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多葛学派与西塞罗对万民法形成的影响

点赞:6424 浏览:2060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万民法的形成是罗马人在面临国家战乱不止,社会矛盾频发时缓慢产生的.万民法在自然理性的基础上,以世界统一性思想和平等观念为其理论指导,不但有效的缓解了社会危机,还迎合了建立罗马帝国的需要.古罗马人不仅内心有自然法观念,而且运用于实践,他们将万民法看成是失传的而又被重新发现的自然法.①

关 键 词:斯多葛学派;西塞罗;万民法;影响

法律的大同是古今中外法学家们勾勒出的一种理想社会.它最初是法学家们基于对现实社会的不满而提出的,属于应然的范畴.而万民法则是从实然的角度出发力图实现法律大同的理想状态,努力创造一种世界性的法律.法律大同思想与万民法的实践紧密联系,不可分割,而万民法的理论基础就是世界大同思想.

在它形成的过程中,受到了以下思想的影响:

(一)斯多葛学派的世界统一性思想对万民法形成的影响

公元前3世纪布匿战争结束后,罗马逐渐成为拥有众多行省和同盟的国家,罗马城也成为了中部意大利各族人民经济和文化的中心.罗马具有狭隘民族性和封闭性的市民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因而出现了具有普遍主义的万民法.罗马人认为自然法是万民法的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基础.例如盖尤斯所说的:根据自然原因在一切人当中制定的法为所有的民众共同体共同遵守,并且称为万民法,就像是一切民族所使用的法.

最早提出自然法的是赫拉克利特,他认为自然法是神的法律,认为人类的一切都因那唯一的神的法律而存在,神的法律可以随心所欲的支配一切,满足一切,也超过一切.亚里士多德也提出了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人类的有些关系如夫妻关系等,就应当由自然法来调整.直到斯多葛学派才有了系统的自然法理论.其中斯多葛学派关于世界统一性的思想,符合罗马人建立世界帝国的需要,传播到罗马,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斯多葛学派关于世界统一性的思想,正如克里西善所说的:我们个人的本性都是普遍本性的一部分.因此,主要的善就是一种顺从自然的方式生活,意思就是顺从一个人自己的本性和顺从普遍的本性;不做人类共同法律惯常禁止的事情,那共同法律与普及万物的正确理性是同一的,而这正确的理性就是宙斯,万物的主宰与主管.

斯多葛学派的主要观点是:

(1)将“自然法”或“自然”作为其哲学体系的中心.认为自然法支配着整个宇宙.以泛神论的态度与上帝等同起来.认为自然法与理性是一回事.人作为宇宙中有理性的动物,必须符合自然法的要求,与最高的理性协调一致.

(2)认为自然法在整个宇宙中具有普遍的效力,制约着世界各个角落的人.认为每个人受两种法律所规制,一种是他们自己城市的法律,另一种则是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或者可以看成世界城市的法律.第二种法律具有很大的权威,它为各个城市法律提供一种普遍遵守的准则,尽管各个城市有着千差万别的风俗习惯,但是人作为有理性的动物,在这一点上具有共性,因而在多样的风俗背后,有着同一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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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因为人在理性上具有共性,彼此平等,而且能够受制于理性,并与其协调一致的生活.因而在整个宇宙中就产生了一个共同体,每一个人不管是奴隶,还是公民,都是神的儿子,彼此都是兄弟.

根据上述观点,可以总结出,斯多葛学派的世界统一性的思想是人的和普遍的本性及自然法适用于世界各个角落的芸芸众生的基本思想,它重视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每个人都拥有自然法所授予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关注民族、城邦的差别.这也反映了当时希腊生活方式的变化和城邦观念的破灭.这一思想对于不断进行海外扩张,建立霸权的罗马共和国来说,迎合了其建立世界帝国的需要.万民法也正是在世界统一性思想的指导下,为了解决被罗马征服的各个民族法律冲突而产生的.为此,各个民族适用并遵守一种共同的,永恒不变的法律,即万民法.

(二)西塞罗的平等思想对万民法形成的影响

西塞罗的平等思想是在继承斯多葛学派平等思想的基础上,结合务实主义精神,将政治哲学与学上的平等观念引入法哲学领域,从而建立自然法理论上的平等思想有了更为现实的意义,成为罗马帝国的政治哲学基础之一,促进了罗马法的进一步发展.

斯多葛学派认为:所有的人,不论其出身、财富、种族或社会地位有多大的差异,他们与上帝拥有共同的理性,受同一个自然法支配.不应当建立正义体系不同的城邦国家,而应当建立一个所有人都在神圣的理性指引下和谐共处的世界国家.②在这个国家中,人与人之间应当是平等的.他们反对亚里士多德将奴隶作为“一种有生命的财产”,不将其归类于人的类别中.西塞罗也同样认为奴隶制的存在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平等是应当应用于每一个人.西塞罗关于平等思想的具体表现为:

(1)人与神的关系.这是西塞罗平等思想论证的起点.他认为,人与神都具有理性,理性是神赐予人类的礼物,因此神与人应当是同一实体的成员.他认为正当的理性就是法,所以人与神也拥有共同的法.为此,认为人与神、共同分享着理性、法,正是因为享受着同样的正义与法,就应该是看做一个共同体的成员.

(2)人与人的关系.他认为既然人与神作为共同体的成员,彼此拥有同样的理性与法律.那么理性对人类所有的成员来说,也应当是相同的,人类才有了一致的判断是非的标准,对邪恶的事物,人人都会厌恶,对愉快、乐趣舒适以及畏惧死亡的心情,人人都几乎是一样的.因此,从这一基础上,所有人应该都是平等的.他反对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掠夺他人或只尊重自己的同胞,差别对待外国人,认为这不但损害了文明社会的结构,也破坏了人类的友善,破坏了神在人与人之间建立的伙伴关系.一个美好的人类社会需要人类普遍的友善.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的基础来源于自然,正义,和理性.他在《论国家篇》中指出:法律是团结市民联合的纽带,既然由法律强化的正义对所有人都是相同,那么当公民没有平等时,公民又怎样被联合在一起.如果我们不能平分人们的财富,固有的能力又不可能平等的情况下,只能在同一国家中,每个公民的法律权利应当平等.在《论义务》中也明确阐述:制定宪制的理由与拥立德高望重者为王的理由是相同的,因为人们始终追求的就是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因为只要是权利,就应当人人共享,否则就不能算是权利.

(4)平等.一方面,他反对《十二铜表法》中“平民与贵族不能结婚”的规定,认为这是残酷和不公正的;另一方面,对《沃科尼亚法》中限制妇女继承权的规定,也予以批判.因有关文献的缺失,现在已经看不到他对此的论证.但是他的平等观念已经从奴隶问题扩展到家庭这一领域,这一思想的转变突破了希腊哲学家们探讨的范围,进一步加深了对人本质的认识.

西塞罗的平等思想,正是出现在罗马由共和制向帝制过渡,内战不断,社会动荡的时期.当时罗马因不断的海外扩张,社会经济状况也早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矛盾更是极其的尖锐,例如,奴隶与奴隶主、土地贵族与金融贵族、罗马宗主国与行省、附属国.当时罗马面临的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改革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具有形式主义的“市民法”?如何解决不同民族之间的法律和习惯的冲突?如何解决外邦人公民权的问题?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万民法在平等思想的指导下,克服了市民法的弊端,不但逐步授予外邦人公民权,以便缓和其他民族对罗马政府的不满,而且还在帝国后期提高和改善了奴隶的地位.因此,万民法逐渐的取代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列的体系,构成了一元化的罗马私法体系.总体来说,西塞罗从自然法的基础上,论证了人类自然平等的思想.这是人类社会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的一次飞跃,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

注释:

①严存生:《自然法、万民法、世界法——西方法律全球化观念的历史渊源探寻》,载《现代法学》,2003年6月第25卷第3期,第176页.

②韩伟:《西塞罗的平等思想评析》,载《法制与经济》,2009年5月(总第204期),第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