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主义方法的法学价值

点赞:27874 浏览:13015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个人主义方法论首先在经济学的运用上成为经典范例,随后推而广之,但在其他社会科学领域却备受争议,它受到群社主义为代表的外部挑战,同时也陷入非理性化倾向的困境.在法学领域,它同样面临自身工具价值遭到质疑的尴尬,实际上,个人主义方法论经过不断修正,已将社会人和理性人极其行为作为研究对象,从困境中脱离出来,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论之一.

关 键 词:个人主义方法论法学工具价值

在法学领域,个人主义方法论作为社会科学的重要研究方法之一,成为霍布斯、韦伯等思想家进行法律论证所亲睐的证成手段,然而,这一理论分析框架也同样受到哲学、社会学、历史学等社会研究领域的批驳,一些学者甚至试图通过建立整体主义方法论的理论框架替代个体主义方法论,致使个人主义的方法论价值受到前所未有的质疑和争论,个人主义方法论同样在法学领域也不可避免地陷入理论困境.[1]

一、个人主义方法论概述

(一)个人主义方法论的法学渊源

在法学领域,自霍布斯以后,个人主义方法论的运用开始成为法学研究的传统方法.霍布斯以"自然人"为出发点,采用个人主义方法论的研究范式,通过对人的自然属性和自然理性的确认和分析,论证了国家的起源和本质;哈耶克在构建其提出的"自发秩序"中就强调个人的是行为规则的促成者;洛克从个人的观念和利益出发,推演出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的政治理论,坚决主张将国家权力进行的分解.

(二)个人主义方法论的定义

在正确理解个人主义的概念之前,必须明确以下两点问题:首先,就自身基本范畴而言,作为社会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它强调对个人的分析在科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但并不是主张它成为方法论的全部内容,仅仅是作为一个研究视角或立场.[2]其次,就个人主义的立场而言,它不承认个体行为之外有群体行为的存在,认为个人是社会行为的主体,任何行为均是由个人做出的,集体是无法被量化的.[3]

个人主义方法论可以作如下定义:它是指以个人作为学科分析的基点或进行研究的基本单位,通过对个人行为、动机、目标、利益取向的分析,来展开学科的一般原理及规律性问题的研究,从个人视角探究社会发展的基本脉络.

二、个人主义方法论的理论困境

个人主义作为方法论被引入社会科学领域后备受关注和争议,一方面遭到整体主义方法论、群体主义、集体主义等观点的挑战,另一方面还无法摆脱自身所存在的理论缺陷,从而陷入内外交困的局面,具体从以下方面论述:

(一)群社主义

对于个人主义方法论而言,群社主义是与整体主义相比更具挑战和实际威胁的理论,用群社主义替代个体主义方法论的观点受到不少学者的赞同.群社主义是对整体主义思想的超越,"它从本质上说是集体主义,它把社会历史事件和政治经济制度的原始动力最终归结为诸如家庭、社区、阶级、国家、民族、团体等群社".[4]群体具有绝对不可动摇的优势地位,个体无法也不可能真正从群体中分化出来,个人只有依附于他所处的社群,其行为才能得到真正的理解和阐释.群社主义包含以下基本的理论预设:(1)群社主义并不否认个人的存在和个人的价值,但是它认为分析个人必须结合其所在的群社进行考察和分析,这样才能得到丰满真实的个人形象.(2)与个人的价值和地位相比,群社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它是成员自我认同的核心.由群社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拥有共同的信念和价值观,群社成员均认同和遵守.(3)群社作为一个完整统一的整体,其组成的个人具有成员资格或个人身份,它对成员进行身份或资格的确认.[5]


(二)分析对象非理性化的倾向

个人主义方法的法学价值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方法论的论文范文集 大学生适用: 学士学位论文、自考毕业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41 写作解决问题: 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模板、论文选题 职称论文适用: 核心期刊、中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秀选题

个人主义方法论以个人的"行为偏好"及"个人行为"作为分析对象,而两者均具有非理性因素,很可能导致分析的结论不客观、不理性.个人的"行为偏好"带有很强的主观情感,在现实生活中,指导个人生活和作出选择的不仅仅是判断能力和理性能力,它还受到情感、意志、信仰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从经济学家西蒙提出的"有限理性"可以看出,个人的实际行为缺乏完全的理性.因为行为主体的每种选择都是建立在其所拥有的知识和预见基础之上,而任何人都不可能达到拥有完全准确的预见能力的状态,行为主体的非理性决定了个体行为的非理性.在法律关系中,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在主观上应当有必要的主观认知、选择和判断能力,如此才能达成合意,双方当事人应当达到合同成立、生效所要求的最低理性标准.[6]"个人偏好"不足以解释民事行为成立所要求的理性.

三、个人主义方法论的存在价值

个人主义方法论在受到质疑的同时,也在多种学科领域都有显示出不可替代的工具价值,尤其成为经济学运用中的成功典范,从多种角度分析,它对于法学方法的具体研究和启发意义不容忽视,我们应当重视个人主义方法论在法学研究中的移植与创新.

(一)群社主义无法替代个人主义方法论

群社主义对个人主义的挑战涉及到社会科学的研究方向以及社会解释的角度,但个人主义方法论作为一种独特的理论研究范式依然具有不可替代性,原因在于群社主义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群社主义强调群社利益高于一切,很有可能造成对其成员的强制,使社会作为集体凌驾于个人之上,侵蚀个人的权利和独立性.(2)群社主义关注的是特殊主体的利益,而不是整体的民族、国家的利益.对于国家是否可以作为一个群社也颇有争议.(3)并非所有的群社都有益于社会,群社主义者的观念中有可能蕴含着"社会"的危险.群社主义自身面临着诸多不合理的论点和难以解决的理论问题,无法推翻个人主义方法论的存在.

(二)个人主义方法论走向成熟的理性化

个人主义方法论经过一定程度的修正,在理论形态上已经更为成熟,理性的个人主义理论已经存在,提倡作为研究对象的个人是拥有理性的社会活动主体,这是个人主义方法论在理论上的巨大进步.波斯纳在其《法律的经济学》一书中提到:"人在其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的最大化者".[7]从个人主义方法论在经济学中的成功运用可以看出,它是以理性的个人作为分析对象的.个人主义方法论能够受到法学领域的推崇和接纳的重要动因逐渐显露--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和个人主义方法论研究的对象是共同的,即人和人的行为,并且都是在理性的基础上进行的分析,法律是一种纯粹的理性安排.此外,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纠纷也同样是利用理性的手段加以解决.

个人主义方法论与法学具有相同的人文特质,即他们都考虑的是关于"人"的问题.个人主义方法论在法学领域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也源于其自身理论的不断创新与完善,这使得它能够为法学问题的具体研究与实证分析提供科学有效的工具和手段.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将个人主义方法论运用于法学问题与法律现象的分析解构时,一定要重视它在法学研究中的移植与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