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不足和促进依法治林的

点赞:6955 浏览:2276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实行依法治林,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与监督,是适应新时期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本文就目前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提出了加快依法治林的对策.

关 键 词:林业执法对策.

依法治林是《、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所确定的加快林业发展的基本方针之一,要以科学发展观建设法治林业,为林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林业行政执法与监督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林业行政执法与依法治林的关系

依法治林,严格执法是关键.加强行政执法是林业法制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是贯彻实施林业各项方针、政策的重要保证,是现代社会管理文明的重要标志.

(1)林业行政执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根据目前实施的林业法规及规定,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林业事业单位、林业机关、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林业机构.还有部分未经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和委托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国有林场也承担着林业行政执法任务.这些执法主体和人员承担资源林政管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与检疫、森林防火、林木种苗管理等行政执法任务.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行政执法工作仍然是当前林业法制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

①对依法行政的认识不足.目前部分领导和执法人员还存在较深的“人治”观念,习惯于行政命令红头文件,重政策、轻法律.从主观方面,不情愿不主动研究依法行政,有的将经济管理与依法行政对立起来,认为依法行政不利于经济发展,导致一些执法人员不依法定程序办事,行政行为随意性大;依法行政、依法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差.

②执法不严,违反行政许可程序.执法分地位的贵贱和感情的亲疏,公事私办.对违法事实危害与处罚的种类、幅度不合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还有部分林业执法部门只追求实体的正确,不顾及行政许可方面的规定,该使用一般程序的,使用简易程序;先处罚,后调查取证;不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理由,不交待当事人应有的申辩权、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等.

2.行政执法与依法治林的关系

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是依法治林的核心价值.随着依法治林的推进,如何对行政权力实行有效的法制监督,保障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实施,已迫在眉睫.

(1)存在的问题

①监督方式单一,缺乏科学性.目前林业执法监督方式单一,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重视事前和事中监督,案件发生后才进行揭蔽纠错,不能防患于未然.在经常性、定期性和不定期监督中,不重视经常性监督,时常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

②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是考核制度仍是一个薄弱环节.奖惩不明,影响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在过错责任追究上,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有些问题虽然纠正了,有关责任人员没有依法受到追究.二是执与罚分离制度落实难度大,没有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分离”,仍由执罚人员白收,有的将罚没收入直接用于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等.三是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执行不力,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缺乏力度.


③执法监督机构不健全.目前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与当前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大多数单位都没有设立单独的法制机构或者没有专职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员.

二、促进依法治林的对策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林业发展的需要,必须依法治林,严格依法行政;为了确保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有效,必须健全林业执法监督机制与措施.

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法治理念.

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提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法制理念,是搞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关键和重要前提条件.提高林业执法人员的整体水平,以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林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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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法程序、时限.

林业行政执法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一是信息公开,林业行政执法者应将执法活动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全部公开(该保密的除外);二是亮证执法,三是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理决定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四是遵守时限,把行政处理决定按规定的程序向当事人送达并依法取得送达回证.

3.健全和完善林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推行政务公开.

①要加强林业执法的内部监督,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抓起,建立执法监督运行机制.

②要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

③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思想素质过硬、法律和业务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

④要实行定期交流和轮岗制度.

⑤要落实行政处罚听证、复议和赔偿制度,审批权限分解制度、处理重大事项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4.要突出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作用

加强林业法制工作建设,实行执法机构与执法监督机构分离的制度是当前搞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客观需要.要对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实行“查、审、批”三权制约制度,将执法人员调查、法制机构审核、领导审批列为必须程序相对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