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借款受法律保护吗

点赞:12696 浏览:5665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高某曾于1998年3月应徐某的要求借给他1万元,当时未约定还款日期.碍于朋友情面,高某在以的两年多的时间里,从未向徐某提出还款的事.

2000年7月,高某因急事需要用钱,才开口要徐某还钱,哪知徐某竟然拒绝还钱,还说时间过了两多,超过了诉讼时效,此项借款已不受法律保护,商某告到法院也没有用.事实果真如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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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是徐某对法律的误解.我国民法上的确有诉讼时效制度,所谓诉讼时效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也有利于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徐某根据的可能就是这一条.但徐某不知,诉讼时效期间有个起算时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也就是说,诉讼时效的起算,以权利人之权利客观上受到了侵害、且权利人主观上已知晓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为构成要件.本案中,高某和徐某间的借款合同并未约定还款日期,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很显然,在高某向徐某要求还款被拒绝前,高某是不可能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上,在高某的还款要求被拒绝前,其权利也并未受到侵害.所以,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高某的还款要求被拒绝时起算,如果高某在此后又超过2年才起诉,而且期间没造成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等的法定事由的,才算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最后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