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霸王条款真霸道?

点赞:32589 浏览:15418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2004年年底,中国联合浙江省消协公布了对有关寿险和车险10大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点评意见.意见出台后,一石激起千层浪,立即引起各方关注,有平静对待的,有拍手称快的,也有提出质疑的.但正如一名业内人士所说,不管对保险是骂声一片还是好评如潮,都说明了国内消费者保险意识在不断提高,保险市场在不断成熟.

点评霸王条款

据中消协相关人员介绍,自去年开始公开征集不平等条款以来,中消协共收到涉及保险的线索64条,在邀请各方面专家反复论证后,最终公布了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6条车险和4条寿险点评意见.

车辆损失保险

强制先向第三方索赔

典型条款表述: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

点评: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保险公司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而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有过错,一律实行绝对免赔率,实质上是将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给被保险人,属于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为无效.

任意设置绝对免赔率

典型条款表述:保险车辆因第三方造成损坏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实行绝对免赔率50%.

点评:保险人能否实际从第三方责任人那里获得赔偿,是其自身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如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从第三方责任人那里获得赔偿,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实行绝对免赔率实质是将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给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条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应属无效.

残车作价归被保险人

典型条款表述: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残余部分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点评:如果是足额保险,保险公司赔付后,受损车辆归保险公司,如何处理受损车辆是保险公司的事情;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拥有对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如何处理受损车辆应由双方协商决定,该条款实质是强制规定将残车卖给被保险人.

限制管辖法院选择权

典型条款表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内容或理赔与保险人有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在合同约定的下列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提交被告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点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上述管辖法院中协商确定管辖法院.但保险公司却在格式条款中,限制了被保险人的选择权.

降低施救等费用的法定限额

典型条款表述: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的赔偿总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点评:《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支付上述费用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无需其事先同意.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已支付的费用在法定的最高限额内进行核定,但无权自定标准,上述规定不论被保险人支付的施救等费用是否合理,一律限定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远低于法定最高限额,减少了其应承担的金额.


任设拒赔和合同解除条款

典型条款表述: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防止并减少损失,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在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的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各种必要单证.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保险人有权部分赔偿或全部不予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未到期保险费.

点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只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两年内提供有关资料,保险人必须给予赔付.上述条款属保险人自设条件、免除其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人寿保险

单方变更费率

典型条款表述: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点评:费率调整必须征得投保人同意,保险公司不能独享费率调整权.对于费率调整前已签订的保险合同,无论新的保险费率是否会增加原投保人的支出,保险公司要进行变更,都应与原投保人协商一致,无权强迫原投保人接受变更后的保险费率.该条款变相强制投保人投保,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明显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理赔扣除社保款

典型条款表述:若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所致住院费、住院手术费和医院杂项费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点评:商业医疗保险分为定额给付型和费用报销型两种.条款中涉及的住院费、住院手术费和医院杂项费都是费用报销型医疗保险.对此,如果适用补偿原则只给以部分报销,必须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告知消费者,由其自愿选择是否投保.如未进行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并不产生效力.

住院天数须经同意

典型条款表述:住院医疗津贴给付限制: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天数须超过十五天者,须事先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保险人方 对超过十五天的住院天数部分给付住院医疗津贴,否则,保险人对每次住院的住院医疗津贴给付以十五天为限.

点评:被保险人因病住院,住院天数应由医生诊断后决定,保险公司只能对此进行核实,核实后属于保险责任的必须依法赔付.该条款使保险公司获得了对承担保险责任住院期限的单方决定权.除非确有证据证明住院天数超出被保险人医治疾病的实际需要,否则,保险人不能以单方制订的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理赔须知事后出示

典型条款表述:一些消费者常反映有的保险公司只提供保险单,对于《保户理赔须知》、公司理赔规定等在出险之后才出示给消费者,并以此为依据少报医疗费.

点评:保户理赔须知、保险公司理赔规定等是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这些文件和规定大多涉及保险人的责任免除,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是出险后理赔的重要依据,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保险人必须提供并作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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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此次消协的点评行为应该受到赞赏,这是毋庸置疑的,消协毕竟代表消费者的利益,但一些业内人士难免会感到一丝付出努力后却不被理解的苦涩. “被批评的行业也应该表示理解和支持,审视本行业存在的问题,而不应盲目地顿足喊冤.”某著名合资保险公司业务主任姚晓方先生道出了更多业内人士的心声.“消协的点评行为从总体来说是件好事,可以唤醒社会各界对保险的重视.目前,国内很多消费者并不了解保险的意义何在,此次点评能够使消费者在购写保险时进行更加理性的思考,同时也间接促使他们更加关注保险.负面的影响肯定存在,关键是我们怎么去对待,其实消协给消费者和我们行业都提了个醒,只要双方加强理解,最终对整个保险市场的发展是有好处的.”

同时,姚晓方主任也认为,由于中国保险业发展时间不长,在对保险的理解上消协尚有一些不成熟的地方.消协对有些条款的点评是有道理的,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短,保险公司确实有些做法不规范,比如寿险中的后两条就是如此.但有些条款被评为“霸王条款”是因为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沟通不够所致,比如,有关扣除社保的条款,其涉及保险的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是不能通过一个事故而获利的.

2005年1月9日,在国发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保险学会等机构主办的第四届“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前沿专题系列讲座上,保监会魏迎宁副主席指出,保险行业出发点并不是要当“霸王”,出现被点评的现象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是确实存在条款不公平的情况;二是系统掌握保险知识的人毕竟不多,写保险的人大部分不懂保险,加上保险条款不够通俗化,保险从业人员解释不够、宣传不够,导致消费者对行业有意见.保险公司还是应该加强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

专家学者:消协慎用“霸王条款”

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保险学系主任张洪涛教授认为,消协代表消费者利益并为其维权,其本意是好的,任何行业出现霸王条款肯定是不对的,但消费者首先应弄明白到底什么是霸王条款.目前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凡是格式合同就是霸王条款,这不确切,要把正常的格式合同和那种强迫消费者接受的条款严格区分开,这一点非常重要.

保险业内部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写作技巧人的误导、不如实告知免责条款、强行推销、条款过于晦涩难懂.但与此同时,消费者也要明白,保险产品也是一种商品,在市场经济下,存在双向选择的问题,消费者可以拿脚,觉得这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不合理、划不来,就可以选择别家的产品.

随着人世,保险产品越来越多,消协更重要的是应鼓励保险公司不断创新、设身处地地为消费者量身一些更好的产品,满足消费者的需要.消协应该坚持一个原则:既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又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只有保险公司真正的做大做强,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消费者:给被保险人提个醒

消费者王女土于1998年在某保险公司购写了一份承保10种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她认为只要是10种大病中的任何一种,按照保单的说法都会得到赔付.2004年9月,王女士在医院接受了主动脉瓣手术后申请理赔.令王女士一家意外的是,保单上明明承保的主动脉手术,术后费用竟会遭到拒赔.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主动脉瓣手术不属于主动脉手术.王女士一家认为,关于主动脉手术、主动脉瓣手术的定义并没有在保险合同条款中清楚的写明,同时,“主动脉瓣手术除外”也并未写入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当中.消协认定这一条款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将《保户理赔须知》、公司理赔规定等在出险后才出示给消费者,并以此为依据少报医疗费,这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王女士一家认为消协点评保险霸王条款的行为是给广大消费者提了个醒,在今后的保险合同签订中要注意类似的情况.同时,有了消协的理论支持,这次他们也打算继续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