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范本与经合组织范本:区别与晚近

点赞:6382 浏览:2088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联合国范本与经合组织范本,都在避免双重征税、避免国际逃避税等重大问题上,平衡来源地国家与居住国之间的所得分配,创制和维护国际税收秩序,同时保护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但两个范本是有重要区别的,联合国范本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在经营所得的征税上,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对作为征税根据的常设机构的存续时间的规定不同.在资本所得的征税上,经合组织范本规定,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收入来源地完全免税,股息、分红收入部分免税,联合国范本则把这些问题留给税收协定的双方通过谈判来决定,实际上是为发展中国家保留一定的征税权.在个人所得上,“固定基地”是否应该被“常设机构”所取代是两个范本的分歧焦点.在程序问题上,经合组织范本最近引进的仲裁条款,以及情报交换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关 键 词]国际税法;联合国范本;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UN范本

[中图分类号]DF9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4-0129-08

那力(1949-),女,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吉林长春 130012)

一、概说

了解《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经合组织范本或OECD范本)与《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联合国范本或UN范本)两个范本的不同立场,认识其区别,对我们从宏观上了解、把握、研究国际税法的基本状况、宏观图景乃至发展前景,是很重要的.

联合国范本与经合组织范本,都是要在避免双重征税,防止国际逃避税等重大问题上,平衡来源地国家与居住国之间的所得分配,创制和维护国际税收秩序,适当地对所得征税,同时保护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两个范本的条款和结构是基本相同的,处理的问题也是基本相同的,都是对“所得和财产的征税”(见两个范本的标题);目的也是相同的,都是“避免双重征税”(亦见两个范本的标题).但是,这两个范本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上,方法不同,隐含着其代表的利益和价值观的不同,这也正是两者得以产生、并存、各自都在发展的原因和理由.我们需要详细考察两个范本的区别,以理解国际税法的两条主线如何互动,又是如何交集,互相纠结的.从产生时间来看,OECD范本在先(1963年),UN范本在后(1980年).

联合国范本与经合组织范本:区别与晚近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范本的论文范文素材 大学生适用: 学位论文、高校毕业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27 写作解决问题: 写作资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文献综述、论文结论 职称论文适用: 职称评定、职称评中级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写作资料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质选题

从立法技术层面来看,UN范本是建立在OECD范本的基础上的.两者的最大、最本质的区别在于,OECD范本有利于资本输出国,因为大部分资本输出国是发达国家,因此也可以说是有利于发达国家;而UN范本主要是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问题、需要出发,来考虑问题,作出规定的,适合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国际投资活动.

从宏观大势来看,OECD范本是通过减少收入来源国的税收收入来减缓双重征税的.在双边税收协定所涉及的主要税种经营所得(businessine)与资本利得(capitalgain)时,OECD范本都是这样做的.在个人劳务所得上,其也是如此.

在经营所得问题上,非居民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只有在收入来源国有常设机构(permanentestablishment,简称PE),并且通过这个常设机构进行经营而且获得利润,收入来源国才可以对其利润征税.常设机构的界定是相当严格的,许多经营活动,因为持续时间不够长,如一项建筑工程;或者进行经营活动的场所存续的时间不够长(OECD范本要求一般要达到12个月),如一个打井工地,不构成常设机构,因而收入来源国不能征税.

在资本所得问题上,OECD范本规定,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收入来源地完全免税,股息收入部分免税.我们知道,这些交易如果发生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往往是单向流动的,即收入从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免税,意味着收入来源国——发展中国家收不到税.对股息收入的部分免税,意味着收入来源国在这些项目上的收税很有限.这些都意味着来源国要放弃部分税收权利,意味着它的税收流失,意味着部分税收收入从发展中国家流向发达国家.

UN范本则与OECD范本不同.在对待外国投资者方面,UN范本提供了许多方便条件,使外国投资者易于进入本国境内投资,易于在本国设立常设机构,从而进行经营活动.UN范本在对待资本利得时,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特许权交易、银行利息等方面的预提税的税率确定,留给税收协定的双方通过谈判来决定.

下面我们从两个范本的区别的角度,逐条分析、比较两个范本的有关条款.

二、两个范本中有重要区别的实体条款分析

对“所得”的税收是两个范本的共同的主要内容.所得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即经营所得、资本利得、个人劳务所得(个人跨国提供怎么写作所得).对经营所得的征税,主要依据两个范本第5条关于常设机构的规定,以此为枢纽,两个范本在此问题上规定的不同,导致了不同的税收结果.两个范本在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投资所得的征税问题上(第10—12条)明显不同的规定,折射出不同的经济背景和利益考量.在个人劳务所得问题上(第14条至第20条),两个范本的不同主要是以往作为征税依据的“固定基地”是否应该被“常设机构”取代的问题.

(一)范本第5条常设机构问题

两个范本都是在其第5条规定常设机构问题,但是却体现了不同的价值取向,是不同的利益表达.

1.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是国际税法中的一个基本规范和重要概念,是收入来源国对经营所得收税的基本依据.非居民公司只有在收入来源国设有常设机构,并且是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的收入,来源国才能收税,否则,不管赚了查重,来源国都不能征税.因此,常设机构的界定,成为国际税法的一个关键问题.它是一个枢纽,来源国针对外国投资者征所得税,必须通过这个枢纽.枢纽的另外一端是该公司的居住国,在收入来源国没有收的税,可能有一部分或者全部转移到该公司的居住国,也可能没有转移.如果来源国与居住国双方都没有收这笔税,纳税人实际上被免了税,减轻了税收负担.这等于是以牺牲来源国的税收收入为代价,增加了居住国企业的实际收入,增强了居住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