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服法律的原因

点赞:9982 浏览:4385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服从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实状态,已经成为一种定式,即一项法律已经颁布,人们自然而然的就会遵守,然而究竟人们为何能够服从法律,却总被忽视.西方学者对此有较多研究,奥斯丁的命令说,忽视了授权性规则;而约瑟夫拉兹认为法律既是实践性权威又是合法性权威,人类服从法律是因为法律权威,它是一种行为上的排他性理由.然而随着历史的变迁,人类服从法律的原因应当是逐渐变化的.人们服从法律的原因是构建法治的前提,深刻的理解这一问题有助于更好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关 键 词】法律权威;命令;排他性行为;利益诱导;法治一、法律服从问题的肇始(一)苏格拉底之死

苏格拉底在雅典城里每天和人进行讨论,提出新思想和新观念,主张无神论和,但是雅典人最终“以不敬神”和“败坏青年”两项罪名把他送上法庭,判处他服毒.苏格拉底在被处死刑时有足够的机会可以越狱逃脱,但是他拒绝了,最终慷慨赴死.苏格拉底说认为作为雅典城的一份子,既然接受了它提供的便利,如保护、公共设施等,那么就应该有义务接受它给予的惩罚[1].因此苏格拉底宁愿死,也要遵守这种法律.正如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写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二)埃希曼与“种族净化”政策

二战期间,德国纳粹在欧洲推行“种族净化”政策,最典型的政策就是在波兰建立奥斯维辛集中营.战后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认定埃希曼是“彻底解决犹太人问题”的主要负责人,他因此潜逃至阿根廷,后来被特工诱捕,并且以谋杀罪进行审判.但是在法庭上他为自己辩护道:作为一个军人,服从命令是他的天职.他只是一个命令或法律的执行者,因此他不应该为犹太人的惨死而负责任.法学家由此提出,这是如何处理合法的道德恶行的难题,也由此形成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的根本分歧.[2]

当自己的生命和法律相矛盾的时候,苏格拉底选择了忠诚的遵守法律;当众多无辜者的生命和法律矛盾时,埃希曼选择了法律.这不禁让人思考,这些人为什么要服从法律?这样做的动机是什么?二、服从法律的原因探究(一)法律命令说与哈特的反驳

奥斯丁认为,法律是“主权者”向公民发布的命令,如果公民不服从,就会遭到不利后果.然而在奥斯丁的理论中却缺少“规范”这一观念,即法律不全然是惩罚性的,法律规范还包括授权性的.哈特认为,法律对于社会生活最大贡献的是授权性法规,而认为奥斯丁的观点是一种“坏人”观点,因为这种观点是站在“坏人”的角度思考人们服从法律的原因的,认为人们服从法律仅仅因为害怕法律带来的不利后果.如果按照这种逻辑,法律与抢劫者的命令就没有分别了[3].(二)拉兹法律权威的诠释

作为法律实证主义的捍卫者,拉兹坚持实证主义的纯粹性,强调法律的来源是社会事实,通过对权威命题的探究,拉兹提出了权威的工具性价值,即法律权威是行为人行动的理由.

在权威命题中,拉兹将法律权威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权威提供的是技术信息还是行为理由分为理论权威和实践权威;另一类是根据是否经过一套标准证明正当性分为事实权威和法律权威.这两种分类标准不同,可以交叉,即拉兹认为法律权威既是实践权威,又是一种合法性权威.首先,法律呈现的是一套权威性标准系统,要求所有适用他的人都承认其权威,这是实践权威.[4]其次,法律主张合法性权威,是一种具有正当性的权威,需要经过论证,而不是一种的强权.这种具有合法性的权威不仅要求法律规则是行为的理由,它还要求法律规则是否定不服从理由的排他性理由.再次,法律的要求不具有绝对性,只具有排他性,即排除在法律上得不到承认的理由.因此,服从法律不是一种义务,根本不存在遵守法律的义务,即使在法律体系为正义的良好社会中,也不存在服从法律的任何义务.服从于法律权威只是人们基于一种排他性的行为理由.(三)对权威排他性理由的反驳

拉兹的理论论证的以“权威”概念为核心,在分离命题上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法律权威的排他性的理论逻辑是,服从法律是源于承认法律权威,承认权威就是接受它的指令作为自己行为的理由,当出现与其指令相冲突的其他行为理由时,承认权威指令具有优于其他行为理由(如道德、承诺或结果等)的优先性.

但是拉兹的理论在论证人服从法律的原因时认为其仅与对权威的承认一种因素相关,然而法律虽然仅调整人的外部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关于法律认识的相关问题与人的内心思想、法律思维完全无关.同时,拉兹也没有解释权威如何影响行为人放弃其他行为理由而行动.

权威倾向心理促使人类服从权威.拉兹的法律权威论没有从根本上解释这一问题:纳粹德国的法律是恶法,却还是有很多人去执行和服从.美国耶鲁大学心理学家米尔格拉姆通过实验得出一个令人吃惊的结论,即人都有一种服从权威的倾向.当处于合法权威强大的情境压力之下时,正常人也会被这种压力驱使,采取破坏性的行为,不论权威的命令或法律是否邪恶,不论这种破坏性的行为是否违背了自己的道德.美国心理学会主席、生物反馈学创始人将这一现象概括为“常态主题”,即邪恶的法律不一定只有变态或疯狂的人才有可能执行,服从于权威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如影随形的魔咒.

人类的本性是趋利避害的.泰勒认为,人们之所以服从法律是因为寻求一种参与社会组织时存在一种个人与社会组织关联的自利的心理模式,妄图从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不一定指物质利益,精神上的满足也是利益的一种.也有学者基于波斯纳的经济分析观点,认为服从法律的根本原因是人们比较守法成本和违法成本而得出的结论.即如果一个人认为自己违法的成本高于守法的成本,就会遵守法律[5].

同时拉兹在行为出现冲突时,将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道德排除,在出现冲突时,权威至上.然而权威往往构成对个人自治的威胁,使个人权利处于强势的支配之下,也就违反了人的意志自由.因此,拉兹的法律权威论并不能够准确论证人类为何选择服从法律.(四)在变化的服从原因

人是处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当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时,人的内心思想也会发生变化,服从法律的思想根源定然包括在其中.因此,本文认为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服从法律的原因也应当是不断变化的,而且越在多元化的社会,影响人们服从法律的因素越是多元.蒙昧状态的法律,由奴隶主阶级掌握,神秘且与神权结合.这一时期人们服从法律是因为对法律的畏惧,害怕上天的惩处.法律是命令的一种,也是权威的代表,它与强权不可分离.处于蒙昧状态的人类是弱势的,对于强权政治之下的法律自然会产生畏惧,这是理所当然的.这个时期人们对法律及其权威更多的是惧怕,和非理性的服从.但是随着人类知识的进步,理性进一步提升,法律不再是仅仅强调义务,不强调权利的,渐渐地法律开始赋予人类权利,尤其是进入法治社会,法律虽然仍然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却已经从义务本位转变为权利本位了.这时,人们服从法律的原因也随理性思想的变化而变化.由最初的惧怕到更多的因从法律获得利益而被诱导而服从法律,这是一种观念和思想的转变.在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是一种“妥协和折中的艺术”,[6]法律就是各种利益的博弈与平衡.即服从法律的原因是服从的心理倾向到多元化因素影响的转化.

有人会问,那违反法律的人是为什么呢?违反法律视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理性支配下的违反法律,另一种是非理性支配下的违反法律.理性支配下的违法者是一种取舍关系,面对法律权威,违法者会衡量各种利害关系,权衡违法与守法的成本,从而做出自己的选择.而对于非理性违法者,如一时激愤,这时的人处于一种无法用理智判断的情况,做出的违法行为有时候是难以用逻辑解释的通的.此时的违法行为更多的是出于自己的潜意识.三、对服从法律原因探究对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其实,无论学者对服从法律的原因是何理解,他们都以法律服从是树立法律权威、建构法治为预设前提.当代中国正处于一种社会变革阶段,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凸显,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怎样的法律观才是我们研究为何服从法律的原因.(一)我国公民服从法律的现状

第一,公民对法律的认同度偏低.中国公民在遇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通过非法律手段解决,如人情、关系,认为这些是优于法律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不认可法律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第二,法律意识淡薄.中国人更多的观念是“百姓”守法,强调法律的工具性,认为法律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而不强调政府守法,不强调政府合法行政.这都体现了中国人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不够.第三,仍然停留在消极服从法律阶段.认为服从仅仅局限于不违反法律即可,然而这只是消极意义的服从法律,少有人认为积极的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力)是一种服从法律的行为.(二)建立有法律信仰的法治社会

由于法律信息的输入及其输入的方式在行为人服从法律的过程中具有最为基础的作用,因此想要影响人的法律服从行为就要从社会提供的法律信息做起.

从法律意志层面,提倡建立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对法律精神的崇尚,是依法治国的需要.法律信仰的缺失不利于法治社会建设.“中国人没有信仰”,这是学者分析中国当今道德缺失诸多问题的原因之一,也是学界公认的理论.由于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突出,缺乏信仰也阻碍了法治进程.赵作海案等错案,究其思想根源是对法律和公正的亵渎,是对法律信仰的缺失.同时国家司法公正也是法律权威的体现,司法公正能否实现关系法律权威的树立,关系中国法治社会的完善.苏格拉底之死向世人展现的不仅仅是苏格拉底对法律的坚决服从,更重要的是对法律的至高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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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是主体信奉和仰慕的东西,是心灵的产物.有信仰的人才会从内心上有所为有所不为.法律信仰需要人信奉法律、尊重法律,真正从内心、从自己的自由意志角度出发,信奉法律.缺乏法律信仰,容易导致行为人缺乏行为底线,极易视法律为无物.法治的建设是法律规则、法律思想、法律文化的共同建设,而法律的表现形式――法律规则,只能调整人的外在行为,无法约束人的思想.因此,如果希望人们从内心真正的服从法律,就要树立法律权威.(三)整合利益诉求,树立良法之治的法律权威

服从法律不是一种道德义务,而是一种利益的选择.当它成为一种选择时,只有自身有足够的吸引力时,法律才能够趋势人们遵守它.“对行为人利益的有效保护和对利益关系的协调以及对社会秩序的有效维护是法律正当性的基本判断标准,是法律服从行为产生的根源,从而是法律权威树立乃至法治建构的基础.”[7]因此,法律自身是良法是人们遵守法律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只有在充分使行为人认识到服从法律能够获利的基础上,才会吸引更多的人遵守.这就要求国家建构以权利为基础,最终导向“积极福利”的良法体系.

在利益整合中坚持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人是服从法律的主体,法律如果不从人本位利益出发,终将会服从者、行为者所抛弃.而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人所追求的法律价值,是一种共同的法律期望,更是影响法律服从的重要因素.因此,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以人为本出发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并使其成为公民,尤其是执法者的价值理念,从而从根本上引导人们实现法治.

基于以上原因分析,中国法律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更应该注意各方利益的平衡和最大化,在实践中积极建构以权利为基础最终导向“积极福利”的良法体系,这才是服从法律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