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家庭联合申报改革

点赞:28688 浏览:13185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一、我国个税家庭联合申报改革的必然性

目前我国个税申报仅是个人税种,未以“家庭”概念为出发点,更不具备家庭联合申报性质的具体费用扣除项.我国当前实施家庭税制的条件和时机尚未成熟,但考虑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家庭联合申报必定是我国个税改革的未来方向,其中费用扣除更是个税改革内容的重中之重.

(一)家庭税制体现国家税制完善性与社会公平性在税制完善和治税公平的政府或国家,纳税人是根据家庭具体情况进行税前费用项目扣除操作:规定不同名目有不同扣除额,如抚养子女数目而异;抚养子女健康程度不同等.随着我国教育、住房和社保等领域的深入改革,家庭与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也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现行“定额扣除”税制并未充分考虑家庭和个人的各项负担,也不能合理扣除不反映税收负担能力的部分.而家庭税制能以一个家庭的实际支出情况作为基础进行申报和费用扣除,比我国现行的个人税制更能突现量能征税原则和社会公平性.

(二)家庭税制体现夫妻财产共有性与纳税合理性根据我国2012年版布的新《婚姻法》,家庭中大多数财产具有夫妻共有性.但征收个税时,并不是就同一财产进行共同纳税,只针对家庭中个人(妻子或丈夫)所得分别课征.鉴于社会经济角度考虑,现行个税征收模式不能体现财产的夫妻共有性.以三口之家为例,检测设家庭中仅妻子获工资收入,那就只对妻子赚得的工资进行缴纳税款,同时费用项目的扣除也仅考虑妻子个人费用支出,体现不出家庭税制中妻子收入应属夫妻财产共有性的特点.家庭成员缴纳税款时,应将家庭联合申报替代个人申报,把夫妇收入之和作为家庭纳税基础,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费用项目扣除更为合理,也能说明妻子(丈夫)赚取的工资为夫妻共有的性质.目前美国联邦所得税法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最后1美元无论是夫妻任何一方挣得,在家庭税制下都能较明显体现该1美元收入是夫妻共有财产的属性.

(三)家庭税制缩小家庭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性在宏观经济学中,基尼系数是反映一个国家民众贫富差距的经济指标.联合国相关组织数据规定:若基尼系数<0.2,表示收入绝对平均;若0.2<基尼系数<0.3,表示比较平均;若0.3<基尼系数<0.4,表示相对合理;若0.4<基尼系数<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若0.6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0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超国际公认警戒线0.4,突破了合理界限.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提出,我国现基尼系数超警戒线,应该通过家庭征税来调整家庭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性.从收入分配角度来看,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最终体现在家庭贫富差距上.近几年,我国的基尼系数突破0.5,说明我国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收入差距,但同时要防止过分悬殊的贫富差距.目前我国工薪阶层个税所占个税总收入比重超过50%,而高收入者所缴纳的个税纳税额只占个税总收入的35%,这两组数据显示了中低收入阶层依旧是个税的主要负担者,同个税征收原则和宗旨“富人多交税,工薪少交税,低收入者不交税”相饽.因此,需要加强个税对个人收入尤其是对高收入者收入的调节作用,以缩小收入差距来缓和社会矛盾.家庭税制应可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防止纳税人分散所得和减少逃避税现象,实现按综合能力纳税,能缩小家庭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性.

二、家庭联合申报中费用扣除改革的挑战

当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实施了家庭申报制,同时也有很多人质疑家庭联合申报是否会产生少报或漏报情况?家庭联合申报中费用扣除如何进行才为合理?现阶段我国如果全面实行家庭课税制能够弥补个税的种种弊端不足,能解决家庭税负不公现象,但实行过程中还存在较多不足与挑战.

(一)现行课征模式限制费用扣除改革目前我国个税处于“一刀切”的分类所得税征管模式,未考虑纳税家庭负担轻重和家庭支出大小,无法兼顾不同家庭和个人的实际经济状况,未实现分类和综合所得税的结合,所以缺乏家庭税制必需的基本条件,更不能体现税收公平与公正,也不符我国国情.我国工薪族是名副其实的缴纳大户,缴纳个税比例高达50%.但我国分类所得税制只对工资薪金的费用标准进行扣除,并未考虑纳税主体家庭人口数、赡养和抚养、就业、教育、健康等必须生活支出的不同情况制定各异的费用扣除.所以,在时机逐步成熟时应该积极推动我国分类税制转向混合税制的改革,为实行家庭税制创造有利的基础条件.

(二)复杂的纳税单位不利家庭费用扣除我国家庭结构复杂导致纳税单位“家庭”这个概念难以界定?家庭成员以户口簿上的人口?还是以婚姻关系?如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家庭指夫妻二人和孩子,那是否加老人?是否住一起就是一个“家庭”?如果是,外来打工群体既在外地生活,又要兼顾老家的老小,这样算一个家庭还是两个家庭呢?其家庭费用又如何扣除呢?“家庭”中有的老人无收入来源,而有的老人退休金却能拿到四五千元,这种情况又该如何进行费用扣除呢?如婚姻关系破裂,孩子抚养方和未抚养方的费用如何扣除?是否有旁系亲属孩子需要抚养?不同家庭概念的界定导致家庭费用的扣除相差甚大.总之,由于缺乏完备的信息采集技术和有效的税收征管手段,衡量家庭成员的收支较为不易,采取家庭税制会面临复杂的纳税单位不便于转换而不利家庭费用扣除的开展.

(三)家庭费用扣除缺乏完善的信息系统2010年上提出:“个税改革的关键是如何将其调整纳入征管配套改革的方案,应该综合考虑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基本生活费再行扣税等家庭征税的标准制定比较简单,在中国难就难在信息系统的管理条件能不能到位以及家中的赡养系数如何认定?”我国目前尚未健全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加上管理控制不利,流通中出现大量收付,银行间缺乏一个系统的征信系统,征管部门缺乏信息联网管理平台和相应的家庭费用扣除信息体系,无法获得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真实准确信息资料.在家庭联合申报时,不能系统地以家庭成员收入、抚养子女数(健康情况)、教育、赡养老人等情况进行扣除家庭费用,不能为实施家庭联合申报做好基础的费用扣除工作.三、家庭联合申报中费用扣除的改革设想


梳理目前国际上设计生计费用几乎均考虑家庭因素,通行的个税扣除项目一般包括成本费用、生计费用(家庭生计)和个人免税三部分内容.其中家庭生计即指维持家庭纳税人及其赡养人生存所必需的最低费用,是国际个税扣除制度的核心内容.各国大多以赡养抚养、婚姻、年龄等因素进行酌情扣除.

我国个税经过几年的改革,个税费用扣除制度得到了逐步的完善.以必要费用(生计费用)扣除为例,综合考虑居民消费支出增长及物价上涨因素等情况下,工薪费用扣除标准由2000元/月上升至3500元/月.但从我国推促实施家庭税制的角度出发,立足民生,还要考虑以家庭作为纳税人的刚性支出:抚养孩子、赡养老人、家庭成员健康、教育、医疗、社保、家庭住房贷款利息等方面和特殊纳税人费用扣除提出了改革设想.家庭生计扣除虽然计算复杂,但家庭税制的设计充分体现量能征税原则,按家庭征收的方式将是未来税收征缴的大方向.在我国,需要完善的纳税配套工程和征管条件才有望推行家庭联合申报,建议家庭征税在广州等先进城市先行先试.因此,我国家庭联合申报费用扣除应采用“先做试点、分步改革,稳步推进”的改革思路.(见下图)

(一)扩大“家庭生计费用”扣除范围,完善费用扣除标准结合当前民生问题,有待扩大家庭生计费用项目的扣除范围,本文以赡养、医疗、教育、首套房贷款利息等扣除项目为例进行展开阐述.

(1)完善赡养支出扣除制度.目前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个家庭两人抚养一个孩子和赡养4个老人,甚至更多老人的现象将越趋普遍.我国现行个税规定的生计费用扣除已包含了一部分赡养支出,但未充分体现纳税人因赡养抚养情况不同而应享有扣除金额的差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一,我国平均每个家庭人口为3.10人,比2000年减少0.34人,家庭人数规模继续缩小;数据显示二,中国60岁以上人口占13.26%,老龄化进程加快,已远高于国际老龄化7%的“红线”.上述数据无疑表明我国家庭赡养负担在加重.

家庭申报费用扣除的关键是确定赡养系数,赡养系数即一份收入要养几个人,把一份收入视为“1”,一个人算是一个征税单位,税负是正常征收;如果两人费用,税负则应调减一半,可达到人均税负的公平.借鉴国外“抚养扣除”办法,扣除支付家里无劳动能力但需抚养人口的费用.在法国,以家庭成员结构和健康情况来确定家庭系数:成人系数为1,小孩系数为0.5.如果纳税人负担的人口数越多,家庭费用扣除系数就越大.我国赡养父母,检测设每一老人扣除500~700元,如是残疾老人,应扣除1000~1500元.另赡养、抚养其他残疾亲属的,应该允许扣除适当叠加数额.对于抚养扣除的标准不应全国一刀切,一线大城市生活成本高,看病贵,老人扣除标准也相应提高,在北京、广州等大城市的老人扣除标准应提高至1500~2000元,家中有两老人就对各单位翻倍.值得关注的是,设计和完善赡养支出扣除时,要全面考虑被赡养老人有无退休金和医疗保障,这对家庭的税收负担差异造成很大影响.

因此,无论是借鉴国际惯例,还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都应完善个人赡养支出扣除,允许按照赡养人口的多少和扣除标准来定额扣除赡养支出.

(2)扩大医疗支出税前扣除.世界各国对强制医疗保险和全部医疗支出都规定了扣除标准.我国已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允许税前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但基本医疗扣除范围受限过多,其他医疗开支在税前不允许扣除,会造成家庭医疗支出负担较重.卫生部网站显示,2005年以来,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下降了14.8%,但个人负担的绝对数从4000多亿元增加到了7000多亿元.2005年人均负担卫生费用662.3元增加至2011年人均负担卫生费用1490.1元,均超出政府卫生支出和社会卫生支出.可见,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不能满足居民实际医疗保健需要.借鉴国际惯例,我国应扩大和丰富医疗支出扣除范围,允许在税前扣除补充的医疗保险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医疗支出;允许扣除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支出中个人负担的部分限额.检测如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应纳入生计扣除范围,参照目前医保政策分慢性病和特定病种,应从家庭总收入中扣除设定的家庭成员月固定医药开支后,再进行征税.

(3)增加税前扣除的国内正规教育支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家庭较少承担九年制义务教育费用,对家庭个税税前扣除影响不大.各国教育支出税前扣除最大的差异在于因各国经济实力不一,引起各国高中及大学教育支出税前扣除和后续(再就业)职业教育支出税前扣除的不同.如德国、英国和美国享受免费的高中教育,除德国外,其他两国的大学教育都要收费,但政府有相关资助政策,比如奖学金、免息的教育贷款或助学贷款利息可税前扣除等.除了家庭子女正规教育外,德国、日本和俄罗斯的家庭成员后续(再就业)职业教育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相关限额.

当前我国逐步加强了对教育事业投入的力度,由于人口数量之多,教育事业资金投入还存在较大缺口,除义务教育外的教育均为收费制.子女就学费用在我国家庭费用支出中占据较重份额.因此,我国应在个税家庭申报中扩大家庭成员税前扣除的国内正规教育支出范围,允许税前扣除家庭子女国内正规教育支出和其他成员后续职业教育支出.

(4)家庭首套房贷和利息支出的部分税前扣除.纵览国际,大多数发达的高福利国家具备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把全部低收入群体和部分中等收入群体纳进住宅保障范畴.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住房保障制度有待完善,目前我国当务之急是解决低收入户的住房问题.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程度决定住房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以及扣除标准高低.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将原有福利分房改为商品性货币分房,城镇居民住房支出占居民总支出很大一部分,这种现状决定我国大部分居民都通过自购房产居住.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普及率低、缴存基数低、缴存比例低,现时房价又高涨,贷房者大多每月需要缴纳3000元以上的房贷,工资扣除房贷后只剩不足一半,但依然按照收入总额扣税,难以满足个人及家庭购写住房的实际需要.现为减轻广大工薪族负担,支持居民自主购写普通住房,对首次购写普通住房的家庭,在今后几年条件成熟时,借鉴发达国家家庭征税经验,可以进行人性化考虑的“抚养扣除”,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房贷,应将家庭首套住房的部分房贷和部分利息支出列入税前扣除范围,从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房贷后再行征税,或参考目前实行增值税抵扣原理,每月纳税人的应税所得扣除了基本的个税免征额外,再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居住支出证明,另行扣除该纳税人当月的居住消费支出,最后进行计税.这样不仅可解决全国各地住房支出水平不一的问题,即使未来房地产即使有变化也可即时以当下的开支来进行抵扣,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频繁修改免征额标准的问题.当前根据住房联网登记信息来掌控居民住房支出的技术障碍也不是非常大.至于房贷能扣除多少比例,税务部门应按照征税额和年度CPI指数的联动影响制定家庭消费性支出,从而确保一般家庭的衣食行需求.(二)允许家庭纳税人特殊费用税前扣除考虑家庭纳税能力,除家庭抚养和赡养支出扣除外,还需完善家庭纳税人特殊项目中的特殊支出扣除:个税家庭申报费用扣除要体现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应当允许家庭纳税人税前扣除一定比例的社会公益事业捐款数额,并设立最高扣除限额,比如纳税家庭捐赠贫困山区失学儿童读书基金,捐款予重灾区;允许税前扣除家庭遭受自然灾害后发生的损失,损失当年不足扣除部分可结转至以后不超过五年内扣除,比如纳税家庭处于台风肆虐的沿海地带;家庭中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可享受一定额度特别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操作费用扣除时要与相关政策相结合,制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政策,才能体现各个家庭状况不同的原则,实现税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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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和完善个税家庭申报费用扣除信息系统2011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强调“加强税务网站与工商、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保、证券机构等部门的协作和信息共享”.2012年3月,拟进行以家庭联合征收为核心的个税改革,全国各地方税务系统启动了联网工作,推进了改革个税家庭征收的费用扣除技术准备工作.

首先,借鉴美国“税务制”,建立中国式的“个人经济制”,即每个家庭成员凡是达到法定年龄(本文认为年满十六周岁为宜)须到政府机关领取纳税身份并终生不变的制度.为减少成本我国应把家庭成员第二代作为税务,在“金税工程”三期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家庭申报的费用扣除信息系统.凡涉及家庭成员就业、经商、投资、储蓄、保险、写卖房车等财产的均使用实名制,家庭成员收支信息均通过每人唯一的税务身份编入个税家庭申报费用扣除信息系统进行申报操作.同时全国范围内各银行账户应联网实名制存取,加快使用信用卡和个人支票,尽量减少交易,提高家庭成员收入的显性和透明性,尽快实现税务、金融、民政、保险、证券、社保、、企业、工商、房管、海关和其他款项收支单位的系统性联网,实施有限度、有条件的家庭成员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和完善全面的个税家庭税制费用扣除信息系统.其次,要求家庭纳税人每年申报一次家庭状况:成员增减、健康状态、抚养赡养、教育情况等来更新家庭税制费用扣除信息系统的相关必要信息.并要求提供情况属实的年度家庭成员的抚养人口数、成员收入报告和支出标准等,这些将成为费用扣除信息系统是否合理操作的标准.在国外家庭征税主要按人口平均数设定费用扣除起征点,但也会区别人口构成的情况,两口之家、三口之家等根据家庭申报人数的不同都有不同的费用扣除起征点.

在实施个税家庭联合申报的费用扣除过程中,以下几点值得思考:一般试点大城市人口流动性较大,确定每个家庭成员、收入等具体情况有一定难度.但思想意识上,我国传统家庭观念较重,一般家庭成员的收入都能有效聚拢;操作性上,完善的户籍制度加上系统的全国人口普查,建成了覆盖全国的人口信息系统,并为银行等系统提供认证怎么写作,拟筹划中的家庭申报信息系统能逐步解决和完善这个问题,但进度时间是个挑战?运行家庭申报信息系统需要高成本,建议在家庭申报联网信息系统运行高成本和完善个税两者之间进行科学权衡?要想降低家庭税收负担,个税改革应把以家庭为单位计征个税作为突破口,而家庭申报中的费用扣除更是实现家庭征收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