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我国加强法务会计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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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该文通过分析加强我国法务会计建设的必要性,并结合法务会计在我国发展的现状,阐明了加强我国法务会计的建设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一系列可行性的建议.


关 键 词:法务会计;建设;建议

2006年8月19日,首届“法务会计研讨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指出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相对滞后,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务会计的职业团体与学术研究组织.有关法务会计的法律规范制度也是一片空白,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日益增多,使得我国必须对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增加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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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我国法务会计建设的必要性

(一)经济全球化发展要求加强法务会计建设

1946年美国纽约会计师默瑞斯-派勒在其论文中首次使用了“法务会计”一词,至今,国外法务会计发展已经成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法务会计为更好的解决经济纠纷案件,客观公正地计量经济损失,发挥着特有的功能.但是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缓慢,且处于初级阶段,已成为高速经济发展的障碍.

(二)现代审计的发展要求加强法务会计建设

1998年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主题为“舞弊与法务会计”的研讨会上,把法务会计定义为审计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门.安然事件更加引发了国内公众对法务会计的思考.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专门成立了法务会计师协会,“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也都设置了法务会计部门.我国会计事务所还没有意识到法务会计的重要性,并且设立法务会计专业的高校也是寥寥无几,成为我国现代审计的一大漏洞.

(三)经济案件的公正处理要求加强法务会计建设

随着我国的经济案件逐渐增加,法务与会计结合处理的事务也越来越多,法务会计根据调查结果向法庭提供专家性意见,是法庭为了做出正确的判决的重要证据.国内现阶段有关债权、债务理算、保险赔偿理算等经济案件都是由都是由律师进行处理.大多数律师对会计知识了解不够深入或一无所知,造成信息的失真或不对称,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正当的维护.

二、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现状

(一)对法务会计的理解存在偏颇

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务会计这一名词逐步为国内人士获知,但是社会对于法务会计概念的理解存在偏颇.企业在选拨人才倾向选择具备法学和会计学的双学位的人才,但这样的人才并不是真正的法务会计人才.需求决定着供给,正是由于这种认识上的偏颇,使得对法务会计人才在社会中的需求不能得到真正的显示.这也是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缓慢的一重要原因.

(二)法务会计理论亟待深化

我国法务会计理论建设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相关的职业团体与学术研究组织.国内公开发表的法务会计方面的相关文章相当的少.研究文章大概有400多篇,可统计到的专著仅有7部.多数文章内容雷同,缺乏创意.

(三)高校培养的配套设施落后

据了解,目前在美国至少近9%的大学或学院本科和研究生的相关专业讲授法务会计的课程.我国缺乏完善的理论知识来供学校老师对学生进行教授.个别高校虽进行了开设法务会计的尝试,但由于理论基础的欠缺、师资力量的不足,在教学中也以简单的案例进行讲解,使得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没有明确的方向.

(四)法务和会计实务分离的局限性

从实务角度来说,法务会计是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会计资料为凭证,以法律为准绳,处理涉及与法务有关的会计事项.目前实务中,会计方面和法律方面的事务分别由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别处理,实务中处理的相分离不仅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也是导致法务会计成长缓慢的一个原因.

三、推进我国法务会计建设的建议

(一)加大法务会计的宣传力度

建设法务会计,当务之急必须加大对其的宣传力度,要公众对法务会计有个全面、正确的认识,纠正现在理解上的偏颇.初步阶段,在理论研究完善的时候,会计事务所作为法务会计运用的核心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对法务会计进行宣传.学校作为法务会计人才第一手的人才来源,在招生就业的时候都要让学生和家长了解法务会计,这样法务会计的知名度也能提高.

(二)加大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力度

法务会计并不是我们在传统意义上所说的那种以经济实体为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核算和报告的会计,而是在广泛意义上企业涉及到法律法规和处理各种经济案件时对与会计相关的事项进行解释和说明,是介于一般的会计和审计之间、涉及司法领域的特殊会计工作.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加大对其的研究力度.

(三)完善法务会计人员的培养体制

高校作为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基地需要建立完善的配套设施.通过职业培训、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后续教学等多渠道、多层次地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形成包括理论教学、案例教学、模拟实验、单位实习等一系列完整的培养模式,为学生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提供一种循环渐进的途径.从学科特点和教学目标出发,组建双学历的教学科研团队.

(四)设立法务会计行业管理机构

西方国家的法务会计组织和机构已比较成熟,伴随法务会计业务部门的成立,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设立法务会计行业管理机构对其进行规范化.我国的法务会计行业管理委员会可以从属于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设立法务会计专门委员会,专门对对法务会计业务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务会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