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哈萨克族传统婚俗的法律与

点赞:31002 浏览:14444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哈萨克族是一个有着古老而又悠久历史的少数民族,与一些少数民族一样是一个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由于哈萨克族人民大多生活在西北的草原上,是一个典型的游牧民族,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群体之间的交流与互动愈加的频繁,虽然有一些习俗已被同化,但很多传统而具有典型特色的婚姻习俗一直沿袭至今,探究哈萨克族的婚姻习俗,对于了解这个伟大的民族和完善我国的婚姻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 键 词 传统 婚姻习俗 哈萨克族

基金项目:本论文由新疆大学世川良一优秀研究生科研项目资助;项目名称:新疆少数民族调解离婚机制的建构-以哈萨克族为例;(项目编号:XJU-SYLLF09018).

作者简介:马莉莉、吴兴红,新疆大学法学院2008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248-02

曾有一位伟大的法学家说过:“能实现正义的法律是良法,是可行之法,反之,法则不能称之为法”.近些年来,我国《婚姻法》不断的完善,力求实现社会最大化的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但对于拥有五十六个民族的中华大家庭来说.只有立法的调试适远远不够的,努力的建立一套符合本民族婚姻习俗的制度,更有利于矛盾的解决、社会的长治久安.

对哈萨克族传统婚俗的法律与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婚姻法的论文范例 大学生适用: 高校大学论文、学士学位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87 写作解决问题: 写作技巧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提纲、论文题目 职称论文适用: 期刊目录、职称评中级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写作技巧 论文题目推荐度: 最新题目

一、哈萨克族的婚姻习俗

哈萨克族的婚姻习俗具有典型的游牧民族的特色,由于哈萨克族长期居住在北方辽阔的大草原上,过着时而定居时而游牧的生活方式,因此他们一直沿袭着古老的婚姻习俗,甚至在氏族部落里已成为一种比法律还有震慑力的制度,一下笔者将详细介绍哈萨克族人民的婚姻习俗.

(一)缔结婚姻的形式

1.写卖婚

在过去,哈萨克族缔结婚姻的形式最主要的是写卖婚,甚至在今天文明的社会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落后地区,依然存在这种写卖婚的现象.在我们古代缔结婚姻形式中男女没有自由选择配偶的自主权,正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把这种婚姻形式表现的淋漓尽致.在婚姻方面少男少女没有决定权,一从父母,婚姻大事全权有父母做主.婚姻能否缔结成功要看男方给的彩礼多少,哈萨克族,特别是以游牧为生的生活在草原上的哈萨克族很看重“门当户对”.彩礼多意味着新郎有能力让自己的女儿过上殷实富足的生活,更是代表着男方对女方家人的尊重.同时,也是对女方父母养育子女的辛苦的一种报答.这种缔结婚姻的形式的实质就是以财物作为筹码换取妻子,实质就是一种写卖婚姻的形式.


2.抢劫婚

抢婚在少数民族的婚姻制度形式里是很常见的,哈萨克族是北方的游牧民族,抢婚在哈萨克族的历史早期是很盛行的,虽然现在这种野蛮的婚姻习俗已经早已不存在,但仍然在某种程度上保留着抢婚的一些痕迹.

抢劫婚按照被抢劫的对象,可分为劫夫和劫妻两种类型:

劫夫型,即女子抢劫男子成婚.这种类型的婚俗源于偶对婚的妻方居住阶段,对偶婚早期实行母权制,女子不出嫁,男子不聘娶.婚姻形式是走访婚.劫妻型,即男子抢夺女子成婚.这种婚姻制度是氏族外群婚的表现形式,哈萨克族婚姻制度规定同一部落特别是七代以内的近亲不能通婚,而且同吃一个母亲奶长大的男女也不能结为夫妻.抢婚实质是部落内部男多女少矛盾的产物,男人为了得到女人,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而迫不得已到其他部落抢劫女子而成婚,抢婚就是这样的背景下形成的.在笔者在新疆伊犁和昌吉州对哈萨克族婚俗的实地调研考察中,发现现在的哈萨克族的婚礼上仍然可以见到一些象征性的抢婚形式.如现在男子要娶到女子为妻,在婚礼的当天要去女方家“迎亲”,也叫“抢亲”.就是男方的好朋友帮新郎把娘抢到婆家来.新疆的哈萨克族结婚是在下午和晚上结婚,这也是抢婚遗留下来的痕迹.

3.入赘婚

入赘婚也叫招赘婚,也是现在所说的倒插门婚姻,在汉族古籍中,有很多先秦时期的入赘婚的记载,入赘婚其实是私有制社会的产物,在早期的写卖婚姻形式下,有些经济条件拮据的男子,拿不出彩礼娶妻结婚的,便入赘到女方家,成为女方家的一员,这样就形成了男嫁女娶的入赘婚.在现在的社会中这种婚姻制度是很少见的,虽然这种婚姻形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大部分的男子还是认为入赘到女方不是什么很光彩的事情.

(二)解除婚姻的形式

哈萨克族婚姻是终身的,一经缔结婚约,便不能随便解除.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离婚,子女全部归于男方,如果丈夫提出离婚,妻子可以带走结婚时带来的嫁妆.在传统哈萨克族婚姻制度中妇女的地位是很低的,哈萨克族的男子把女子当做是自己的财产,可以任意的支配,女方必须听从丈夫的,如果妻子想要出门逛街写东西等,也一定要征求丈夫的同一,如果妻子要回娘家,必须经过婆婆和丈夫的许可才能回家,否则是不能自由行动的.在解除婚姻的方式上,哈萨克族特别是经济落后法制观念薄弱的地区,男子说一句话,女子就可能面临被休得危险.

二、哈萨克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

(一)一夫多妻现象的存在

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我国基本实现了一夫一妻制度的贯彻实行.但一夫多妻现象仍然存在.根据笔者在新疆伊犁地区很多农村的婚姻家庭的调查中,发现有的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封建传统比较浓厚的地区,仍然存在着一夫多妻的现象,据笔者的研究分析.这可能与哈萨克族的对伊斯兰教的信仰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在《古兰经》中就有男子可以娶四个妻子的规定.

(二)缔结婚姻重仪式轻登记

结婚程序,是指结婚的男、女在满足《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时,欲结为合法夫妻而必经的法定程序.我国《婚姻法》第8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可见,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只承认一种婚姻的效力――登记结婚.只有在法定的机关经过法定的程序而登记取得的夫妻关系,才是受我国法律予以保护的婚姻关系.而哈萨克族是一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在他们虔诚的宗教信仰下,缔结婚姻时宗教仪式往往被人们放在重要地位,他们认为,没有经过宗教仪式的婚姻是不能算是婚姻的,是违背民族的信仰和精神的.这样的婚姻也是不被族人所认同的.在有些偏远的山区,加之人们法律意识淡薄,青年的婚姻往往在一个有声望的阿訇的主持下.就可以宣告他们成为“合法”夫妻.

(三)少数民族青年没有婚姻自主权

通过上述缔结婚姻形式的描述,我们不难看出,在传统的婚姻习俗中青年男女的选择配偶的权利是很受限的,如哈萨克族女子必须选择本民族的男子成婚,如果一女子选择了汉族男子成婚,他们的婚姻是不被家人接受,也不受本族人所承认的,一旦女子嫁给了汉族男子,女子死后是不能回到故乡的.

(四)在离婚方面妇女的权益欠保护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男女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而在哈萨克族的婚姻习俗中,往往把女子当做是男子的一种财产,只有男人才有单方的“处分权”,妇女是没有权利解除婚姻的.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离婚,子女全部归于男方,如果丈夫提出离婚,妻子可以带走结婚时带来的嫁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方面,哈萨克族的人们往往遵从生活习俗,而妇女却没有意识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婚姻习俗与法律冲突的调解机制的构建

(一)加强普法力度,增强法律意识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先进意识的不断觉醒,很多不文明的传统也已经不复存在,但是很多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依然存在,在笔者的实地调研考察中,在新疆特别是南疆偏远的地区,还有很多封建思想的残余,而且由于国家对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的放宽,在加上伊斯兰教的信仰,他们把孩子――无论男孩还是女孩都看做是上帝赐予他们的礼物,所以在很多家庭中少则三四个孩子,多则七八个孩子,如此多的人口对本已贫穷的家庭更是增添了很多经济上的负担,当人们孩子为糊口和生计犯愁时,又何谈孩子教育呢!越是落后的地区孩子的教育越是不受重视,越是不重视地区越是落后.这种恶性循环的环境应该得到我们政府甚至是全社会人关注,鼓励大学生参加下乡扶贫支教,加快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改变他们守旧的思想观念

(二)规范结婚程序和离婚程序

由于浓厚的宗教信仰,哈萨克族的结婚往往看住宗教仪式而淡漠法律程序,很多结婚男女只选择在阿訇的主持下就认为以结为夫妻,然而到了解除婚姻时候,女方又成了婚姻的牺牲者,合法权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有关部门应积极建立一套符合少数民族离婚调解制度,仪式于法律相结合,既尊重了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又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

(三)制定专门法律制度保护妇女权益

少数民族妇女在婚姻关系上的合法权益一直以来是很多学者所研讨的话题,然而这种对少数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的倡议也只是停留在学术的层次上,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这也正是我们法律部门所要迫切解决的法律空白和漏洞.

哈萨克族是我们中华五十六个优秀的民族之一,源远流长的民族文化是我们华夏民族的财富,制定和完善符合本民族又不与现行的法律相抵触的婚姻调解制度,有利于整个民族的发展和进步,也有益于我们社会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