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责任

点赞:1956 浏览:524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会计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会计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不同于审计法律责任.为有效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需要单位在完善会计内部控制、明确责任划分界限、提高会计职业素养和聘请专业律师等四个方面加以防范.

会计法律责任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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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会计法律责任;审计责任;职业素养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6-0069-02

近年来,广大决策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等越来越重视会计信息,同时,会计信息也是政府部门进行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由于我国不完善的会计监管体系,加之在各种利益的诱导下,各种会计违法行为频发,特别是为了配股或上市等巨额经济利益而操纵会计行为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国家、社会大众、决策者、债权人及投资者的利益.本文对会计法律责任进行了概述,分析了会计法律责任与审计法律责任的区别,并就如何规避会计法律责任提出了对策.


一、会计法律责任概述

(一)内涵

会计法律责任一般来说是违反会计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与会计法有广义与狭义理解相对应,会计法律责任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律责任不仅包括违反《会计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还包括违反《公司法》、《审计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会计行为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广义地讲,会计法律责任是指单位的会计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利用虚检测会计资料进行贪污、挪用等侵吞公司财产以及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狭义的会计法律责任仅指违反《会计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在设置账簿、编制凭证、登记账目、选择会计政策、保管会计资料、任用会计人员、内部控制制度运作等会计工作方面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二是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检测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授意、指示或强令他人从事上述行为.三是财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的会计工作人员渎职、泄露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的行为.

依据现行《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于会计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会计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

(二)会计法律责任与审计法律责任的区别

会计法律责任是不同于审计法律责任的概念.会计职业活动是对社会中的经济事项进行认定的过程,根据认定得到结果并作出会计报告,而会计职业的衍生领域——审计则是对会计认定的结果作出的重认定出具的审计报告.

1.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

审计法律责任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审计责任体现在注册会计师的出具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对此审计报告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负责.

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财务会计人员.需指明的是,公众一般普遍认为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应是有关会计人员,往往容易忽略单位法人的责任.事实上,正是目前我国部分单位法人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才使得他们不得已而编制和提供不实财务报告,其自身很少会有意识地、主动地去编制和提供这些虚检测会计信息.因此,在新修订的《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确立了单位负责人为会计法律责任主体.

2.承担责任范围的差异

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范围包括所提供财务报告的全部内容,审计责任的承担范围只限于“合理保证”的部分.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抽样技术的固有局限性决定了审计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出具审计报告的财务报告可靠性的担保.

3.承担责任形式的区别

会计法律责任与审计责任有会计和审计应履行的职责、对会计行为后果和审计行为后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两层含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会计法律责任的主要承担形式,但民事责任也正在成为会计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审计法律责任不包括民事责任,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包括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

二、会计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

会计法律责任的产生是多维因素的结果,除法律义务的强制规定外,基于会计法律责任体系的整体性考量,内因与外部环境两方面是会计法律责任产生的主要根源.

(一)会计法律责任产生的内部动因:会计诚信缺失

对于单位来说,会计诚信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会计人员的诚信问题.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就是“不做检测账”,但有的会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为了利益而违背职业操守,弄虚作检测,欺诈舞弊,使得会计信息失真,出现了不可靠的、虚检测的会计信息.二是单位负责人的诚信.“两权分离”为会计查重提供了前提条件,导致这些会计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单位内部的会计主体没有履行自身的诚信.

(二)会计法律责任产生的外部动因:会计监管不力

会计信息质量得不到保证,各种社会管理的混乱,内部控制的种种漏洞,会计工作秩序混乱等现象,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因而全面发挥会计监管的有效作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强化会计监管极为必要.我国会计监管的现行模式强调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的结合.外部监管主要是通过财政部门、证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三部分构成的,其中,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并通过下设的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范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的生成与披露;证监会通过发布信息披露规则,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审计准则为会计报表提供鉴证,担负社会监督的责任.内部监管一般是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审计部等设于企业内部的机构对企业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监管,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在我国,现行的会计监管模式的重点是政府监管,强调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管相结合,体现了监管的权威性与独立性、公正性,但是这种过分强调行政监管模式仍然存在很大不足,政府监管分散,职责不清;社会监管不力;内部监管体制不一致以及监管薄弱;法制建设不健全且有些法制建设滞后等问题是导致单位会计法律责任产生重要的外部原因.

三、有效规避会计法律责任的对策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