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的“易读性准则”与“易读性”测量

点赞:14581 浏览:5991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提 要 易读性测量是“估量一个读者在阅读和理解一段文字时能否成功的一种测量方法”.现今易读性测量的公式已被广泛应用于许多领域,但是我国法律语言的易读性研究则几乎是个空白.法律语言要实现自己的有效性,就不能不考虑自己的易读性.我国的法律语言的易读性如何测量,除了国外研究通常关注的句子长度、不同字词的百分比、介词短语的数目、冷僻字数目等,还有其它不少因素需要考虑.


关 键 词 法律语言 有效性 易读性

一、法律语言易读性问题的提出

言语即行为,法律语言也可以说是一种言语行为.作为言语行为的研究来说,“面对一种话语,需要做的也许就是:第一,确定这是一种什么行为,或者说是这种行为的规定性要素是什么第二,这一行为决定了其在言语行为上的构成性要素是什么第三,在充分理解其构成性规则的基础上,了解其种种策略性规则.”法律语言同样可以如此分析.

法律是一种“体制”,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都是需要借助一种特别的体制性力量才能实施的行为,因此,正如潘庆云先生指出的,“法律语言是一种技术语言”.

我们知道,“技术语言”最大的“规范性的要求”就是“严谨”,“这主要体现在语义单一(使用单义性强的术语、符号,并构成一个系统),语句整一(句式单纯且连贯,多长句、复句).”(p.522)法律语言较日常语言、文学语言而言,有其自成一体的风格,对于专业人士来讲,大量的术语、介词短语、长句便是使得法律语言得以清晰、准确、避免歧义、包容量大的方便法门.但是,法律语体与工程技术语体的使用者、使用目的、使用场合又并不一样.春秋战国时期政治家商秧曰:“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唐高祖李渊让大臣删改开皇律令时说:“本设法令,使人共解,而往代相承,多为隐语,执法之官,缘此舞弄,宜更刊定,务使易知.”唐太宗李世民也强调说:“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明太祖朱元璋于1367年令左丞相李善长等20草拟律令时,对他们说:“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若头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为奸,非法意也.”清末思想家梁启超曾说:“法律之文辞有三要件,一日明,二日确,三日弹力性,明确就法文之用语言之,弹力性就法文之意义言之,若用艰深之文,非妇孺所能晓解者,是曰不明等”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语言也日益成为社会语言生活的越来越重要的一个部分.而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讲,法律语言中晦涩难懂的词汇和复杂的句子及段落结构,也就成为理解法律、运用法律、成功参与法律语言生活的障碍.因此,在“严谨”之外,现代法律语言也应该越来越关注一个“明白易知”的问题.

任何言语行为都是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实施的行为.任何言语行为都有一定的规则,任何言语行为的规则都可以分为构成性的规则和选择性的规则,任何言语行为的构成性规则都是由这一言语行为的根本目的内在地决定的,破坏或者放弃了这一构成性的规则就意味着破坏、放弃了这一言语行为的根本目的.

现代法律的最重要目的“被普遍认为在于帮助人们在国际的、团体间及人际关系中实现正义”,这一“正义”关乎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因此,法律就成为“正义”地调节社会每一个成员之间关系的行为.

要最大限度地实现这一行为的目的,就必须尽可能地让社会成员能够比较容易地理解法律的活动,理解法律言语行为.而法律语言的过于专门化、陌生化将拒普通公众于千里,无疑将妨碍其根本目的的实现.

要实现法律活动的有效性,就不能不关注法律言语行为的“易读性”.易读,是由法律言语行为的根本目的决定的构成性规则之一.

二、国外易读性研究的启示

“易读性”作为一个专门课题始于西方.在美国,历史上就曾出现过“平易英语运动”,其宗旨即是法律语言平民化.而美国前总统卡特更是上任伊始就曾命令所有的规章制度必须要让普通民众识读,纽约和其它一些州也通过法律条文,要求各州的规章制度也应遵守此标准.

但是,国外对易读性和易读性测量的研究最初是从新闻语言领域中兴起的.正如美国沃纳赛佛林、小詹姆斯坦卡德指出的:

“对大众传播的定义要求它尽可能地接触最大数量的受众,所以,它就必须尽可能地采用人们容易理解的书写形式或表达方式.等

是什么因素使得文字让人容易理解或者难以理解能否开发出一套方法,用来测量一段文字容易理解还是难以理解试图寻求对这个问题解答的研究,就是我们所谓的易读性(readability)测量.

于是,从20世纪30-40年始,国外就开始了对新闻语言的易读性和易读性测量的研究,至今已有了相当长的历史.

在易读性研究的学者看来,一个要求易读性的文本,其易读性的高低不但是可以感受的,而且也应该是可以测量的,测量的依据就是“易读性公式”.为了寻求能够客观“估量一个读者在阅读和理解一段文字时能否成功的一种测量方法”的“易读性公式”(readabilityformula),大众传播界进行了不懈的努力.早在1888年,舍曼(Sherman,)就发表了第一个测量句子长度的调查,句子长度是后来经常见于易读性公式的一个因素.然而,舍曼并未将句子的长度与理解度联系起来.1932年,莱夫利和普雷西(LivelyandPressey,1932)的研究基于当时教育者的共同检测设,即词汇的难度是决定文字资料,理解难易的关键因素,设计了第一个易读性公式.

探讨范围更广的因素并影响易读性研究的一本书是由格雷(Gray)和利里(Leary)于1935年出版的,名为《哪些因素使书好读》.在这本书里,得出影响易读性的5种因素,即:在100个字的一个段落的文章中,不同的难字个数;第一人称、第二人称、和第三人称代名词的数目;以字为单位句子的平均长度;不同字词的百分比;介词短语的数目.

此后,在发展易读性测量方面,哥伦比亚大学师范学院的易读性实验室成为新的时期的重要舞台.其中研究员洛奇(1rvingLe)发现有些因素与阅读理解的多重相关比以上的五因素公式得分更高.影响突出的因素有介词短语的数目和不同的难懂字的种数;句子的平均长度和不同的难懂字的种数;介词短语的数目和句子的平均长度.另一研究员弗雷奇(RudolfHesch)也得出一易读性公式,它基于三个变量:以字数计算句子的平均长度;在100个字的样本相似度检测词的数目;在100字样本中有关人称词的数目.并把他的博士论文《可读形式的标志》出版成书,后以简化的方式改写这本书名为《直白谈话的艺术》于1946年出版.

国外建立起的种种易读性测量的公式,已被广泛应用于许多领域,如教科书的评估、大众传播的分析、公司及政府公文的改进等.但是,目前易读性研究在我国却几乎还是个空白,国内的语言学界对中
国语言文字的易读性还缺乏专门的研究,中国法律语言的易读性更是一个有待充分关注的课题.

三、我国法律语言的易读性测量的若干问题

语言体系不同,易读性的要求也就必定不同.

汉语是以汉字为书写符号的语言,汉语的易读性研究是一个尚待开垦的处女地,汉语的法律语言的易读性对于我们来说更是一个全新的话题.那么,研究汉语法律言语行为的易读性首先需要解决什么问题呢首先遇到的便是:

问题一:什么是“易读性”――“易读性”最初指的是一种文本的容易读懂的程度,主要是就书面语言而言.而就中国法律言语行为而言,就有书面的言语行为,也有口头的言语行为,书面要“易读”,口头也要“易懂”,因此,中国法律语言的易读性研究,不但包括书面法律言语行为的易读性研究,而且应该包括口头法律言语行为的研究,还应该包括书面法律言语行为与口头法律言语行为的易读性转换的研究.在这一意义上,所谓法律言语行为的易读性,也就是法律言语行为的容易理解性.由此,便又产生:

问题二:汉语口头法律言语行为的易读性――既然口头法律言语行为也有易读性问题,则汉语口头法律言语行为的易读性的主要障碍是什么一切语言都有可能存在同音词语的歧义,语音停顿的歧义、语调含混的歧义,这些当然也会影响汉语口头法律言语行为的易读性.除此以外,汉语的口头法律言语行为的易读性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方言的问题.现代汉语七大方言区,其语音差别之大,完全可能导致彼此无法通话,如果勉强通话,就立刻会产生一个易读性的问题.宁波口音普通话的“一靠政策,二靠机遇”被北方方言区的听成“一靠,二靠”,绝非仅仅是一个笑话.同音歧义越多,方言距离越多,则易读性程度就越低,什么样的同音更容易引起法律问题,这是应该可以预计并加以测量的.例如:“定金”与“订金”语音完全相同,而在合同法中的法律意义完全不同,这就需要考虑是否用“保证金”“预付金”的术语来替换“定金”“订金”.

问题三:汉语法律言语行为中文字的易读性――汉语是以汉字作为书写符号的,作为书面法律言语行为的易读性必定要求汉字的易读性.汉字字形有6万多个,而现代汉语日常语言生活的常用汉字只要3000多个.显然,采用的文字越是冷僻,其易读性程度就越低,这种文字与易读性的关系应该也是可以测量的.因此,一切法律文本在不损害语义的前提下,都应该注意使用常用汉字,避免使用冷僻汉字;注意使用规范的简化字,避免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问题四:汉语法律言语行为中词汇的易读性――汉语是一个缺乏形态变化的语言,词汇对言语行为的实现的影响特别明显.法律语言的易读性必定要求词汇的易读性.法律语言需要单义性、一致性、系统性,因此,就不能不大量采用术语.专门化术语显然会影响社会公众的接受,术语与易读性也存在一定的函数关系.那么,是否日常语言中的词汇的易读性就一定高呢,我们的调查显示,也未必.如:“籍贯”是一个几乎人人耳熟能详的词语,可是,在法律语言中“籍贯”到底指称什么:是指出生地、居住地还是户籍所在地是以行为人为准,还是以其父亲为准,或者以其祖祖辈辈为准若是以祖先为准,又是应该上溯多少辈据我们对50名大学生的调查,答案五花八门,非常混乱.

法律语言的“易读性准则”与“易读性”测量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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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汉语法律言语行为中句法的易读性――国外的易读性测量已经证明,介词的数量、句法结构的复杂程度、句子的长度与易读性密切相关,那么,对于汉语来说,句子到底长到什么程度就会明显影响易读性不同的介词对易读性的影响是否相同哪些句法结构特别影响易读性这些都是有待研究的.

提高法律语言的易读性就是为了提高法律言语行为的有效性.了解受众怎样理解、解释词句的方式,从而可以使用直截了当、具体、熟悉的词句来写作,使法律语言所传递的信息明了,避免误解,这当然是困难重重并且是不可能一步到位,但是,随着法制建设的现代化,提高法律语言的易读性也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