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动物法律主体地位之否定

点赞:3377 浏览:852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随着环境学的发展,愈来愈多的学者主张动物具有权利主体地位,更有学者提出赋予动物在法律层面上的相关权利.然而,在传统民法上,动物一直是以法律关系客体的身份出现的.主张动物具有法律主体地位不仅具有逻辑推理上的缺陷更是对“主、客二分法”这一法律结构和由此结构所维护的法律秩序的极大冲击.因此,本文力图否定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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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动物 法律人格 动物主体化 动物福利

作者简介:黄隆星,北方工业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243-02

由于人类长期过度开发自然资源等因素,导致生态环境日趋恶劣.更有不法分子,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大量捕杀犀牛、东北虎、藏羚羊等野生动物,进而导致许多动物、物种濒临灭绝,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因此,越来越多的环保人士提倡给予动物以法律上的保护.而法律人对是否应当赋予动物在法律层面上的相关权利各持不同的主张.其实,对动物权利的种种不同看法,其根源还在于动物是否能成为法律主体这一争议.因此笔者将试从法律人格的开端、动物主体化的障碍、动物福利等方面浅谈对赋予动物法律主体地位的否定.

一、 法律人格的开端

据查资料而知,法律人格一词源于拉丁语persona,persona的内涵(per-suonare for singing的面具)是舞台,命运,被赋予的角色,外在表现出的角色.在社会的舞台上,你是一个成员,亦是一个演员,你具有法律舞台上的主体资格.而后演进为“自由人”.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人格的范畴不断扩张,不仅全部自然人均具有法律人格,而且一些团体也取得了法律人格.法律人格与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等同,即人作为权利、义务承受者的属性.

近些年来,随着公民环保意识的觉醒、权利意识的增强,呼吁给予动物权利的声音愈来愈多.许多学者争相呼吁各国立法者通过立法来加强对动物资源的保护.如今法学界对于此问题主要分为“主、客二分法”与“主、客一体化法”两个阵营,并且存在着难以调和的激烈争论.而今法学界有关动物法律人格的主张,不外乎三种,一是动物完全法律人格论,二是动物限制法律人格论,三是动物无法律人格论. 赞成“主、客一体化”的学者认为动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一些开明的“主、客二分法”学者认为,动物可以得到一些特别的保护,但只能是特殊的主体,并且只享有有限的权利,如生命权、生存权等,而绝大多数持“主、客二分法”的学者则认为动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 动物主体化的障碍

(一)动物能成为有限的法律主体吗

如前文所述,动物主体论者赞同动物可成为有限的法律主体.对于“有限”的法律主体,笔者不禁要问:动物主体论者不是一直宣传平等的观念吗?又为何同为动物,一部分动物可以成为法律主体,享有同自然人一样的权利,而另一部分却只能成为受人支配的客体呢?宠物,由于乖巧可爱,故而可以具有法律人格,野生动物,出于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性,所以亦承认其主体地位,而农场中的其他动物则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这岂不是有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之嫌?按照这种逻辑分析来看,依旧是站在人类的角度思考.

从诉讼方面来看,若认为动物是法律主体,那么当其权利遭受侵害时,它该用何种方式表达诉求,又该向何部门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呢?有些学者提出,可适用写作技巧人制度,即为动物设立监护人或写作技巧人,由动物监护人或写作技巧人代为行使动物所享有的权利.此设想对于家禽和宠物还有一定可行性,可是对于数种庞杂的野生动物,该如何设定监护人或写作技巧人呢?为每一只动物设定显然不合理,为每一种动物设定亦是浩大的工程.如果可行,那么又该如何选择监护人或写作技巧人呢?况且我们又如何能保证监护人或写作技巧人所代表实施的行为是动物自身所需要的呢?这些都是我们要考虑的问题.

检测设动物可以适用监护制度.但是监护人如何与动物沟通?至少现如今,动物和人之间还不存在一个可以进行沟通的方式.动物不了解它们的何种行为是合法的或非法的,与此同时人也不知道动物何时感到它的合法权利受侵犯.也许人类认为并不是侵害动物的行为,但动物却认为是,那么出现此种问题该如何解决?若人擅作主张给动物以人格,则需给动物设置各项规范使之遵守,可它们能否遵守这些规范,倘若它们违规定反,如何处罚呢?罚款?拘役?将其?或是其他?由此可见,赋予动物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在诉讼方面亦是不可行的.

一些赞成学者从权利进化论角度出发,提出法律权利主体的范畴是在不断扩大的,如奴隶、妇女等都是逐渐从客体上升为主体的,因而得出动物有朝一日也可成为法律主体的结论. 但是,我不禁要问:法律人格真的存在一个无限扩大的过程吗?笔者的观点是:法律人格的扩大不是一个无限的过程.我必须承认,从历史长河中看,法律人格的范围的确存在一个不断扩大的过程,但这种扩大并非无限度.“从自然科学的角度而言,任何进程都有一个临界点,不存在无限的可能,法律人格的扩充亦是如此,只能在所有人类范围内进行扩充.现时各国的权利主体,都没有超越临界点,依然属于具有意志能力的主体范畴之内.”

(二)从人自身的角度分析动物主体化的不合理性

从人类自身角度分析,倘若动物同人一样的享有人格权,那么即会出现人类必须尊重动物的一切权利而导致动物不能供人类使用的问题.那么人类需要的必须从动物身上获取的元素,用何种物质代替?同时,科学家在许多科学实验过程中,往往需要大量的动物,例如研发和检测药品.若动物具有了法律人格,那么科学家必须放弃用动物作为实验药品的方法.众所周知,我国的中医文化博大精深,而其中许多药方中的药材均涉及到动物,如“鹿茸”、“蜈蚣”等等,那是否意味着我们就要抛弃一切涉及动物的医学文化呢?因此赋予动物法律上主体地位的观点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将产生重大的、不利的影响. 再者,法律是人的法律,法律只能从主体与客体关系的角度对人与动物的关系加以规范.尽管权利主体的范围从部分自然人发展到所有自然人,但这些主体具有共同的特征是在实践过程中都具有理性分析的能力,这也是与动物活动的根本区别.有人利用此观点反驳道:精神病人与未成年人也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理性分析能力,但他们均可使用设立监护人与写作技巧人的方式来行使权力,为何动物不可?其没想到的是,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均是暂时没有理性,精神病人有通过治疗而康复的可能,未成年人则可以通过教育,从而培养出理性.而到目前为止的科学表明,动物是永远也不可能进化到人类理性水平的.因而,动物不会理解人类社会的法律,它们也没必要理解.被毫不知情的法律统治,对动物来说亦是件痛苦的事情.“法律是人的法律,这个道理是如此朴实,以致于有时人们竟会忘记了它的存在.”

三、动物福利观点的提出和发展

动物不能在法律上取得主体地位,那么,是否就无法对其进行保护了呢?其实不然,通过动物福利便可解决问题.

动物福利(welfare)是和动物的康乐联系在一起的.所谓动物福利,就是让动物在康乐状态下生存,而康乐状态指的是无任何疾病、无行为异常、无心理紧张压抑和痛苦等.动物福利这个概念由生理福利、环境福利、卫生福利、行为福利和心理福利五大要素组成,因不是本文重点,故笔者在此不做赘述.

在目前大多数国家的法律结构下,人是制定法律者,动物则是被动接受法律者.人类通过法律向动物提供福利,而动物由于不具有意思表示的行为,故其只能被动接受来自人类的福利,不能争取权利和免除义务.从另一个角度说,人类在法律上的主动性,很好地说明了“法律是人的法律”,动物在法律上只能是客体而非主体.

四、 结语

就目前社会状况以及社会的发展角度而言,动物都不可能取得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因为不论是从理论上亦或是实践上都具有不可逾越的挑战.而若赋予其法律人格则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甚至会引起当前法律制度的变革.因此从实践上来说,动物成为法律人格的主体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故笔者主张否定动物在法律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