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视野下的检察官思维

点赞:3124 浏览:845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一、检察办案中的法律思维

1.法律思维的概念

所谓法律思维,是指一种特殊的思维,它是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性对人的思维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操作方法所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方法.检察官是进攻性的法律思维,列举大量事实证据,指控被告人有罪,要求法庭对被告人科以刑罚.在一个法治国家中,检察官的法律思维所遵循的原则和规律要求是以法律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为基本线索,强调合法性要优于客观性,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普遍性优于特殊性,理由优于结论,中立、平等办案.

笔者认为,检察官在具体办案过程中的法律思维可分为以下两个部分:

一是对案件涉及之法律规定表层含义进行的思维.首先,检察官在接到案件后,要初步明确案件可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法律规定现状如何;其次,结合案件具体实际,分析本案已符合哪些法律要件,欠缺哪些法律要件,欠缺的要件对法律适用或依法处理的结果可能造成哪些影响;第三,随着程序的进行、案件事实的不断明确化,检察官的个案法律思维也要与案件的进程、逐步查清的法律事实形成互动;最后,在适用法律时,检察官还要通过法律思维找出解决有关法律条款相互矛盾的办法,解释适用此条、排斥彼条规定之充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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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除上述对法律规定表层含义进行思维外,检察官还要具备更深层次的法律思维,即能通过思维从更深的层面去把握法律规定背后的法学原理、法律原则、立法目的以及涉及的本国法律文化等,特别是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尚无相关的法律解释的情况下,这一思维更显得重要.

2.法律思维的特点

(1)法律思维的核心特征是价值判断,而不是形式逻辑.是说一个法律人做出一个法律决定,他不仅仅是一个个形式的逻辑,而更多的是包含他的价值、他的情感、他的立场而做的价值判断.

(2)论证过程优于结论.一个法律思维正确的是要论证的过程要充分,要比结论还重要.就我国的现状来说,在未来的法治建设过程中,检察官更应该注重说理,注重论证.不仅仅是简单依据法律来办案.而更多是要从包括习惯和法理等正当性在内的这些因素对法律文书加强说明.

(3)程序优于实体.法治要通过两个方式实现,通过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来达到一种争论的法治.程序和实体之间,程序要优先,因为程序具有价值,程序还能够保障实体的正义.

二、检察办案中的政治思维

政治思维是政治主体对客观政治现象的能动反映,是政治主体对来自现实的思维素材进行加工、整理从而形成理性认识并据此提出解决政治问题的途径的主观意识活动.政治思维同任何理论思维一样,“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65页.).

只有讲政治,才能保证当代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各项政策的实施,也只有讲政治才能把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到检察工作中去,防止和排除各种错误思想、错误倾向的干扰,保持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条件下,处于打击犯罪第一线的检察人员,面临着腐蚀与蚀的严峻考验.绝大多数检察干警能够经得起考验,做到廉洁奉公、两袖清风.但也确有极少数人经不起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在糖弹面前打了败仗.为此,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教育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认识到在新形势下,挑战和机遇处处存在.不思进取,势必会被时代淘汰,从而增强干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为了适应时代性和先进性的要求,自觉更新执法理念,用政治思维来武装执法理念、指导行动.使法治思想深深扎根于每位干警的头脑中,真正树立法律至上的思想,尊崇法律,信仰法律,敬畏法律.干警要养成自觉学习政治法律的习惯,使干警弄清法律的基本规定、基本理念和精神,加强政治思维,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

三、科学运用法律思维与政治思维

首先要善于运用法律思维.办案是将静态的法律条文与生动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比对、矫正的过程,也是法律精神的传播、渗透过程,是最能体现法律信仰、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治理实践.因此,作为检察官,善于运用法律思维是不可或缺的职业素养,也是科学办案的基本保证,它是指导办案工作首要的思维方式.

其次,要善于运用政治思维.在办案工作中,政治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冲突矛盾会不可避免地发生,这就需要我们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善于运用复合思维来办案.事实经验告诉我们,法律思维并不是永远的胜利者,更不是永远的正确者.从根本上说,单一思维定式的缺陷在于,它使司法者把握不好个体公正与整体公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法理公正与情理公正的关系,往往忽视整体公正,见木不见林;或者简单地以程序的名义把矛盾纠纷拒之门外,推向社会,推卸司法的社会责任,以程序公正损害和影响实体公正;或者脱离社会实际和文化环境,机械理解并僵硬适用某个法律条文而不顾是否合情合理,结果违背了法律的精髓.尤其在处理某些疑难案件时,若片面追求法律效果而不顾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就会以牺牲一个地方的稳定或发展为代价.

总之,检察官要正确行使法律监督权利,必须力戒单一的法律思维定式,不能只满足于法律技术的熟练,还要增强政治敏感性,自觉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对法律精神融会贯通,对法律原则驾轻就熟,对社情民意了如指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