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如何开展案件质量评查

点赞:10924 浏览:4508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机关通过对本院已结案的各类案件进行规范化考评、检查和验收,界定案件差错和责任,从而强化内部监督的一种规范化管理模式.如何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体系,对案件质量实行有效的监督,是检察机关一直以来不断探索的课题.笔者现就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谈一些粗浅的看法,权作引玉之砖.

一、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定位及评查主体的确定

(一)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定位

所谓评查就是评比和检查,是对已办结的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各个程序及实体处理等方面所进行的一种事后内部监督.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作为案件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横向包容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方方面面,纵向涵盖了诉讼程序的自始至终.本质上是对全部诉讼活动和整套诉讼程序的内部监督.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旨在进一步增强检察干警质量与效率意识,规范和加强检察业务管理,实现以评查促规范,以整改促质量,促进反贪、渎检、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等部门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院内制定的工作流程办事,所办案件都能做到认定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办案程序合法,推进各项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二)案件质量评查主体的确立

案件评查是一项全院性的系统工程,法律政策研究室作为一个综合性业务部门就其性质、职责而言是与业务部门同级单位,而且日常接触检察业务不全面,权威性也不足,难以承担案件评查工作.而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业务集体决策机构,承担着重大案件和全院性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难以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案件评查工作.因此笔者建议在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具备人力和物力条件支持的可以成立案件管理中心,由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专门从事案件管理及质量评查工作.在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中心条件暂不具备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成立临时性非常设机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任组长,整组长和组员由检察长办公室决定,可由分管副检察长、纪检组长、政治处主任为副组长,相关业务科、局、室负责人为成员.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法律政策研究室作为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查工作日常管理、起草评查报告、督促整改、及时反馈等具体事项.

二、案件质量评查范围的界定与评查标准的确立

(一)案件质量评查范围的界定

案件质量评查应遵循事后评查的原则,未结案的案件,评查不能先行介入,不能干涉检察官办案.因此,评查的对象应是已结案的案件,包括本院办结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案件.重点是对自侦部门不立案及撤销案件,刑检部门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及法院作无罪判决的案件进行评查.案件评查从卷宗装订、卷宗材料、办案程序、诉讼环节及认定事实、证据材料、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等方面进行检查验收并作出结论,重点是评查办案程序是否合法、立案、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法律文书送达等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程序执行,是否超时限;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法律文书是否规范、齐全,用语是否规范、准确、精练;社会效果是否良好等,侧重于发现案件实体、程序和法律文书等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


(二)案件质量评查范围的确立

案件评查的基本质量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法律文书规范,卷宗装订规范?.具体应通过制定规范化管理评论对案件的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社会效应和法律效应、办案程序、办案纪律、法律文书、卷宗装订等案件质量方面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对优秀的案件质量标准,还将党委政府及上级院重视程度、案件难易繁简、办案工作量等,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可以考虑从评查的诸多因子设计制作统计表格,案件评查人在评查过程中只需对应每一方面的各条规定,作出标准化(是或否)的结论.笔者建议将案件质量定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具体质量标准如下:优秀案件质量标准: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合法公正;程序合法; 法律文书规范、要素齐全、叙述清楚、说理透彻,文印整洁规范,无错别字; 法律文书依法及时送达;诉讼活动的记录完整、准确、规范,字迹工整,卷面整洁; 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好; 卷宗装订符合要求.合格案件质量标准:各类诉讼文书或材料填写不规范、不全面,存在两处以上瑕疵不能补正的;各类笔录记录诉讼参加人称谓及自然情况不完整、不准确、不具体、不符合规范的及各类笔录中办案人未按规定签名,存在三处以上瑕疵或疏漏不能补正的;法律文书中出现二个以上错、漏、别字的;法律文书未按规定格式制作,或引用法律、法规不全面、不具体的;卷宗页码编写、卷宗材料装订、封面、封底、目录书写等内容有错误、文书严重破损、不应入卷的材料入卷的,存在三处以上瑕疵或疏漏不能补正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存在缺陷、瑕疵,但偏差不大,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诉讼程序存在瑕疵,偏差,可以补救,或虽不能补救,但尚未影响实体公正的;各类笔录出现涂改,未按规定按手印或签名的,或出现多次涂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合格案件质量标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法律文书在制作过程中出现重大疏漏,造成不良后果,需要事后补正的;遗漏重要证据或其他案卷材料的;卷宗在装订归档过程存在严重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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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质量评查程序的规定和评查方法的选择

(一)案件质量评查程序的规定

笔者建议案件质量评查采取部门自评与评查小组评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定期和随机评查.先由办案部门对照质量标准,提出等次建议,写出自查报告,将本部门推荐的案卷交法律政策研究室审核.经审查后交院案件质量评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具体程序设计是先由办案部门对照质量标准,15日内写出自查报告,并连同本部门推荐的案卷通过法律政策研究室交评查小组审核.经评查案件质量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案件三个等级,由每位评查人员提出初步意见,经评查小组集体表决后对案件质量等级作出最后认定.评查人员要认真查阅案件材料,做好阅卷记录,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好详细记录,并对所评查的案件写出详实的评查报告,对案件质量作出客观的评价.评查小组还将评查情况进行总结,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讲评,提出建议对策.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案件质量评查报告》的起草,报检察长审批后公布,并督促办案部门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院案件质量评查小组接受卷宗后的15日内将案件评查完毕.案件承办部门自查结论应服从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小组的评查结论.部门或承办人对评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查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律政策研究室申请复议,法律政策研究室收到复议请求后三日内移交本院检察委员会.本院检察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议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后决定.各办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评查小组提出的纠正建议、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并向法律政策研究室15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报告.法律政策研究室根据情况适时组织案件评查小组与各办案部门共同召开评查结果反馈会议,监督整改情况.评查小组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和落实整改情况向政治处通报并备案,作为各业务部门和办案人员年终目标考核时的重要奖惩依据.

(二)案件质量评查方法的选择

案件质量评查方法从时间上可以分为定期评查和不定期评查.法律政策研究室于每年1月和7月按每半年度对业务部门所办结全部案件提请检察长办公会决定开展案件评查.检察长办公室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开展不定期案件质量评查.从评查案件的覆盖范围可分为全面评查和抽样评查.全面评查是对特定期限内的全院所的各类案件进行普遍评查,因工作量过大在实践中不易采用此方法.抽样评查是随机抽取全院业务部门所案件

,评查人员通过查阅卷宗、法律文书,听取承办人陈述,质询、评议等方式,对随机抽取的案件进行评查,因其简便易用而在实践中应用较广.在案件评查方法的选择上要注意多种方法并举,体现案件评查的综合性,具体要实现全程跟踪与逐案评查相结合,即在月底、季度末进行逐案评查的基础上,对部分案件全程跟踪评查,将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专人评查与交叉评查相结合,除专职评查人员外,适时让其他同志参加评查,多人多次交叉评查每一本卷宗,多角度防止错误,促进卷宗评查的良性循环;专项评查与重案评查相结合,重点评查“三不二撤一无罪”案件.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天津 大港 300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