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VC行业的中国挑战

点赞:17644 浏览:8114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受到税收及监管政策的限制,不少外资PE、VC对人民币基金的前景持保留态度

尽管近年来私人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在中国发展迅猛,然而仍然面临政策限制、项目审批、税收、LP、GP(普通合伙人,即管理者)的分工与利益协调等挑战.

受到税收及监管政策的限制,不少外资PE、VC对人民币基金的前景持保留态度.外资PE在国内设立人民币基金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是面临着协调各方利益,尤其是客户公平性问题.其二,设立人民币基金面临着更高的税收问题.此外,国内二级市场新上市公司的市盈率高企,也间接抬高了在国内进行PE投资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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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PE、VC很难在国内找到合适的有限合伙人(LP).在成熟的欧美资本市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GP)的关系有成套的体系和规范,并已形成惯例.有限合伙人把关严格,一旦选定普通合伙人后就放手管理,不对基金的投资和管理加以干涉,最多只是充当顾问的角色.在当前的中国市场,LP宁愿自己交出昂贵的学费,也不愿意对专业团队给予充分的信任和授权.因此,很多中国的LP最后变成了投资委员会上的决策者.

IDG资本合伙人章苏阳指出,“国内的LP不介意自己做GP,大部分人民币基金的LP都会介入GP业务”.

尽管合伙制外资PE已在上海成功落地,不过在投资时因其外资性质,依然无法享受与内资PE同等的“国民待遇”:外资PE仍受到外币结汇问题和外资产业投资限制.

进入中国市场10多年来,外资PE在中国的投资活动最常采取的是“多头在外”的“红筹模式”,即资金海外募集,企业海外上市,所投企业也一般都做成海外离岸结构.然而,上述模式在2006年8月被商务部、国资委等6部委联合发布的10号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所阻止――境内企业以外资名义到境内投资或到境外设立公司再返程投资时,需经商务部审批,此类公司要去境外上市,也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2008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142号文),外汇管理局为限制热钱而出台的规定,使得外资PE每次在华投资都需要根据单个投资项目走报批程序,获得审批后才能结汇,其投资效率受到影响.


对外资PE而言,政府若能借鉴证券市场QFII制度,赋予境外机构投资者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地位,是其突破“142号文”的希望所在,这一提法在业界也呼声颇高.其具体做法是通过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资格审批和对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将国外资本转化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PE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