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的司法保护

点赞:30535 浏览:14328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3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整个社会转型期的必然产物,是国家现代化、城市化进程中必须正视的问题.由于保护机制的缺失,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人身权、受教育权难以保障,发展权受到一定的影响.我国的现有法律体系以及小规模的法律修改,已经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使得留守儿童的保护,尤其是司法保护难以系统统一地进行,这就更突出了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勇于探索的重要性.我们期待有关留守儿童的系统全面的立法以及政策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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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留守儿童 司法 权益保护

作者简介:张慧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228-02

一、留守儿童的概念、成因、现状

(一)留守儿童的概念

所谓“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或一方离开农村居住地去城市打工而造成的留守在农村而未得到正常结构家庭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留守儿童往往年龄较小,心智尚不成熟,不具备独立生活的心理条件和独立生活所需的生理条件,且与这些儿童一起生活的往往是其老、弱、病、残的近亲属,甚至是父母的其他亲属或朋友.据统计,中国农村现今的留守儿童人数已经突破了5800万,其中双亲同时外出的人数占总人数的近43%,双亲一方外出的占总数的近57%.

(二)留守儿童的成因

随着改革开放大幕的拉开,中国的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沿海和内地、平原和山区、东部和西部、城市和农村的距离越来越大了.这时,生活日趋落后的广大农民,尤其是青壮年农民产生了外出求取更好生活的强烈愿望.由于许多外出务工年轻父母生活、工作的不稳定、不确定性,导致以各种原因将子女留在农村.

(三)留守儿童的现状

1.父母监护缺失,留守儿童生活、教育受到严重影响.由于父母外出,加之与其共同生活的人一般是祖辈,年事已高、文化素质较低,家教知识有限,难以承担起有效的家庭教育的职责,造成留守儿童在思想品德,行为纪律,为人处事等方面出现了种种问题.学校教育同样因此受到影响.在失去家庭教育配合的情况下,学校教育效果有限,而且难度极大地增加.部分学生容易产生厌学、逃学、辍学的问题,最后演变为离校、离家出走.这一系列问题致使国家的义务教育制度受到极大的损害.

2.留守儿童心理健康状况堪忧.儿童时期最需要心理的关爱,然而家庭环境的不完善和家庭教育的弱化,使留守儿童不得不面对精神的过早“断奶”,心理营养严重不足,对留守儿童的心理和精神状况都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极易形成自卑、偏执、自闭的人格.在现实中表现为情感冷漠,内心封闭,甚至出现行为孤僻等性格上的缺陷和心理上的障碍.现实存在孩子年龄越小,父母同时外出打工比例越大的现象,无法给予留守儿童情感和心理上的足够关注.

3.留守儿童人身安全缺少保障,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儿童本来就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之一,自我保护意识不够,加之家庭保护不完善,自身生理、心理因素及受教育的片面性,法律知识相对匮乏、法律意识不强,极易成为拐卖,拐骗,等违法犯罪的对象.其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容易发生.

4.农村留守儿童沾染不良行为、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增多.由于留守儿童的教育和学习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并且容易受不良环境影响,容易养成一些不好的习惯和道德品行.有一部分大龄留守儿童养成游手好闲,好吃懒做的习气,不务正业,胡作非为,甚至走向寄生型违法犯罪道路,使得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率以及所占相应违法犯罪的比率大幅上升,同时,重新犯罪率也居高不下.

二、农村留守儿童涉及的司法问题

法律法规不完善,法律保护对留守儿童缺少针对性.目前的法律法规还没有专门的条款对留守儿童实施保护,留守儿童需要一系列的法律体系和保障制度给予保护.我国现有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但我们均可以看出,法律条文规定主要强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的重要责任,重中之重还是父母和监护人,由于我国现状,使得这些法律条文的要求在留守儿童身上很难实现,法律规定被束之高阁.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留守儿童的保护力度也不够,也直接影响对留守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等权利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保护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导致留守儿童的生活、教育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依据目前法律难以解决.

三、从司法保护角度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建议

(一)完善留守儿童法律怎么写作体系,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公检法和司法部门应当利用各种措施、延伸司法保护职能,联合学校、家庭、联防组织,结合中小学思想品德课程,对辖区内留守儿童定期开展教育,形成预防的合力.通过开展法制教育、维权护法、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等法律怎么写作加大对留守儿童的司法保护力度,完善对留守儿童的法律怎么写作体系,切实维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司法部门要配合学校做好留守儿童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工作,提高留守儿童自我保护能力和预防违法犯罪,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留守儿童的教育转化工作;门不仅严厉打击侵害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还要加大对非刑事案件的治安案件和人身伤害案件的重视和处罚力度,对父母遗弃留守儿童的案件进行有效干预;法院积极探索审判职能,建立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绿色通道”,保障留守儿童维权途径畅通,对留守儿童实施司法救助;法律援助部门同时加大对留守儿童的法律援助力度,扩大法律援助案件范围,提前法律援助介入时间.


(二)完善留守儿童监护的法律制度

对留守儿童进行有效的监护是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主要途径.解决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需要得到法律支持和社会支持.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尽快完善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

第一,强化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确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不仅是指支付抚养教育费用,还有探望、照顾孩子的生活、以良好品行对孩子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放弃监护职责.父母外出打工,虽然将孩子委托亲属看管,自己也定期交付抚养教育费用、但长期不回家探望和履行其它义务,也属于履行监护职责不全面.父母不能因为打工供养孩子生活和读书,就将保护孩子的责任推给其他人和学校甚至社会,而放弃自己的义务.因此,必须强化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责任.

第二,完善委托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已经确认了委托监护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确认了监护职责可以委托给其他家庭成员、亲属等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规定了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制度.但是,目前法律对委托监护制度的规定还不完善,缺乏操作性.否则,完全可能会使留守儿童处于只能衣食不缺但无法感受到父母亲情甚至谁都不管的境地.

第三,在法律中确立监护人监督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规定了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监护人是否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家庭外的人很难知情,由于缺少对监护人行使监护权有效的监督,这也导致政府不能及时对有问题的家庭进行干预,而出现留守儿童被监护人、侵犯多次或多年才案发.

因此,对监护人履行职责建立监督制度非常重要和必要,对于委托监护的家庭更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建议法律应当尽快确认和规范监护人监督制度.在基层社区中,监督人可以由居委会、村委会的成员担任,督促监护人、委托监护人恰当地履行监护职责,监督人有权利和义务去了解、调查监护人、委托监护人对孩子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及有无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现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中侵害孩子合法权益的,监督人应当采取劝解、制止、教育、向有关部门报告和报案等措施,以便使孩子的权益能够及时被关注和保护,避免留守儿童的权利被忽视或处于事实上无人监护的状态.

四、在司法实践中最大限度地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一,对侵犯留守儿童民事权益的其他案件快速公正和能动地处理.对于留守儿童之间的侵权案件,因原被告多为同乡同村甚至邻居,且都是社会的弱者,应当注重调解和矛盾的化解,应认真贯彻“调解为主,判决为辅”的政策,充分发挥调解促进乡村真正和谐的功能,让他们能够快乐地共同成长.有些案件的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致使判决难以实际履行的,法院应会同其他司法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对受害者给予积极的司法救助.并建议社会保障部门对各该群体加强保障力度,使其早日脱离困境.

第二,法院不能只是消极地裁判,如当事人举证不能且符合法定情况,法院应当积极主动依职权取证,以求最大限度地保护留守儿童原被告的合法权益.

第三,法律援助机关应当对留守儿童原被告提供主动的、及时的法律援助,应当能动地打破只管刑事不管民事的限制.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留守儿童问题是整个社会转型期的必然产物,是国家现代化、城市化进程中必须正视的问题.问题的严重性,时间的紧迫性,性质的重要性,以及对社会发展的现有以及潜在影响都不容忽视.我国的现有法律体系以及小规模的法律修改,已经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使得留守儿童的保护,尤其是司法保护难以系统统一地进行,这就更突出了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勇于探索的重要性.我们期待有关留守儿童的系统全面的立法以及政策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