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商业贿赂的会计

点赞:25168 浏览:11788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商业贿赂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社会经济现象.近年来,商业贿赂在我国部分行业和领域不断蔓延,给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产生了严重的危害,治理商业贿赂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会计作为一种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管理活动,对治理商业贿赂具有独特的意义和优势,我们必须充分利用会计这一有效的治理手段,在治理商业贿赂中发挥作用.

关 键 词:商业贿赂治理会计对策

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为谋取商业利益而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社会经济现象,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近年来,商业贿赂在我国部分行业和领域不断蔓延,给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在我国,自从2006年温家宝总理强调败的重点是治理商业贿赂以来,全国掀起了一场前所未有的治理商业贿赂的风暴.在理论界,诸多学者和专家对商业贿赂治理问题做了许多有益的探讨,但大多是从法律角度进行研究的.笔者拟从会计角度提出商业贿赂治理的基本对策.

目前关于商业贿赂的界定,理论界存在狭义和广义的两种理解.

狭义的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写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广义的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达到销售或者购写商品的目的,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构成商业行贿;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构成商业受贿.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定义都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其中:狭义的定义实际上仅指商业行贿,让人误解商业贿赂的主体仅为经营者,商业贿赂的行为仅是商业行贿行为,而不包含商业受贿行为;广义的定义虽然用行贿、受贿来表述给予回扣或收受回扣的性质,但是它把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仅限于回扣上,实质上也缩小了商业贿赂的外延.

本文尝试对商业贿赂进行重新界定,提出以下定义:商业贿赂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为获取经济利益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及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收受贿赂的行为.这一定义是对广义商业贿赂外延的进一步扩展,它表明了商业贿赂不仅是发生在商业活动中,而是发生在包括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在内的范围更为广阔的经济活动之中.从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上看不仅仅是回扣,还包括收付好处费、辛苦费、介绍费、酬劳费、活动费、信息费等手续费;在节检测日以礼品和礼金的名义行贿的礼品和礼金;高价购写受贿人或其亲属出售的物品、字画等以购代贿;以输钱代贿;以提供免费旅游、宴请等满足受贿人吃喝玩乐的活动等消费项目代贿等多种多样的形式.

一、会计是治理商业贿赂的一种重要手段

关于商业贿赂的治理问题,世界各国一般是以法律手段对商业贿赂进行治理的.诸如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商业贿赂法,该法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了惩罚性的规定;而美国的《海外败法》则是世界上最严厉的法律之一;我国199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6年11月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也对商业贿赂及其处罚做出了规定.

实际上,商业贿赂的治理除了采用法律手段进行之外,还有一种重要的治理手段就是会计手段.由于会计是一种对各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管理活动,它对各单位每一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合理性和有效性等3方面都要进行审核和控制的,以保证会计信息客观反映各单位财务上的问题.因此,会计人员若能真正负起责任,完全可以通过对这3方面的审核与控制,有效地从源头上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这必将在治理商业贿赂方面发挥很大的监督作用.

(一)从商业贿赂的特征看,商业贿赂的发生与会计密不可分

商业贿赂一般是发生在经济活动中,它的产生与经济活动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但是商业贿赂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不正当交易行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非法性,商业贿赂行为一般是在“账外暗中”或“账内暗中”进行的,“账内”是指不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如实入账,“账外”是指不入正规的财务账,“暗中”是指在合同、中不明确表示,或者是以其他名目掩盖其真实名目,资金最后进入个人腰包或者单位小金库,它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规;二是隐蔽性,商业贿赂是一种不正当交易行为,其目的在于争夺商业机会,掠夺商业资源,抢占市场份额,从而获得高额利润,因此商业贿赂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自故意,以排挤竞争对手,客观上是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或收取财物的行为,这一行为往往是以伪造财务会计账册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的,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我国的《会计法》中明确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合理的原始凭证和经济业务,不予受理.从业务性质上看,商业贿赂是商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一项资金支付业务,但这种业务是违法的,不能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体系,否则就违背了《会计法》的规定.正是商业贿赂的非法性,造成了商业贿赂的隐蔽性,两者相辅相成.由于会计是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因此,商业贿赂的发生与会计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二)从会计的基本职能看,会计具有发现商业贿赂的可能性

会计具有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两大基本职能,尽管商业贿赂具有隐蔽性,但只要资金是从单位流出的,会计就基本上能客观反映或发现财务会计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商业贿赂是一个行贿与受贿的双方面经济行为,这就决定了商业贿赂行为发生之后,就一定会有一方需要对商业贿赂资金进行登记,根据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程序的要求,即使受贿方不进行入账登记,那么行贿方一般是要对这一非法性的资金支付行为进行记账的.当商业贿赂的资金在单位发生流入或流出时,如果会计人员能依据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商业贿赂资金收付的业务根据真实性、合法合理性和有效性原则进行审核与控制,就不难发现其中的问题.因此,只要会计人员能严格按照会计法规的规定进行经济业务的审核与控制,必将会遏制或减少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会计是一种能从源头上遏制或减少商业贿赂行为发生的有效管理工具,是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治理商业贿赂的会计对策

在会计行业树立诚信观念

商业贿赂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要遏制商业贿赂,首先必须树立会计诚信的观念.诚信是人的一种内在品质,也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形成的一种外在表现,通过诚信观念的树立,使会计人员能自觉抵制会计查重.其次要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使会计人员增强诚信观念,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另外,还要建立会计信用评价系统,通过建立会计信用档案加强信用轨迹跟踪,通过报刊、电视、公共网站等媒体定期对会计的信用进行公示,实施会计人员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

强化会计的反商业贿赂意识

通过反商业贿赂意识的树立,使会计人员认识到自己在反商业贿赂中的角色定位和作用,增强责任感.会计人员要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给政治、经济和社会造成的危害,牢固树立反商业贿赂意识,坚决不为商业贿赂的发生提供方便.同时,在日常的会计工作中,会计人员一定要加强学习,不仅要学好会计专业知识,贯彻落实好《会计法》,还要学习其他的相关法律,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以法律为武器,增强预防商业贿赂的能力.

(三)完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治理商业贿赂,离不开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者行为的管制.制定周密的企业会计自律机制,并完善与之配套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规范企业经济活动行为,确保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构建一套严密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需要把握好3个相互独立的控制层次:一是要把企业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融入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制度体系,建立以防为主的监控防线,禁止由一个人独立处理经济业务的全过程;二是设立业务的事后监督制度,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对各个岗位、各项业务进行日常和周期性的检查;三是以会计稽核、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为手段,建立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的防线.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和制度上治理商业贿赂,它对防范和化解企业经营风险和会计风险、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四)进一步完善会计法规体系

进一步完善有关会计法规体系,其主要着眼点在于:一是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大幅度提高对实施商业贿赂企业、经营者、会计人员经济处罚的力度,使受处罚者不敢铤而走险,以便从制度上强化会计人员及各级主管人员的责任;二是规定与公司会计账目管理、审查相关的一切机构及工作人员,对知道或应知道的商业贿赂行为不报都是构成违法或犯罪的行为;三是规定商业贿赂行为中的行贿与受贿双方主体及知情人,只要任何一方,都可以被豁免刑事及行政责任,对于无法定义务的者,可按金额的一定比例获得奖励.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以达到有效地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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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作用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主体作为独立的第3方,在审计监督结果上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的特征,因此,注册会计师审计除了传统的财务审计,即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外,在治理商业贿赂行为方面应该有所作为.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企业经营管理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给予适当的关注,针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做到:一是发现企业的管理当局对自身已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及其相关支出没有向会计信息使用者通报的,独立的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对商业贿赂事实进行通报;二是发现了企业从事非法的商业贿赂活动,注册会计师有责任查清商业贿赂活动造成的或有负债或损失,并对其进行可能性评估,同时要合理估计其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的影响;三是当被审计单位的商业贿赂行为已经被相关部门发现,并且已经支付了相关的罚款,注册会计师应特别关注其非法贿赂支出及罚款是否在财务报表中进行了恰当的披露;四是如果被审单位阻止注册会计师获得足够的证据以发现企业的商业贿赂行为及相关内部控制缺陷,注册会计师应该拒绝表示意见,同时应向企业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其他监管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