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校园学生权益侵害纠纷的归责原则

点赞:11622 浏览:4691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归责原则是法律责任认定的关键,所以确立科学合理的校园学生权益侵害纠纷的归责原则,对法律责任的分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对高校和学生法律地位的分析,可知二者之间形成了一种特别权力关系.由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引起不同的法律责任,不同领域的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有差异,要解决高校学生权益侵害纠纷的四项归责原则,即:违法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原则.

【关 键 词 】高校 学生权益侵害纠纷 法律地位 归责原则

一、高校校园学生权益侵害纠纷概念的界定

目前,有关“校园学生权益侵害纠纷”的称谓不统一,如: “学校事故”“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校园伤害事故”等,由于叫法不同,其内涵、范围和程度也不尽相同,以上这些称谓未能全面体现此类纠纷的本质特征.

二、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地位

(一)高校的法律地位

高等院校作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国家和社会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地,我国的《民法通则》、《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将其定位为事业单位法人; 但是,与一般的事业单位法人相比,高校的法律地位具有性质的非政府性、成立的公益性、经营的非营利性和管理的自治性等特殊性; 同时,我国在诉讼制度上有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之分,而且,我国行政法理论除了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外,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可以是行政主体,高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正是来自《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是确立了我国高校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特殊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当然,高校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则具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二)大学生的法律地位

总的来说,大学生在普通高校中居于主体地位.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和大学生的现状,多数的大学生已满18 周岁,且智力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作为民事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对自己的学习、生活和社会事务具有独立判断、独立行动、独立承担后果和责任的能力; 同时,大学生既是学校教育管理的对象,也是高校行使学籍管理、学位授予权的相对人.依《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有实施教育教学管理活动的权力.实践中,学生因违反高校管理规定而受到处分,如: 给予学生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情形,不具有可诉性.但是,高校对学生做出不予注册学籍、开除学籍等处理,或不予颁发、学位证等决定,不必事先征得学生同意,具有单方意志性,此类情况具有可诉性,此时的学生是行政相对人.

三、高校学生权益侵害

纠纷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它是追究法律责任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根据前文分析,可知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特别权力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引起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同领域的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具有差异性.

(一)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归责原则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可见,我国的行政赔偿采取的是违法归责原则,即国家只对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是合法的,则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它是确定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前提,是一国行政赔偿立法价值取向的集中体现.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学生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行政诉讼法的精神,这里的“违法”应是违反广义上的法律,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等;违法的种类可以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律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违法的形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司法实践中,涉及高校学生权益受侵害的案件,如: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林群英诉厦门大学博士生招录案等,就是依据《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行政诉讼法》等规范性文件,使高校作为行政主体在行使学位授予权、招生录取权时因违法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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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如前所述,高校和学生之间的特别权力关系中存在私法关系,由于校园发生的学生权益侵害一般是由侵权行为引起,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时存在过错,致使学生发生权益侵害事件,学校应承担的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 而且,学校教育作为一种公益性事业,学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纠纷多数不涉及违约,所以本文从侵权方面来分析校园学生权益侵害纠纷有更大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共涵盖了三项归责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原则.

本文通过分析更清晰地认定了校园学生权益侵害纠纷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很多温暖的东西,之所以要呼唤人文精神,就说明了人文精神离我们越来越远,科技与人文在分裂、在失衡.分裂与失衡有二层含义:一是指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学科分化严重,从高中就文理分家,造成文不习理、理不习文,二者间互不相容.第二、科学逐步放弃了人文关怀,不再追求思索人类的终极归宿与生命价值等问题.上述两种分裂均从近始,科学技术与人文的学科分化日益扩张,尽管这满足技术理性对效率原则的要求,但也使人文学科的领地日见狭窄.与此同时,学问普遍的功利化和科学化使得社会科学兴起,进而降低了人文学科的地位.更重要的是,力量型科学本身就要求着与之相应的分工型科学与教育体制.若从教育体制上就开始了转变,那么科学与人文的分裂便是不可避免的.但从人类的终极意义上讲,我们发展科学技术的根源是为了满足人类、造福人类,即要有生活中的方便、享受,更要有精神上的富足.不单是为了发展科学技术而去发展科学技术,要与人的全面发展、人文关怀相结合,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创造一个合乎人的需要和价值世界.没有科技,就会落后.没有人文,就会异化.所以两者之间应紧密相连,科技与人文的关系正如龚育之先生所说: 我们提倡的人文精神应该是具有现代科学意识的人文精神,我们提倡的科学精神应该是充满高度人文关怀的科学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