多数仍不得不以符合社会平均水平的国家和地方预算定额及信息价,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组合并考虑风险因素后测算工程招标控制价.控制价受到材料、定额是否合适和缺项、可行的施工组织方案等的影响,设立过高可能造成投标人普遍提高报价或诱导投标人串标围标,设立过低会降低竞争力,不能真正择优选定投标人,还会造成下一步工程项目管理的诸多问题,如工程变更增加、承包人偷工减料、甚至施工过程中途停工等.

2.4投标文件的评审和询标

开标后,投资业主委托的评标委员会依法运用其知识和技能,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地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一般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投标报价评审、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

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达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另若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其报价可能低于个别成本时,应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此称之谓询标.投标人提供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实际上由于评审时间或者评标委员会的素质限制,投标文件的评审质量往往得不到保证,流于形式走过场,大多数投资业主或评标委员会碍于怕麻烦或者避免嫌疑基本上放弃了询标和澄清的沟通机会,从而将评标中可解决的问题留给合同谈判甚至合同履行过程.

2.5确定合适的发包方式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特点,确定适合的发包方式来控制工程造价.当然,不论选择哪种发包方式都应该进行招标,引进竞争机制,使各施工单位在获得企业利润最低的情况下,报出相对适当的,杜绝议标或变相议标.实践表明,凡是工程项目先开工后定价往往造成造价偏高.

2.6制定投标策略

投标单位确定投标报价时,应采取一定的投标策略作为投标制胜的手段和方法.例如在不影响工程项目总报价的前提下,制定调整工程各个项目报价的方式,以达到既不影响中标,不提高总报价,又能在竣工结算时获得更为理想的经济效益.如土石方工程和基础工程等可以早日结账收款的项目,以适当提高综合单价.并且适当提高在施工中有可能会增加工程量的项目的综合单价,适当降低施工中可能会减少工程量的项目的综合单价.如设计图纸有错误或不明确的,估计今后施工会增加工程量的项目,可以提高综合单价.而对于工程内容说明模糊不清的,则可适当降低综合单价,待双方解释清楚后再要求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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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慎重选择施工单位

评标时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技术要求和规模特点,认真谨慎地挑选施工单位.对于一些工程技术复杂且工程量较大的重要工程,应选择在资金、技术、施工力量上有优势的企业施工,对一些中小型建设项目则可选择资质相当的施工单位,这样可避免大公司报价过高、做小型项目不太重视工程质量的情况.

2.8合同的审查

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拟定的施工合同,包括工程范围和内容、工期、付款和结算方式、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文明生产标准、索赔条件、工程保修、双方责任义务和奖罚条款,是投资业主与中标人之间的主要经济法律文件,是双方实施项目的主要法律依据,直接关系到投资业主和中标人的根本利益.

合同条款达成共识和草拟完成后必须经过招标文件编写人员、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及法律咨询人员进行详细审查,以确保合同的严谨性、完整性、法律的符合性.否则,合同文字表达不严谨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合同条款不全面、存在缺陷和漏洞,特别是违约责任的欠缺、忽视工程变更程序及确认的约束条款等,一旦发生违约和需要辨别变更真伪,而合同中又找不到相关的辨别依据和处理办法,从而引发结算和索赔纠纷.

3结束语

总之,工程造价进行系统控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主动对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设计、发包、施工、结算等每一个环节的投资实施有效控制,是为建设项目增加价值的系统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