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重点和难点问题规律总结(二)

点赞:20875 浏览:8732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杨军:实战派财税辅导专家,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多家大中型企业高级财税顾问,国内大型事务所审计项目经理和税收筹划项目负责人,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2000年起主讲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和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擅长总结归纳,化繁为简,化难为易,教学方法独特,讲课生动幽默、富有,深受考生喜爱.

(接第6期)

五、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

自产货物的范围包括金属结构件,如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防水材料等.

税务处理的相关内容:

1.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l)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实际上是一种混合行为的特殊处理,如果单位符合上面的两个条件,混合行为按兼营处理:货物交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交纳营业税.

2.扣缴分包人营业税的规定

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

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除此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六、银行营业税计算总结

1.一般贷款业务,全额计税:营业额=贷款利息收入+加息+罚息.

2.外汇转贷业务营业额:

(1)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上级行差额纳税,下级行全额纳税.

(2)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上级行实际利息支出与核定利息支出差额为营业额,下级行利息收入与核定利息支出差额为营业额.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余额计税

营业额=卖出价(不扣除任何费用)-写入价(不含各种费用和税金,写入中可以扣除持有期间的利息和股利).同年度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负差可相抵,注意相抵的一定是同一投资品种.


4.融资租赁:余额计税

本期营业额等于(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等于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5.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按全额计税,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的全部收入.

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超过90天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2)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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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8.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怎么写作.

9.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0.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11.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七、一般进口货物以成交为基础的完税

进口货物完税=货价+购货费用(运抵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费用).

1.如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实付或应付中,应当计入完税:(1)由写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2)由写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3)由写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4)可以按比例分摊的,由写方直接或间接免费提供,或以低于成本价方式销售给卖方的或有关方的货物或怎么写作的价值,可以理解为以劳务、实物支付价款;(5)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写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在估定完税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之中;(6)卖方直接或间接从写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2.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应付区分,不计入完税:(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怎么写作的费用;(2)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3)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简单的记忆规律就是:一般货物的成交就是货物在漂洋过海入关前发生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所有费用!

八、城建税主要考点汇总

1.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附加税,本身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

2.城建税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3.城建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非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

4.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规定被加罚的滞纳金和罚款不能作为计征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违反上述3税法规定被处罚时,同时对其城建税也应进行处罚,按拖欠或偷漏的城建税金为依据计算滞纳金或罚款.

5.进口产品不征城建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九、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考点汇总

1.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2.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3.要求考生能够正确区分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由省级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减免税.注意有关企业方面的税收优惠问题和计算题目的结合.

4.熟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十、房产税主要考点汇总

1.凡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房产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房屋.

4.税率:房产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税依据不同,适用的税率不同.①经营、自用房,按房产余值计算,从价计征,税率1.2%;②出租房屋,按房产租金计算,从租计征,税率12%;③个人按市场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5.应纳税额的计算:从价计征的计算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从租计征的计算年应纳税额=全年房产租金收入×12%

6.税收优惠要熟悉,注意客观题目.

7.熟悉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十一、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

1.特殊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款的计算: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而购写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缴等于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2.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的计算:(1)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或者曾经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往年补缴等于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其中,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未缴纳车船税的,前次缴税年度设定为2006.(2)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往年补缴等于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其中,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等于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登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应纳税月份数为购置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等于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

3.滞纳金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等于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

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应购写“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纳税人购写“交强险”当日止.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责编:熊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