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建筑交叉视角看待建筑作品内涵问题

点赞:34431 浏览:15808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建筑作品的狭义解释受到了相关领域学者的质疑,认为应该将建筑作品的内涵作扩大解释才合理,相应的论述也基本上是从法学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以《伯尔尼公约》及相关国内外《著作权法》为依据,用纯理论角度去探析建筑作品的内涵,但忽略了一个问题,因建筑作品有着其实用特殊性,所以对建筑作品的该问题探讨应当是处于一种交叉学科的视角,因此从建筑的流程作为切入点再结合以往知识产权条约架构或将能清楚认识建筑作品的内涵问题.

【关 键 词】建筑学;土木工程学;建筑作品;外立面;表达承载体建筑作品是一类特殊的作品,它在蕴含了美学这种人文价值的同时也包含了科技等理科元素,但建筑作品毫无疑问是建筑设计师思想劳动的表达成果,故各国知识产权法律都将建筑作品视为保护客体.我国也相应通过2001年的《著作权法》修改从而将建筑作品从美术作品中独立出来与美术作品平行保护.从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来看,其对建筑作品采取了狭义的理解,即:建筑作品仅仅包含建筑物本身,与之相关的建筑模型及建筑设计图不能以建筑作品的名义进行保护.在这点上多数学者已经探讨并达成共识: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将建筑作品作广义解释,从而将设计图、模型及建筑本身进行同等保护,但在相应论述中却力不从心.实际上,建筑作品所涉及到的学科应当包括知识产权、建筑学、土木工程学,知产学者们基于知识产权基本理论及相应法律规定文本就理论而理论,就法条而法条的研究很容易陷入一种形而上学的境地,这有点像汽车空调的内循环模式,只是单纯地将车厢内空气温度调节而不与外界交换,导致对建筑作品概念的认识如雾里看花,与此同时,法学的研究方法又很容易将本已复杂的概念更加模糊不清.若以建筑学、土木工程学为切入点,从建筑流程着手,或许能给人豁然开朗之感.一、建筑流程(一)建筑师与土木工程师

通过对以往学者相应论述的研究,笔者发现一个问题,不知是由于篇幅有限还是疏忽抑或是本身就没有将概念理清,他们大都对建筑设计泛泛而谈,要么将建筑设计流程进行笼统的概括,认为建筑设计就是建筑师将建筑外立面和内部结构统一设计的活动,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实际上,建筑设计远比学者想象中要复杂地多,因为标准意义上的建筑设计应当包括建筑设计师与土木工程师的共同劳动,而学者在论述中无一例外地认为建筑师设计了建筑的内外部分,对土木工程师只字未提,明显是将建筑设计师与土木工程师的概念混同成建筑师了.但是这两种职业的分工是完全不同但却是相辅相成的,相对应的专业也不同,建筑学出生的建筑设计师更多地是关注建筑给人的美之感受,所对应的执业资格是注册建筑师,土木工程学出生的土木工程师更多地是通过诸如土力学,承载力学等严谨的理科将建筑设计师的二维表达给变为现实,所对应的执业资格是注册建造师,所以实际上建筑的设计过程是包含两个部分:


1.建筑设计

建筑设计师通过传统手绘进行经典的2D平面表达(因每个角度都要兼顾,故需绘制多幅)或者是电脑绘图并辅以相应的CAD软件,例如PS、3DMAX等将自己对建筑的设计构思进行3D外观表达.在这一阶段,建筑设计师的手绘作品及相应的CAD设计3D数字模型毫无疑问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检测如建筑设计师已将建筑外观设计图完成,但过于天马行空,用现有的土木工程技术无法完成该如何处理呢?他的设计图纸算建筑作品还是美术作品?若按照目的论解释,建筑设计师完成的设计作品的目的应当是为了指导最终的建设,所以设计图当然不能成为建筑作品,但这样会得出建筑设计图不受著作权保护的荒谬结论,显然建筑外观设计图应当享有著作权保护.以上建筑设计师的工作内容类似于人类身体外部可见部分,这是不用借助任何工具和方法,用肉眼就能直接观察到的对象.

2.结构设计

建筑设计师将完成的手绘设计图,相应CAD设计的外观3D模型建筑及外立面参数(例如墙面、玻璃窗等的长宽高)交给土木工程师,土木工程师根据不同的二级学科分工分别绘制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设备施工图等.

建筑工程方向的土木工程师根据建筑设计师给出的外观参数进行外观参数细化、并就内部结构进行自主设计.

结构工程方向的土木工程师根据建筑工程方向设计的初步建筑工程图进行力学载荷计算,论证内部结构设计,并将内部结构具体化,从而确定建筑物的内部结构,

给水排水等方向的土木工程师做收尾工作,根具以上设计图合理安排内部管线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布局等结构.

以上土木工程师的工作内容类似于人类身体的骨骼、内脏和血管等内容,由它们共同承载起人体的具体功能区.但是应当注意到若发现现有工程手段或许较难实现建筑设计师对外观的表达,土木工程师可以和其协商并给出自己对外立面的修改建议,但是必须得到建筑设计师的同意,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建筑师的设计图纸,应当征得该注册建筑师同意等”,这是对建筑师对建筑设计图享有著作权的客观反映.土木工程师的工程设计图也是《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对象之一,不过这里会有这样的疑问,那么土木工程设计图与建筑设计图的界限该如何确定?它是否属于建筑作品?实际上,作为视觉艺术的一种,建筑作品所要满足的基本要求就是满足人类肉眼的直观美感,因人类对建筑作品美感的评价肯定是通过肉眼感知外立面造型进行的,故对建筑外立面进行设计的物设计图及对内部结构设计的土木工程图界限是很明白的.相应的,从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出发,它所要保护的是建筑设计师对外立面美感的表达,内部如何并不过问,所以土木工程图并不属于建筑作品.

最后,以下由建筑设计师和土木工程师通力合作完成的建筑设计图纸才能真正地指导建筑单位的建设活动.(二)建筑设计图纸

一套完整的建筑设计图纸应当包括:

A、图纸目录:包括每张图纸的名称、内容、图纸编号等,表明该工程图纸由哪几个专业的图纸及哪些图纸所组成.B、设计总说明(主要说明工程的概况和总的要求):内容一般应包括I、设计依据(如规划限制、设计规模、建筑面积以及有关的地质、气象资料等).II、设计标准(如建筑标准、结构荷载等级、抗震要求等).III、施工要求(如施工技术、材料要求以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或有特殊施工的工艺说明).

C、建筑施工图:包括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构造详图.表示建筑物的内部布置情况,外部形状,以及装修、构造、施工要求等.

D、结构施工图:包括结构平面布置图和各构件的结构详图.表示承重结构的布置情况,构件类型,尺寸大小及构造做法.

E、设备施工图:包括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电气等设备的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和详图.表示上下水及暖气管线布置,卫生设备及通风设备等的布置,电气线路的走向和安装要求等.(三)建筑模型

在社会分工细化的现代,建筑模型一般是由专门的模型公司制作的.实际上建筑模型的概念还应当包括建筑设计师用CAD软件绘制的3D建筑数字模型,无非一个是虚拟载体,一个是实物载体.建筑模型特别是展示用建筑模型的制作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因为它需要将建筑设计师给出的立面图、相应参数及3D数字模型一并提供,根具等比例缩放的方式进行建筑模型的制作.因为模型的制作以表现最直观的外观(外立面)为基础,所以其内部为空心结构(内部结构无需也无法制作).从中可以分析出,尽管模型制作付出了大量的具体劳动,但都是在建筑设计师的外观设计知道下进行的,并没有付出所必须的抽象脑力劳动,故实际上,建筑模型的外观表达权利人还是建筑设计师.(四)工程建设

最后,将建筑设计师和土木工程师合作完成的“完整的建筑图纸”交予施工单位直至建筑完工.这时完成的建筑实体毫无疑问应当视为建筑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这是建筑设计师设计表达的最终目的.二、对相关国内外立法及规定的重新认识

实际上,通过对建筑流程,建筑设计师、土木工程师分工进行基本认识后再结合法条,很多纯理论讲不清道不明的理论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首先,知识产权的基本公约《伯尔尼公约》现行文本规定:建筑以及与建筑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相应国际条约和国家有关于建筑作品的立法都是在《伯尔尼公约》的框架下进行的,但是对建筑物、模型、设计图的保护分类不尽相同.如世界知产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86文件规定建筑作品的受保护范围,即建筑作品应包含两项内容:(1)建筑物本身(仅仅指外观、装饰设计上含有独特成分的建筑物);(2)建筑设计图与模型.德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受保护的著作包括建筑艺术、实用艺术著作在内的造型艺术著作及该类著作的草图.第七款科学、技术种类的表现形式,如绘图、设计图、地图、草图、表格和立体表现形式.其立法将建筑艺术设计图、工程设计分类保护.英国《版权法》第4条规定:本编中的“艺术作品”系指等以建筑物或建筑模型出现之建筑作品.对建筑作品的范围定义只包括建筑物和建筑模型,而并未对建筑设计图做出说明,但通过推理可认定英国将其放入图画作品进行保护.美国《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法》对建筑作品定义为:以任何有形媒介表达体现的建筑物设计,包括建筑物、建筑方案或者设计图,采取了与英国同样的立法方式.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将美术作品和建筑作品同列为第4项加以保护,而将工程设计图和建筑模型列为第7项: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同时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建筑作品只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从我国立法上来看采取了狭义说,即建筑物只应当包括建筑我和构筑物,将建筑模型和建筑设计图放入其他门类进行保护.遭到了相关学者的质疑,多数学者的观点为我国立法应当采取广义说,即建筑作品应当包括建筑物本体,建筑模型及建筑设计图.实际上通过对《伯尔尼公约》的重新解读,我们可以得知其并没有规定应当将建筑作品作广义理解,而是将解释的权利下放给缔约国,缔约国根据各种要素对建筑作品做出了不同的定义.但回过头来深层解读《伯尔尼公约》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6文件的立法本意,其实质是要保护建筑设计师的对外立面的表达.现阶段所能认识到的建筑设计师“表达承载体”最主要的还是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建筑实体这三项,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6文件及一部分国家知产立法将以上三项视为建筑作品.三、笔者观点(一)作品还是建筑

有些学者认为我国将建筑本体、建筑模型、建筑设计图分类保护,不利于对建筑模型和建筑设计图被侵权的保护,实际上是在混淆建筑作品的内涵下所得出的错误结论.因为在西方主导的知识产权体系下对建筑作品的理解更侧重于将其当作一个“作品”来看待,若将建筑通过“作品”概念去理解那法律部根本上是要保护建筑的外观表达,而无论是建筑本体,设计图,还是建筑模型无非为建筑外观表达的一个“表达承载体”.而我国《著作权法》在修正的时候可能人为地把建筑作品的解读重心放在了“建筑”上,因此得出了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那般将建筑作品仅局限于建筑的解读上,所以得出只包括“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的理解,我们应当注意到,其中“有审美意义”也能在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上体现,故我国立法应当将建筑作为作品去理解较为合适.(二)表达承载体

再观其给出的修改建议,其切入点并不恰当,根据本人对建筑作品的理解,更倾向将建筑作广义解释,即建筑作品应当保护建筑本体,建筑模型及建筑设计图.实际上,尽管建筑本体、建筑模型及建筑设计图的比例、维度并不相同,但是他们都是建筑师对外观设计的载体,以上观点可以用载体论加以阐释,其实知识产权要保护的是建筑设计师就建筑外立面的设计实际上我们可以将建筑设计图认为是建筑外观的二维平面载体,其实质上要反映的是建筑外观.建筑模型则是建筑设计师具体思想等比例缩小的三维立体表达.而实体建筑则是建筑设计师思想的最终三维立体表达,而建筑内部如何设计,著作权法是不过问的.因为就相同的外立面,不同的土木工程师可以给出不同的内部具体结构设计,例如只要合理运用力学的受力承载,内部大厅可以设计成挑高3层也可以设计成挑高2层,并且这样完全不会影响到建筑物外立面给人的直观感受.其实以上这三种表达方式无非是建筑师思想表达的“表达承载体”.在司法实践中,如发生在2008年的盛放鸟巢案,法官正是基于烟花外观对鸟巢模仿而判断其实质侵犯了鸟巢的著作权.无论《伯尔尼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6文件还是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想要保护的建筑作品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建筑设计师对外立面(外观)的美学表达而并非对建筑载体、模型载体及设计图载体这类“表达承载体”本体进行保护,故建筑作品内涵应当包括建筑“表达承载体”的所有形式.(三)建筑设计图与工程设计图对建筑设计图与施工图,建筑设计师与土木工程师这些概念不加区分也会得出模糊的结论.实际上,土木工程师所给出的如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设别施工图并不是建筑作品的内容,但受到《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款: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的保护,正如郑成思老师所说的那样“施工图却正是第三者得以不费自己的精神劳动,白白使用他人创作成果的最关键的图.[1]故我国立法也应当给予建筑工程设计图以同等的保护较为妥当.四、结语

美国著名建筑设计师路易艾瑟铎康说过:形式(Form)只是对事物之间不同点的认识.等从中取走一点,形式也就毁掉了.等设计是一种练习,或是由认识形式而构成实体.随便举个例子,如果考虑所谓的“勺子”,你会想到一个容器和一个柄.拿走了容器,就只剩下了一把剑似的东西.取走了柄,则成为了一只杯子.放到一处,它们成为一把勺子.但是,“勺子”不是某一把勺子,“勺子”是一种形式.某一把勺子,则可是银质的,木质的,纸的,而如何使其成为某一把勺子,这就是设计.所以在最后结合该建筑师对建筑设计的理解,我们不难理解建筑师通过设计表达的是什么,《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