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保险法中合理期待原则与格式条款的关系

点赞:19497 浏览:8391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一、合理期待原则

所谓合理期待原则(Doctrine of Reasonable Expectations),即指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保障存在客观上合理的期待时,不管保险合同条款作何规定,即使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谓的期望与保险合同条款所明确表达意思表示相矛盾,法庭也会满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合同所提供保障范围的合理期望.合理期待原则是通过判例逐步发展起来的保险合同解释新原则,通过在一定条件下否定保险合同条款所明确的约束力,以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理期望利益,从而实现合同交易的实质正义.合理期待原则虽然说是一种新的合同解释原则,但对于合同解释救济机制来说一种理论上的突破.合理期待原则不仅能在发生纠纷后对当事人的权益起到救济的作用,而且能促使保险人履行保险信息披露义务,禁止保险人利用其垄断地位获得不正当利益,有利于促进法律的实质公平,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股优先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思潮.首先,合理期待原则相对于传统合同解释原则来说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合理期待原则从理论发展到运用于实践,引领了一场美国保险业的“自我革命”――保险公司纷纷重新设计保险条款,认真斟酌保险合同术语,并主动向投保人介绍保单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投保人需要承担的义务和可能发生的风险,这对保险业的发展无疑是一种积极的促进.

合理期待原则不同于传统的合同解释原则,它具有自己独有的显著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合理期待原则不以保险合同条款存在疑义为前提.不利解释原则和合理期待原则都适用于格式合同,但它们的适用前提却截然不同.适用不利解释原则时,保险合同条款必然存在矛盾、含糊之处,保险人没有在制定格式合同时提供准确、无歧义的文本,故需要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在当今的法律实践中,当格式合同提供方与格式合同相对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法院一般都会做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解释,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相对弱势方的利益,这种原则在保险合同中也同样适用.在本案的保险合同约定中,尽管保险人已经非常明确地将特定的疾病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但是由于合同双方各方面的悬殊差距以及保险人的故意排除以减轻自己所要承担的责任;与此同时,因为保险人的行为是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使自己获得利益,也由于投保人在投保时的合理期望,即使投保人签署并使该保险合同生效,法官也可以根据合理期待原则否定合同双方的约定,而做出有利于投保人的判决.

第二,合理期待原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传统合同理论中契约自由原则的背离.传统合同理论以双方意思自治为前提,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但是随着垄断经济的到来,契约双方的由于技术和掌控信息能力的差异,经济地位已经日趋悬殊,传统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了自产生以来最大的冲击.格式合同大量涌现,保险消费者根本没有与保险人讨价还价的能力,只能签订协议,或者放弃,别无他选.因此,合理期待原则的产生正是顺应时代的潮流,正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运而生的.在适用合理期待原则时法官会考虑被保险人缔约时的特殊情况、背景和基于缔约目的而产生的合理期待,不论合同条款有如何清晰明确的规定,如果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期待是合理的、正当的,那么投保人的这种合理的缔约目的就不容被剥夺.

二、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格式合同,又称之为附合合同,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事先已经确定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格式合同是事先拟定的,面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并且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不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的合同.格式合同与普通的合同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有不同,它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格式合同是由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预先拟定的.在传统的缔约过程中,包括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等一系列较为繁琐的商步骤,合同相对双方不断进行谈判,意思表示最终达成一致,合同才能够成立并生效.然而,格式条款的出现,使这种惯有的法律习惯被打破.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往往是行业的垄断者或有很强的经济实力,为了节约交易成本,也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他们不再与合同相对方进行讨价还价,事先拟定好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固定格式文本,要求消费者接受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否则就不订立合同.(2)格式合同具有定型化的特性.所谓定型化,是指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条款是提供方在一定的行业标准、掌控的技术和信息条件、考虑潜在消费者的接受程度以及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经过多年经验的积淀、仔细推敲考量而最终确定下来的.格式合同有其最显著特征:非特殊情况不改变格式,大部分不特定相对人均同等适用,不因相对人的改变而变更适用.(3)格式合同的交易双方经济实力悬殊.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往往是行业的垄断者或有很强的经济实力,他们在一个行业中处于垄断地位,有很强的话语权,他们制定格式合同一方面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更是为他们自身的利益考虑.格式合同提供方通常都会或多或少地强加自己意愿于相对方,以自己的优势地位获取最大程度的利益.而作为格式合同接受者的一方,往往力量弱小,没有与格式合同提供方协商或谈判的能力,因此若想得到他们的怎么写作,通常只能被动接受合同条款.


三、合理期待原则与保险格式合同关系

在保险格式合同随着社会发展应运而生的时候,必然导致社会利益向一方倾斜,这就要求法律做最后的救济,所以众多的合同解释原则也随之产生,其中的合理期待原则便是由保险格式合同引发纠纷时救济弱势一方强有力的工具.合理期待原则与保险合同是相辅相成的:因为格式合同有着特殊的性质,所以才得以适用合理期待原则,而格式条款的存在是合理期待原则得以应用的前提.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投保人对保险的要求和种类越来越高;随着保险业的不断演变发展,保险人开发的险种层出不穷,每天签订的保险合同更是数以万计.这种现象就决定了保险合同必然成为格式合同,这是现代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格式合同有其合理之处,那就是能节省交易成本,但同时,事先拟定的这种合同往往与投保人的意愿相违背.与其他格式合同相比,对于格式保险合同来说,源于保险术语的专业性,投保人根本没有能力改动保险合同,更不可能加入自己的意志,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形下,所谓契约自由则成为流于形式上的自由而已,投保人对于内容拟定之自由完全被剥夺.1鉴于保险人的优势地位,当保险人对合同的专业理解与投保人基于缔约目的而产生的期待存在差异时,应满足投保人的合理期待,按照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的利益来进行解释.优先保护保险相对人利益是该原则所提倡的,这对促进社会和谐,维护保险市场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有积极的影响.

简析保险法中合理期待原则与格式条款的关系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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