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程有关法律问题

点赞:5552 浏览:1638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存单质押贷款作为一种充满时代气息的新兴的担保贷款经济活动方式,被越来越多的银行接受.商业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由于其程序复杂、出现问题较多而更加引起关注.因此,有必要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现状进行研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法律上的剖析,提出相关对策,以期在理论和实践上为其提供点滴借鉴.

关 键 词 :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对策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2-0172-02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存单质押贷款作为一种充满时代气息的新兴的担保贷款经济活动方式,被越来越多的银行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目前,商业银行主要开展凭证式国债、股票、单位定期存单和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由于其程序复杂出现问题较多而更加引起关注.银监会及各个银行都出台了对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办法及具体操作程序.然而,近几年,随着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出现了民事及刑事等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涉及数额标的以亿计数,给国家和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有必要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现状进行研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法律上的剖析,提出相关对策,以期在理论和实践上为其贷款活动提供点滴借鉴.


一、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一般流程

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行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质权人接受其他银行出具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则成为贷款业务的主要风险.如果核押工作出现问题,那么,银行的第二还款来源将成为泡影,带来的损失将无可弥补.

首先落实核押程序是该笔质押贷款安全的基础.根据《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担保法法规的规定,质权自出质物(质押存单)交付质权人(银行)时设立.贷款行首先要对存单进行核押程序,主要工作包括:存款行对存单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向贷款行提供书面确认书,存款行提供保证不提前支取、挂失、到期后没有质权人书面通知不支取付款项等保证材料.存单交付贷款行保管,出质人出具存单质押承诺书,同时填写质押明细表,在该表格中,如实填写开户姓名、、金额、开户日期、期限日及等项目.同时签订质押合同,在合同中,根据1999年9月3日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12条,经确认后的单位定期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质押贷款数额不得超过确认数额的90%.人民银行规定的是一个上线限制,各个商业银行在实际发放贷款时掌握的比例也各不相同.例如,《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3条,存单质押贷款,贷款额不得高于存单存款金额的80%.因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保证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安全,确定质押金额的具体数额,银行相关部门将存单、贷款资料及其借据等交付到会计部门审核,借款人则亲自到营业厅柜台贷款出账手续,以转账的方式收到质押贷款.银行同时将此质押计入账簿,质物视为重要凭证妥善保管,期待到达时做返还之用.

二、单位存单质押贷款出现法律问题及法律对策

1.单位存单质押贷款期限确定

随着贷款担保业务的不断深入发展,单位存单质押贷款业务量在全国范围内猛增,随之而来的就是此类纠纷也越来越多.有些银行在这类业务过程中,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对存单质押的期限没有足够的重视,有人认为,单位存单质押贷款是零风险业务,但是从相关的案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能够保证此类质押贷款安全,按时回收贷款,正确确定单位存单质押贷款期限是其中因素之一.举一个案例:某银行信贷人员在一起单位存单质押贷款过程中,将贷款期限确定在单位存单的期限后一年半,当存单到期后,在质权人即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存单被兑付,致使这笔贷款业务回款担保成为悬空,增加信用风险.因此,在这类质押贷款的过程中,对确定贷款期限一定高度重视,一般安全期限应当在单位存单质押贷款的期限之内,防止存单被兑付,质押失去效力,同时也防止诸如存单需要展期,重新签订质押展期合同等等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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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押金额如何确定数额

中国人民银行在1999年9月3日颁布实施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其中第12条就质押金额有规定,即:经确认后的定期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质押贷款数额不得超过确认数额的90%.但是各个商业银行对于质押金额的确定,还是按照各自的实际情况掌握,一般都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数额.比如农业银行规定,在其第3条中规定,存单质押贷款,贷款额不得高于存单存款金额的80%,以此降低信用风险.检察机关在侦查一起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诈骗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由于银行信贷负责人与借款人互相勾结,恶意串通,将贷款额度1000万确定为与存单存款额度相同,即1:1的比例,其结果可想而知,贷款到期后,除本金外,还有利息.如不能如期还款,就有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因此,放款后,这笔贷款的信用风险是极其高的,这就要求接受单位存单质押贷款时,对质押金额的依法确定,是保证质权人实现利益,减少风险的必备要件之一,一定要高度重视.

3.如何防范伪造、变造存单进行虚检测存单质押

存单真伪是保证单位存单质押贷款实现的基础.如果银行在核押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程序,没有识别存单是伪造、变造的,而作为是真实合法的存单来放款,无疑给银行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且现在银行的单位存单质押贷款数额越来越大,数亿金额也不在少数.因此,核押程序是整个程序的重中之重,是传递质押权利凭证的程序.何谓核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对存单核押的法律效力做出规定:存单核押是指权利人将存单质押的情况告知金融机构,并就存单的真实性向金融机构咨询,金融机构对存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存单上或以其他方式签章的行为.单位定期存单是银行间对贷款人的申请进行核实和确认,是银行间对权利凭证的传递,贷款行不接受个人递交的存单和确认书.实践当中,之所以将虚检测或伪造的存单以合法真实的身份进行质押的原因,就是非银行工作人员参与接触存单和确认书,以检测乱真.所以,在核押的环节,应当坚决杜绝非银行人员接触存单和确认书外,核押经办人必须亲自到存款行对存单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诸如,存款系统中是否存在该笔业务,银行账簿中是否有该笔业务记录等等.质押权人只有获得真实合法的存单和确认书后,才有可能进行质押合同的签订、放款等程序.

总之,单位定期存单就是为质押贷款而设立的.在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过程中,需要贷款行依法合规对存单进行核押和审查,在质押资料,如开户证实书、申请委托书、预留印鉴、、定期存单及确认书等所需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签订质押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质押合同必须与存单所有人签订,存单持有人不同于存单所有人;在合同中对质押金额及发放方式、兑付手段、未能履行合同时如何依法兑付等事项明确规定.放款后,对贷后监督环节也应当及时准确.当发生信用危机时,如何最大限度保证贷款安全,减少损失,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责任编辑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