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中的暴力执法与钓鱼执法

点赞:4924 浏览:1490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暴力执法,应该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危害到公民的合法人身财产安全;钓鱼执法,是指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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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的暴力执法,不仅仅是指时下热议的行政执法,当然行政执法是暴力执法中最具特色的一个方面,但是笔者联想到目前网络上面爆出的各种被羁押人员在看守所监狱中离奇死亡的新闻,像云南事件、某看守所在押犯人喝开水猝死事件、某看守所在押犯人离奇死亡经鉴定其胸口有很多细孔,狱方对外界宣称是抠掉的粉刺等等一系列的事件中,笔者看到了暴力执法的身影.暴力执法从行政暴力执法发展到了看守所监狱狱警暴力执法.暴力执法呈现在越来越多的方面,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笔者想这也是之所以对暴力执法不好下定义的原因.综合了一些材料笔者认为,暴力执法,应该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危害到公民的合法人身财产安全.尽管这种定义很浅显,但是笔者觉得笔者应该抓住了其中最主要的矛盾--依法执法与暴力执法.

行政中的暴力执法,笔者觉得与暴力抗法有一定的关系,暴力抗法应该是指在执法机关人员执法过程中以非法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执法过程的一种行为.这几年,我国也爆出很多暴力抗法的新闻,有的甚至发展到了件的程度,像北京一小贩用水果刀将行政人员杀死的案件,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可能更多的是同情执法人员遭遇不法侵害.但是笔者觉得在这个事件背后,也有着暴力执法的烙印.在我国,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处于弱势群体,尤其是像前面提到的那种流动小商小贩,这种小商小贩固然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执法人员之所以会对这种流动的小商贩进行管制目的也是在于保障消费者的权利以及一定程度上的市容.笔者觉得中国的百姓还是很中庸的,不被逼到那份上,绝对不会想像那个小商贩一样,用刀了结了行政人员的生命,也把自己送进了监狱.但是事实发生了,除了扼腕叹息,笔者觉得我们应该要从这个现象去审视暴力执法对与这种暴力抗法的催化作用,在某种程度上,老百姓是因为受到太多压制,而且程度很深,才会有这样的过激反应.暴力执法导致了百姓的抵制效果,而这种抵制效果又催化了暴力抗法这种行为.所以,暴力执法也是产生暴力抗法的一个重要原因.

钓鱼执法,顾名思义,就是行政执法人员引诱当事人违法.从法理上来讲,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了类似手段,比如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写毒品.但是这种"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笔者觉得之所以会出现钓鱼执法,究其根源是执法经济的刺激.正是因为执法经济的利益驱动,才导致了钓鱼执法的愈演愈烈.在执法经济的利益诱惑之下,我们的"钓鱼执法"大有在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领域泛滥成灾之势.眼前发生的问题,不算最严重的.仅就查处而言,2008年3月上海奉贤区一位""司机被所谓"女协查员"带入"执法伏击区"之后,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用刀捅死"女协查员"(2008年3月9日《东方早报》).个别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怀着极其肮脏的利益目的,用尽手段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人们的善良、同情、友爱之心被迫穿上了重重自笔者保护的盔甲,使那些社会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帮助.同时,还有可能随时随地陷公民于危险和不安、甚至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境地.


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此有专门规定.这份颇具开创意义的地方规章第66条规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第70条又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若将以上规定应用于上海这起"钓鱼式执法"事件,其行政处罚显然不成立.

笔者认为,第一,钓鱼执法的行为只能在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的办案过程中采用.第二,钓鱼执法的行为绝不能在管理公民的非法行为时采用.笔者认为钓鱼执法本身就是一种非法行为,以非法治违法可以说得过去,能得到人民的认可;但以非法治非法却行不得.有失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公信力.一个是违法犯罪分子,一个是公民的非法行为.两者完全不是一回事.从钓鱼执法的事件来看,钓鱼执法是执法者非法在先,被钓者非法在后,且是前因后果的关系,也许没有钓鱼执法者非法行为,就没有被钓者非法行为.这完全是一个支使者(钓鱼执法者)和被支使者(被钓者)的关系.从钓鱼执法的事件来看,钓鱼执法者完全就是从完成任务指标的私利出发.根本没有把政府的公信力当作一回事.要知官民矛盾就是从这样的点滴事件积累起来直到激化的.这完全是自己给自己挖掘坟墓的行为.可以说这样的执法者完全是政府部门的害群之马.从湖南出台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已经着手开始整治这种不正之风,笔者想我们作为普通民众,需要的是加强舆论压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有钓鱼或者类似行为,我们作为民众要站出来勇于揭穿其违法行为,各种新闻媒体对于钓鱼执法行为也要加强力度,希望在政府规定与社会舆论的规范下,钓鱼执法这种非法行为能够彻底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