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海盗赎金保险理赔的海上保险条款的制定

点赞:6122 浏览:1752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鉴于将海盗赎金作为共同海损进行保险理赔不仅基于理论分析的角度即可以发现其在实践中将会出现的问题,其在世界海上保险市场和相关业界的实务操作中亦同样并未成为解决海盗赎金的保险理赔问题的主流方法.因此,我国海上保险市场应当放弃对以海盗赎金须构成共同海损为前提和依据的、现行的各项有关海盗风险的保险条款的修改,转而考虑借鉴伦敦保险市场于2008年修订的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绑架和赎金险”,以此制定专门适用于海盗赎金的新的海上保险条款.

关 键 词 :海上保险 海盗赎金 绑架和赎金险

▲▲一、引言

正如美国律师James Gosling在2009年康涅狄格州海事协会会议上指出的那样,“在我们的建议下货物的保险人一般不会与船东利用共同海损制度来分摊赎金损失,而是达成和解,主动分摊.”[1]尽管世界海上保险市场大都接受将海盗赎金视为共同海损,但实务中如此进行操作的案例却只在极少数.并且,《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作为国际通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并未将海盗赎金纳入到共同海损理算的范畴;而三大国际著名的理算人协会CAAA(Association of Average Adjusters of Canada)、AIDE(Ass. International de Dispacheurs Europeens)和USAAA(The Association of Average Adjusters of the United States)对于海盗赎金之于共同海损的理算问题亦未作出明确的表态.[2]

是故笔者认为,针对如何解决海盗赎金的保险理赔这一问题,我国海上保险市场不应当继续拘泥于对以海盗赎金须构成共同海损为前提和依据的、现行的各项有关海盗风险的保险条款的修改,而应当尝试制定专门适用于海盗赎金的新的海上保险条款.对此,笔者建议,可以考虑借鉴伦敦保险市场于2008年修订的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绑架和赎金险”.

▲▲二、绑架和赎金险的承保范围

实践中,当船舶被海盗劫持并扣押之后,船东除了最终支付赎金以赎回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船员之外,还不得不承担与海盗谈判并协商支付赎金的条件所需的费用、运送和交付赎金的费用、进行相关法律活动的费用以及可能出现的赎金灭失所造成的损失等;并且,各项费用的实际支出可能相当于、甚至超过赎金本身的金额.而伦敦保险市场推出的上述所谓“绑架和赎金险”则是由船东投保的,专门承保在船舶被海盗劫持并扣押的情况下,船东支付赎金以及其他相关的一应费用的风险的一项特别的险种.其承保范围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其一是海盗赎金本身.在订有绑架和赎金险条款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通常会特别指定一家国际风险管理公司作为中间人,具体负责在船舶被海盗劫持并扣押之后,与海盗进行谈判、支付赎金以及进行施救的整个过程.因此在实践中,真正与海盗就所需支付的赎金金额进行谈判的即是该中间人而非被保险人即船东;而最终由该中间人与海盗协商确定的赎金金额亦就可以避免无法得到保险人的认可而被拒绝予以理赔.此外,绑架和赎金险对其所承保的保险责任金额有所限制,通常规定300万美元和500百万美元两个档次的保险额度供被保险人自行选择投保;而该险的保险费则根据被保险所选择的保险额度不同而有所区别.

其二是海盗赎金灭失所造成的损失.该项内容主要是指赎金在运输的过程中遭到盗窃、扣押,或者在向海盗进行交付时采取空中投递的方式不慎落入水中而造成的损失.对于该项损失的保险责任金额,绑架和赎金险条款规定了与海盗赎金的保险责任金额相对应的一致的限额,即被保险人选择300万美元的海盗赎金的保险额度时,该项损失的保险额度亦为300万美元;而被保险人选择500万美元的海盗赎金的保险额度时,该项损失的保险额度则亦为500万美元.如此一来,鉴于即便是在交付海盗赎金的过程中具有十分偶然性的赎金灭失所造成的损失都被纳入到了承保范围之内,绑架和赎金险之于广大船东的吸引力亦就被大大提高了.不过针对第一次交付的海盗赎金灭失后被保险人再次交付的海盗赎金及其灭失所造成的损失,先前投保的绑架和赎金险便不再对此重复承担保险责任.

其三是中间人进行谈判所需的费用.如前所述,保险人指定中间人的规定是绑架和赎金险最为显著的特点之一,而中间人在与海盗进行谈判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劳务费、通讯费等一应费用只要在保险人看来是合理的则均可以作为绑架和赎金险所承保的保险责任金额的一部分获得赔偿,而不受任何限额的限制.因此在实践中,中间人即可以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与海盗进行谈判以达到最好的谈判效果,并在降低被保险人因为支付海盗赎金和其他原因遭受的损失的同时,亦能相应地减少保险人对海盗赎金进行赔付的支出.

其四是进行相关法律活动的费用.该项内容主要是指在被保险人即船东与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例如货方和船员之间进行的诉讼活动等其他法律活动的费用.此外,倘若被保险人在上述各类法律活动中被要求对相对方予以赔偿,或者因为其他原因需要给付一定的费用,则该赔偿或者费用亦为绑架和赎金险所承保.亦正因为如此,绑架和赎金险条款在对该项内容设立了赔付限额的同时还特别规定,在进行上述法律活动的过程中,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对任何索赔或者其他金钱给付类的要求作出允诺;并且,当法律活动涉及索赔或者其他金钱给付类要求时,保险人有权参与,而被保险人则负有协助的义务.由此,绑架和赎金险条款的这一规定在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予以充分弥补的同时,亦防止了因为被保险人怠于履行注意义务而给保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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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五是发生在自船舶被海盗劫持并扣押时起至支付海盗赎金赎回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船员时止的整个期间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针对该项内容,绑架和赎金险条款明确规定了多达20项该险所承保的内容,主要包括包括被中间人以及被保险人即船东、被扣押的船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家属在保险事故期间为营救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船员所支出的费用.此外,针对该项内容,绑架和赎金险条款在就保险额度规定了一个总体的限额的同时,还对其中的某几项费用规定了具体的分限额,以保障保险人不致因为该项内容而承担过重的保险责任. ▲▲三、制定绑架和赎金险条款具有优越性和可行性

(一)制定绑架和赎金险条款的优越性

在笔者看来,绑架和赎金险条款除了具有体现在该险各项承保内容中的细节上的优越性之外,其最为突出的优越性实则在于绑架和赎金险本身.如前所述,绑架和赎金险不仅承保被保险人所支付的海盗赎金本身,更将被保险人在整个保险事故期间所可能支出的费用及因此遭受的损失全都纳入到了承保范围之内,使得被保险人的各项损失均能获得充分的完全的赔付.并且,因为绑架和赎金险是专门针对海盗赎金以及其他相关的一应费用所设立的一项特别险种,其与船舶保险、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和保赔保险除海盗赎金外的其他承包内容均不存在重叠;又因为该险仅限于船东投保,所以该险与货方以及其他海上保险保险人均无牵涉.如此一来,只要保险合同中订立了绑架和赎金险条款、即船东投保了该险,那么其就既可以免于经受将海盗赎金作为共同海损与货方进行分摊,而后再向船舶保险人和船东互保协会要求保险理赔的反复过程,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出现货方拒绝进行分摊、保险人拒绝予以理赔而使其不得不独自承担因为支付海盗赎金所造成的损失的可能.此外,除了所支付的海盗赎金的金额能够得到赔付之外,其还能够就其他在整个保险事故期间支出的合理费用获得理赔.综上所述,相较于我国现行的有关海盗风险的各项保险条款对海盗赎金进行保险理赔所能达到的实际效果,绑架和赎金险条款的优越性自是显而易见.

(二)制定绑架和赎金险条款的可行性

事实上,自伦敦保险市场于2008年制定出绑架和赎金险条款以来,该保险条款始终都未得到世界海上保险市场的普遍接受和采用,而其关键原因则在于船东往往对该险高昂的保险费有所顾虑,并由此使得海上保险市场对该险的发展前景亦缺乏足够的信心.对此,笔者认为,绑架和赎金险的保险费对于船东而言实则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且海上保险的保险人在合同中订立绑架和赎金险条款亦是可行的.这是因为:

其一,以船东投保500万美元保险额度的绑架和赎金险并在其后真实地支付了500万美元的海盗赎金的情形为例,在该保险额度下,其所对应的的保险费一般为1.8万美元;而绑架和赎金险所承保的保险责任金额则至少包括海盗赎金本身500万美元,中间人进行谈判所需的费用不定,进行相关法律活动的费用上限500万美元,其他必要费用500万美元,以及船员身亡赔偿2.5万美元/人、船员眼睛伤害赔偿6250美元/人、船员肢体伤害赔偿1.25万美元/人、绑架事件人身伤害赔偿50万美元/人等.[3]据此,在500万美元的保险额度下,绑架和赎金险所承保的保险责任金额动辄上千万美元,因而较之1.8万美元的保险费而言是具有极高的“性价比”的.当然,在实践中亦常有船东基于侥幸心理或者采取改变航线的方法而不选择投保绑架和赎金险.对此,笔者认为,一来,对是否可能遭遇海盗行为抱以侥幸的心态是不明智的,因为自1996年以来,全球每年发生的涉及海盗行为的案件均超过200件,而部分年份甚至超过300件;并且,仅2008年一年间,全球用于支付海盗赎金的金额总数就达到了1.5亿美元.由此可见,基于当前的现实情况看,海盗行为并非是偶发性事件,尤其是在索马里沿海和亚丁湾水域,海盗行为更是相当频繁.二来,尽管改变航线以绕开海盗行为频发的水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海盗风险,但是放弃熟悉的航线而该走陌生的航线通常会给船舶在海上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带来其他因素的不利影响,并且改道海盗行为发生概率较小的水域并不当然意味着就可以完全避免海盗风险. 因此在笔者看来,面对海盗行为日益猖獗的现状,投保绑架和赎金险终究是能够最有效最切实地保护船东利益的选择.

其二,一方面,对于经济实力雄厚、运力较强的大型航运企业而言,绑架和赎金险所需的保险费对其经营成本实则并不会构成重大的影响,并且其通过与保险人订立绑架和赎金险条款,使货方免于承受与其分摊因为海盗赎金构成的共同海损之虞,便可以从而吸引更多的货方与其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进一步推动自身业务的发展,实现良性循环.另一方面,对于中小型航运企业而言,其亦可以通过与货方协商的方式,将其投保绑架和赎金险所支出的保险费的一部分转嫁到由货方承担的运费中;而由于船东投保绑架和赎金险使得货方无需因为船东支付海盗赎金的行为而遭受任何损失,因此一般而言,对于为此而在合理限度内增加的运费货方应当是能够接受的,并且货方亦同样可以采取相应地提高货价的方式以弥补运费提高所造成的支出的增加.[4]此外,我国海上保险市场在制定绑架和赎金险时,亦完全可以根据我国航运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船舶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遭遇海盗风险的概率等因素,规定更加符合实际需求的、保险责任金额更低、档次更加细化的保险额度,并以此相应地降低绑架和赎金险的保险费,从而鼓励广大航运企业投保该险的积极性.

▲▲四、结语

诚然,海盗赎金的保险理赔问题并非我国海上保险业所面临的最为紧迫、最为重要的问题;但是,鉴于日益猖獗的海盗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海盗赎金之于当前国际航运贸易和海上保险业的巨大影响,如何对海盗赎金这一新兴的并且可能越发普遍的特殊风险进行承保和理赔着实成为了我国海上保险业所不能忽视的一个问题.并且,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我国海上保险市场面临着险种发展不平衡,设计缺乏创新性,大量新型风险不能被有效涵盖的问题,[5]因此考虑制定绑架和赎金险亦不失为我国海上保险市场对保险险种进行科学创新的一次有益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