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试图通过法律经济学证明自认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法官对自认的调查核实虽然更能保证判决所依据的事实的正确性,但若每个存在自认的案件都依此行事,则整个社会将会付出很大的成本.即便让法官对自认的事实自由裁量,有的径直以之裁判,有的继续调查取证,这和建立自认制度相比还是会增加诉讼成本并产生道德成本.由于自认的事实只有在极少数特殊的情况下才不符合客观事实,所以没有自认制度所导致的诉讼成本和道德成本将远远大于自认制度本身所产生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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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自认制度法律经济学成本收益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2005)-01-002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