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过十年
――鲁迅文学奖的历史
鲁迅文学奖是以中国新文化运动的伟大旗手鲁迅命名的文学奖项,是为鼓励优秀中篇小说、短篇小说、报告文学、诗歌、散文杂文、文学理论评论作品的创作,鼓励优秀外国文学作品的翻译,推动社会主义文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而设立的,是我国具有最高荣誉的文学大奖之一.
鲁迅文学奖始创于1997年,由中国作家协会举办.第一届鲁迅文学奖评选范围,是1995―1996年间的作品,此后改为每三年评奖一次.第二届评选范围,是1997―2000年间的作品,第三届评选的,是2001―2003年间的作品,本届(第四届)评选的,是2004―2006年间的作品.
第一届鲁迅文学奖的颁奖,在北京人大会堂小礼堂举行;第二届颁奖,在绍兴举行;第三届颁奖活动,选择在改革开放的前沿――深圳举行,凸显了鲁迅文学奖的时代特色;第四届颁奖活动再一次选择了鲁迅的故乡浙江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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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奖是这样诞生的
――第四届鲁迅文学奖评奖工作程序
第四届鲁迅文学奖的评奖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征集推荐作品阶段.时间为2007年8月21日―9月21日.由第四届鲁迅文学奖评奖办公室向中国作家协会的各团体会员单位、解放政治部宣传部艺术局以及全国各大文艺报刊社、出版社发出推荐作品的征集通知,希望他们广为推荐参评作品.9月21日,征集阶段结束.共征集到有效参评作品1113件,其中中篇小说 230件,短篇小说224件,报告文学125 件,散文杂文169件,诗歌143件,理论评论164件,翻译作品58件.
第二阶段是筛选审读阶段.时间为2007年9月26日―10月5日.中国作协按照京外人士占1/3以上的原则,组成专家组,对报送推荐的作品集中审读,初步筛选.通过筛选,每一个奖项都提出备选篇目20―22篇.
第三阶段即终评阶段,时间为2007年10月8―15日.根据《鲁迅文学奖评奖条例(修订本)》,有3名评委联名提议,获得半数以上评委同意的作品可增补.诗歌、散文杂文、报告文学、短篇小说、理论评论等奖项,都有1-2篇(部)作品增补进来.在各奖项评委认真细致阅读评审备选篇目和增补篇目的基础上,经过无记名,评选出获奖作品.获奖作品均获得了2/3以上评委的赞同票.有两个奖项未能评满,散文杂文只有4部,翻译奖只有3部作品获得2/3以上票数.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本届评奖工作中有些新规定:
鲁奖评奖条例曾经规定,每一届评委必须更新1/2以上,京外评委占评委总数的1/3以上.本届更要求评委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有作品参评的评委会成员,或系参评作品的责任编辑、参评作者的亲属、参评作品推荐单位的负责人等一切有可能影响评奖公正的人员,必须回避.
以结集参评的作品,应在评奖年度内出版且出版年月前三年内的作品应占全书字数的2/3以上,方有参评资格.
(根据“中国作家网”相关采访报道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