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审判人员学历构成对法制体系的影响

点赞:31922 浏览:14613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普通一审刑、民商事案件及部分行政诉讼,在维护社会秩序、捍卫法律尊严、辅助政治化、管控市场合法化、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唤醒公众法律意识、合理配置诉讼资源、切实维稳法治框架等方面发挥着基础性、全局性和关键性的作用.而作为基层人民法院血肉的审判人员,其专业素养及专业技能的高低则成为影响整个基层法制运作体系畅通与否最为重要的因素.本次调查研究以兰西县人民法院为切入点,以求探知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学历背景构成对我国基层法制运作体系的影响.

关 键 词基层人民法院学历背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作者简介:吴国邦,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国家心理咨询师(),研究方向:法律社会学;赵琪,大连交通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郭子琪,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37-02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一)研究的目的

(1)通过对兰西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学历背景构成的研究,抽离出影响我国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发展轨迹的主、次因素;(2)通过考察兰西县人民法院各职能部门构成及协作情况,勾勒出我国基层人民法院建设情况;(3)通过对兰西县人民法院下属榆林镇人民法庭构建及运作情况的研究,检测我国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运作体系的健康程度;(4)通过对兰西县人民法院部分优秀审判人员的访,谈拓展出我国基层人民法院对审判人员素质要求的测量体系和评价标准;(5)通过对兰西县人民法院典型案件卷宗的审阅,评价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质量,总结影响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进程及质量的主、次因素,剖析我国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权力的施用规律.

笔者所列以上五个预期目标分别与人事提拔路径探究、“科层制”理念型利弊分析、维稳政治与问题、法系差异的本质区别、权力与权威的辩证关系五个方面的政治社会学与法律社会学经典问题相契合,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及可操作性.

(二)研究的意义

(1)有利于理顺基层人民法院发展脉络,落实基层人民法院工作思路;(2)有利于提升基层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稳定性及合理性;(3)有利于推动我国成文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为我国法律体系的补充奠定学术基础、构建交流平台;(4)有利于将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探讨更为紧密地结合起来,提升法学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实用条款的速率;(5)有利于探寻案件审理程序中存在的固有弊端,缩短案件审理周期,节省国家诉讼资源.

二、调查研究方法

(一)收集“兰西县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学历背景”数据的方法

笔者及队友采用问卷调查法,在短时间内详尽地掌握了兰西县人民法院所有在职审判人员的学历背景构成.

(二)探究我国基层法制运作体系的方法

笔者及队友采用个案访谈法对兰西县人民法院优秀审判人员及部分行政人员进行调查研究,从而整理出我国基层法制运作体系的基本框架.

笔者及队友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案件审判质量评价表》编制了评价我国基层法制体系运作健康程度的指标.

数据分析

本次调查研究共发放70份问卷,回收70份,现对调查问卷展现的各维度数据逐一进行分析.

(一)自然属性

1.性别

70位受访者中,有65位为男性,约占总人数的93%;5位为女性,约占总人数的7%.

2.年龄阶段

70位受访者中,有20人年龄在30―40岁之间,约占总人数的29%;有40人年龄在41―50岁之间,约占总人数的57%;有10人年龄在51―60岁之间,约占总人数的14%.

3.健康状况自评

70位受访者中有5位认为自己健康状况非常好,约占总人数的7%;50位认为自己健康状况比较好,约占总人数的72%;10位认为自己的健康状况一般,约占总人数的14%;5位认为自己的健康状况比较差,约占总人数的7%.


(二)社会属性

1.学历背景

(1)第一学历.70位受访者中,有20人第一学历在本科及其以上,约占总人数的29%;有40人第一学历为专科,约占总人数的57%;有10人第一学历为高中及其以下,约占总人数的14%.

第一学历在本科及其以上的20人中,有8人第一学历毕业高校为国家“211”工程重点院校,约占40%.

由2.1.2年龄阶段及2.2.1(1)第一学历两部分数据分析可见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第一学历背景与时代背景的咬合程度较高.

基层审判人员学历构成对法制体系的影响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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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终学历.70位受访者中,有69人最终学历在本科及其以上,约占总人数的99%;仅有1人最终学历为高中及其以下,约占总人数的1%.

最终学历在本科及其以上的69人中,有28人最终学历毕业高校为国家“211”工程重点院校,约占41%.

通过1(1)与1(2)的数据分析对比,可见:

第一,随着教育体系的完善、“依法治国”方针的不断落实,法官专业教育背景呈现出高层次的发展趋势;第二,基层人民法院受国家重点高校优质教育资源培养的精英人才较为稀缺.

2.专业背景

(1)法学专业背景:70位受访者中有67人为法学科班出身,约占总人数的96%.67人中有60人获法学学士学位证书,其中11人为第一学历(由2.2.1(2)知,该11人最终学历亦为法学学士),约占(60人的)18%;49人为最终学历,约占(同上)82%;剩余7人中有3人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证书,约占(7人的)43%;3人获得法律硕士学位证书,约占(同上)43%;1人获得法学博士学位证书,约占(同上)14%.非法学科班出身的3人中有2人第一学历为非法学专业本科及其以上的审判人员,约占(3人的)67%;1人为最终学历高中及其以下者,约占(同上)33%.

前后调查数据可相互印证,无违和之处.通过该数据分析可见,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学历背景构成呈几何级数率的趋势偏离正态分布,高度集中于“法学学士”,整体水平较低.

(2)司法资格考试通过情况:70位受访者中有69位已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约占总人数的99%;仅有1人还未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约占总人数的1%.经前后数据对比印证,此未通过司法考试的1人为退伍军人转业,目前无职称,父亲为县原政法委书记,就业后由司机提拔至某庭庭长,行政级别为正科级;通过对兰西县优秀法官的访谈可知,此类现象在全国基层人民法院中非常普遍.

3.职业生涯

由于本部分测量另有用途,且未发现明显问题,故不再进行逐一分析列出.

4.学术水平

(1)学术论文.70位受访者中有69位曾编撰、主持编撰、参与编撰或发表学术论文,约占总人数的99%;有1人(为上文提到的退伍军人转业而成的审判人员)未曾编撰、主持编撰、参与编撰或发表学术论文,约占总人数的1%.

(2)学术专著.70为受访者中仅有5人曾编撰、主持编撰、参与编撰或发表学术专著,约占总人数的7%;剩余65人未曾编撰、主持编撰、参与编撰或发表学术专著,约占总人数的93%.

前后对比不难发现差异之巨大.笔者猜想,69位曾编撰、主持编撰、参与编撰或发表的学术专著多为其本科毕业设计,无法表明其学术水平.受访的70位审判人员,其学术水平呈下降率由法学博士至法学学士逐渐削弱,因学历构成的高度集聚现象,致使整体学术水平极低.

三、因果化约分析

由以上数据分析可大致理顺基层人民法院学历背景构成对基层法制体系运作的影响的逻辑链路与内在机理.

笔者协同队友编制了测评基层法制体系运作的指标,评价法制体系运作健康程度的因素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编制的案件审理质量测评平均分数,权重为50%;(2)上诉率,权重为10%;(3)率,权重为10%;(4)局、检察院与司法局三方总评,权重为10%;(5)人民陪审员及律师评价,权重为10%;(6)高校实习学生评价,权重为5%;(7)案件卷宗规范性测评,权重为3%;(8)事件调解率,权重为2%.

经过信度与效度的检测,该指标能够较为客观地反映出基层法制运作体系的健康程度.8个因素分别有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以25%为位阶,总分在75分以上者为健康,以下为不健康.兰西县人民法院最终得分为76分(不再列举各项具体得分),总体健康但隐患不可忽视.笔者依照此测量结果将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学历背景构成与基层法制体系运作化约为对数函数模型,即,故审判人员学历背景以2次乘方的权重和速率影响着法制体系运作.

四、合理化建议

笔者仅就本次研究所发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学历背景构成不合理(偏低层次)”这一问题提出以下五点建议:(1)集中优势教育资源,使精尖法学人才更精;普惠高等教育资源,普遍提高高等教育体系下法学人才专业水平;(2)增加高校与公检法司部门的学术交流与实践往来,避免法学毕业生角色中断现象的发生;(3)出台优惠政策,鼓励“211”“985”高校法学毕业生深入基层法制体系;(4)组织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进行学术精研活动,提升庭审质量及法学理论研究水平;(5)严格组织审核制度及人事任免制度,杜绝无法学专业背景的人士进入核心审判机构担任重要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