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后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基础

点赞:27503 浏览:12225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关于“逐步在全国推行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公众 开放”的政策,学校体育场馆从2006年开始,逐步向社会公众开放.然而在学校体育场馆对 外开放的过程中难免发生各种体育伤害事故,如何依据法律妥善处理此类体育伤害事故的经 济赔偿或补偿,缓和家庭、社会与学校之间的矛盾却是影响社会体育开展的重要因素.试对 现行行政法规、民事法规、经济法规、体育法规等相关内容进行分析研究,论证依据现行法 规解决“问题”的可行性,为正确处理此类纠纷提供法律支持.

关 键 词 :学校体育场馆,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基础

中图分类号:G8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7-3612(2010)02-0035-03

Legal Basis for Injury Accident Processing in Public Services at

School Sports Venues

TAN Zhongqiu

(Chengdu Sport University, Chengdu 610041, Sichuan China)

Abstract: Since 2006, school sports venues he opened to the public according t o the policy of “Gradually Opening School Sports Venues to the Public around Ch ina” issued by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Sport and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Chi na. It is, however, inevitable to oid injury accidents during the opening of s chool sports venues. Therefore, economic pensation or reparation for injury a ccidents at the venues according to law constitutes an important factor influenc ing social sports as it can relieve the tension among the family of the injured, society and school. The paper tries to prove the feasibility of solving the “i njuries” legitimately and provide legal support for such cases on the basis of current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civil regulations, economic regulations and sports regulations.

Key words: school sports venue, injury accident, damage pensation, le gal basis

随着广大群众健身意识的增强和需求的扩大,公共体育场馆的缺乏,日渐成为热点问题 .据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结果显示,我国现有体育场地85万多个,其中属于各类学校的 场地占总数的66.7%.一方面,大众健身需求增强,校外公共体育场馆严重不足,而另一方 面,由国家财政投入建设的学校体育场馆却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因此,国家体育总局和教 育部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 育 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之精神,决定逐步在全国推行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政 策.并于2006年开始在全国进行试点,第一批全国共有7个省市145个学校和13个公共体育场 馆列为开放试点单位,2007年第二批开放试点省扩大到28个,数量增加了一倍多,达到354 个学校和19个公共体育场馆.

课余及节检测日开放学校体育场馆固然是一件好事,然而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后发生各种体 育伤害事故难以避免,如何依据法律妥善处理此类体育伤害事故的经济赔偿或补偿,缓和家 庭、社会与学校之间的矛盾却是影响社会体育开展的重要因素.本文试对现行行政法规、民 事法规、经济法规、体育法规等相关内容进行分析研究,论证依据现行法规解决“问题”的 可行性,为正确处理此类纠纷提供法律支持.

1.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中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中的伤害事故是指社会公众在学校对外开放的体育场馆中开展体 育活动发生的各种损伤与伤害事故.究其原因主要有:

1.1 学校场馆设施缺乏安全保障

使用年久失修缺乏维护的体育场馆、损毁严重缺乏监控检 修的体育设施,使用质量低劣不符合标准的器材,场馆经营者、工作人员不履行注意义务或 履行不当,锻炼者不听从正确指导违反器材使用程序规则,盲目使用体育器材等都是导致锻 炼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危险隐患.

1.2 体育医务监督、体育技术指导缺乏

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后,进入场馆的锻炼者由于其年 龄、职业、性别、身份不同,身体素质、机能水平、运动技能不尽相同.在目前没有体育医 务监督、缺乏体育技术指导,锻炼者体育科学知识参差不齐的情况下,难免引起多种伤害事 故的发生.如肌肉拉伤、骨折甚至是猝死等.

1.3 体育活动与项目本身存在潜在的危险

体育活动所具有的人体参与性、竞争激烈性和身 心挑战性等特征,既是体育活动的魅力所在,也决定了体育活动本身伴随着潜在的危险性. 特别是篮球、足球等对抗性强的体育项目和轮滑、体操中的单双杠技术性要求高的项目,对 锻炼者的人身安全的危险性更大.

1.4 进入学校体育场馆的社会成员鱼龙混杂、良莠不齐

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后,进入学校体 育场馆的社会成员身份多样、情况复杂,且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锻炼者或者为争占场地发 生纠纷、或者在比赛中发生冲突、或者故意寻衅滋事引发打架斗殴,都可能导致伤害事故的 发生.

2.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后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基础

基于上述原因发生的体育伤害事故,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处理此 类伤害事故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3个方面: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2.1 宪法 宪法是作为体育依据的最高和最基本的法律.公民的 体育基本权利,体育社团组织的结 社自由等均以宪法为依据.我国《宪法》第21条指出:“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 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1]表明社会体育是我国体育事业中的最重要部分, 是我国体 育工作的基本任务和体育事业发展的重点.《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 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2]表明开展体育活动与获得赔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2.2 法律


2.2.1 体育法

体育法是我国体育的基本法律,也是我国第一部体育的专门法律.体育法对我国体育的 方针、目的、任务、地位、管理体制、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基本措施、法律责任等一系列 重大问题都作了法律规范,是体育的纲领性法律文件.《体育法》第一章总则中第1条指出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 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第2条提出的我国体育方针中进一步明确提出:“国 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 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第10条又强调:“国家 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第11条规定:“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 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第1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 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持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3]该条文明确 了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在开展大众体育中的义务,即要为公民进行体育活动创造各种条件.这一表述反 映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保障参加体育活动者的健康创造各种条件的含义.换句话说,如果 因为条件不具备而发生了伤害事故,其责任主体应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2.2 国家赔偿法

根据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显示: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我国各系统、各行业、各 种所有制形式( 不含港澳台地区) 共有符合普查要求的各类体育场地850 080个,其中标准 体育场地547 178个,非标准体育场地302 902个,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为1.03 m2.改革 开放以来, 我国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 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 化.近年来, 越来越多的人投身于全民健身活动中, 体育运动成了人们生活的需求,体育已 由“ 教育型”扩大为“ 社会生活型”.然而, 现阶段, 一方面我国的体育场馆极其有限,根本无法满足广大人们的健身需求, 而另一方面, 由国家财政投入建设的学校体育设施却大 多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因此, 充分利用学校体育资源, 为广大群众参加体育活动创造更好的 健身条件, 盘活、整合现有学校体育场馆资源, 以达到物尽其用的效果, 已经刻不容缓.我 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 育设施向公众开放”.[3]既然是国家支持和鼓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31条也 明确指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体育场所对外开放的目 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其性质是属于国家支持公益事业的性质.学校 不过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关于“逐步在全国推行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公众 开放”的政策而已,只是国家命令的执行者,而非决策者.《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2]因此,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 中的伤害事故的经济赔偿应当依据《国家赔偿法》由国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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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民法

民法也是处理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中的伤害事故经济索赔时依据的主要法律之一. 相关条文主要有:《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着合同的约定或者 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10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 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 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 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4]学校体育场馆的管理者相当于债务人,在学校对外开放的体育场馆中进行 体育活动 的公民相当于债权人.因此管理者负有保证公民在进行体育活动中的健康,生命安全以及对 物、人环境完备的义务.公民在学校对外开放的体育场馆中进行体育活动发生伤害事故,说 明管理者没有完全履行义务,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 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4]这是关于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 规定.

第106条第3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 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 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 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 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4]该条文适 用于因学 校体育设施,设备的瑕疵造成的体育伤害事故.这是关于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原则的规定.

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 民事责任.”[4]这是关于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

当前,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模式主要有三种:1) 学校自主开放,独立管理,2 ) 以体育俱乐部的运行机制,局部分片统一管理,3) 由一行政部门或组织牵头,同一县 市行政区内统一管理.当公民在学校对外开放的体育场馆中进行体育活动发生伤害事故时, 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可以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 则追究管理者的民事责任.

2.2.4 合同法

目前试点学校采用的开放管理模式主要有学校自主管理有偿开放与无偿开放相结合模式. 这种模式是将一部分体育场馆设施免费向公众开放,另一部分体育场馆设施在开放时间段收 取一定费用.用于免费开放的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大都是室外田径场、篮球场等配置比较简 单的场地,用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馆设施大都是条件较好的室内体育馆,如篮球馆、游泳馆 、羽毛球馆、乒乓球馆等需要成本运营的场地.那么这些体育场馆在对外营业中与健身消费 者形成的是一种混合合同关系,即场馆租赁合同与雇佣怎么写作合同关系.如果健身消费者在这 些场所发生了伤害事故,应当依据合同法律关系来处理.[6]《合同法》第60条规 定:“当 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 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5]因此,学校体育场馆的经营 管理者应 当尽到不安全因素的提示、告知、劝告、协助义务.学校体育场馆在对外营业中与健身消费 者之间既然形成了合同关系,当事人就应当严格遵照合同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合同 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 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5]据此,消费者可以以 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身份要求经营者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2.2.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写、使用商品和接受怎么写作时享有人身、财 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怎么写作,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 要求.”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怎么写作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 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怎么写作,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 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怎么写作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 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怎么写作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怎么写作仍然可能对人身 、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 的措施.”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写、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怎么写作,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 利.”[4]公民在学校对外营业的体育场馆中进行健身活动,本身就是一种消费行 为,如果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可以以消费者的身份依法向经营者索赔.

2.3 行政法规

2.3.1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 育设施向公众开放.”[3]《条例》第2条所称的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 府举办或 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体育场(馆).学校内部的体 育设施,不是本条例规定的公共体育设施,但是,条例规定鼓励学校内部的体育设施向公众 开放,并原则上享受条例规定的有关政策.那么,学校内部的体育设施一旦向公众开放,就 具有公益性.有关管理者的法律责任即可依据本《条例》相关规定来认定.《条例》第25条 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 、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3]第30条规定:公共 文化体育 设施管理单位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 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 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该规定表明管理者行使的是一种公权力,并为适用《国家赔偿法》处理学校体 育场馆对外开放中的伤害事故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3.结 论

学校体育场所在对外开放过程中,公众在其场所发生的体育伤害事故,在处理上的法律 关系千头万绪、情况复杂.尽管专门立法滞后,但应用逻辑分析方法对现行的法律规则、法 律原则与事实之间的内在逻辑进行分析,都能找到处理的依据.本研究结果可为政府主管部 门在立法滞后的情况下解决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公众开放面临的此类问题提供参考,同时促 使政府主管部门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消除学校的后顾之忧,保障学校的合法权 益,保证“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政策畅通无阻,为社会体育事业的兴旺发展保 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