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

点赞:23722 浏览:10702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3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建设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对企业的投资效益影响巨大,而工程在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则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本文首先分析了招投标阶段控制工程造价的意义,在此基础上剖析了招投标阶段控制工程造价存在的问题,最后详细阐述了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的措施策略.

[关 键 词]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

[中图分类号]F272.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0124-02

1招投标阶段控制工程造价的意义

工程造价管理就是对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包括对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概算造价、预算造价、承包合同价的确定,以及在优化建设方案设计方案的基础上,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把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目的在于保证工程资源得到合理使用和有效配置,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随着招投标法的颁布和实施,工程项目中采用招投标方式来实现投标竞争,对于实现工程质量、工期、质量以及有效降低工程造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1投标人资格审查是有效控制造价的前提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审查投标人资格是招标过程的一项重要工作,尤其是对于周期长、资金消耗量大的工程项目.审查的目的是选择信誉好、管理水平高、技术力量雄厚、执行合同隐患少的投标人,以保证工程按期、保证、低耗的完成.

1.2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是有效控制造价的基础

对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包括施工方法、工艺流程、施工进度和布置、质量标准以及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等,它体现了投标人的管理水平,是保证工期、质量、安全和环保的重要措施,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依据,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基础.

1.3投标报价评审是有效控制造价的关键

投标人结合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同时分析投标竞争对手再编制的投标报价.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于各种原因,如采取不正当方式进行报价,给招标人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因此在招投标评审过程中,应结合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避免不合理投资.合理进行投标报价的评审和调整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

2招投标阶段控制工程造价存在的问题

从新中国成立初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建筑市场经历了产生、发展、停滞、恢复的几个阶段,建筑市场的发展留下了很深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建筑业市场得以有序发展,同时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进入反思和探索时期,试点性地推出了与国际招标惯例相靠近的多种招标方法,我国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处于试验性阶段,招投标阶段控制工程造价尚存在许多问题:

2.1不合理的评标体系

在目前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主要采用“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办法,它的评标价是由参考工程造价与各投标单位平均投标报价按一定的权数组合,再乘以市场平均优惠率确定.这种评价体系决定中标的主要条件是接近投标人的平均报价,带有很大程度的随机性,造成投标人的废标,甚至串标或哄抬造价或恶意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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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竞标不规范,存在串标现象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工程承包商在招投标方面往往缺乏成熟的市场行为.部分承包商为达到中标目的恶意降价,忽视市场风险,采用一些非正常手段降低成本、追加费用,如偷工减料、低价分包等,致使工程质量严重受损,最终导致工程造价失去控制.而部分投标单位为达到中标目的与相关人员串通操纵投标,虽然实行公开招投标,但实际已内定承包商,致使招投标流于形式,使市场决定不规范.

2.3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有限

招标文件是工程招投标、开标和定标,以及签订合同的基础性文件,它的编制质量的好坏将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造价控制.然而,在工程实际招标过程中,由于招标文件不严密、内容不全面使得工程造价超出合同造价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招标文件内容不够完善或者前后相互矛盾,则投标人可能会采用不平衡报价,从中谋取利润,或者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向甲方提出索赔.此外,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不是很到位,存在着项目特征的表述不够清晰、清单项缺少或遗漏、工程量的计算不够准确等问题.

有些地区为了照顾本地区或本系统内施工单位利益,制定一些地方保护政策,或采用其他不规范方法.也有的地区对外地施工企业信誉分的评标要求有所区别,从而影响招标投标的公平和公正,也不利于控制工程造价,制约招投标制度的良好实施.

3招投标阶段控制工程造价应采取的措施

3.1提高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

相对于定额计价模式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在调节发承包双方利益、反映市场方面的滞后和无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更能发挥市场规律中“竞争”和“”的作用,是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主要形式,是整个项目造价控制的核心内容.招投标阶段产生的清单单价,将成为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工具,应建立以下机制:


(1)建立工程量清单报价澄清制度.应参照国际惯例,建立工程量清单报价澄清制度,让投标单位在评标时有一个解释澄清的机会.主要是澄清投标方案的科学性、施工工艺的先进性、项目报价的合理性.

(2)业主在正式确定中标者前,对得分最高的第一、第二家中标候选人的标函进行质询的机制.意在对投标函中有意无意的不明确处、遗漏项、错项和其他对招标文件有关要求规避行为进行剖析及质询,以确保各方的利益都不受损害.

(3)中标后的工程量清单的复查机制.例如《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实物工程量报价的技术性规定》中就规定:“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工程量清单作变动、补充和修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如与施工图的实际工程量不符,双方应在中标后一个月内完成核对;确因工程量较大,一个月内无法完成核对而要求延期的,应提出要求,经市招标办同意后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双方超过核对期限后视作无异议.若双方对工程量有异议时,应在核对期限内提交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审核后,因工程量变化累计造成中标合同变化百分之一以上的,招标人应对工程量进行按实调整,并把调整结果报市招标办,以调整中标.”起草招标文件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工程造价及相关费用约定应尽量包死,少留或不留活口,尽量减少暂定金额分项.

(2)对于可能在施工中增加较多的单项工程量,应约定当工程量增加超过a%后,该项单价下调b%.

(3)工程量清单所列分项外的可预见的变更情况,须约定一个可操作的安排,如提前或拖延工期的奖励惩罚办法等.

(4)对于市场差异较大的设备、装饰材料的功能、型号、技术要求、外观色彩应尽量做到详尽描叙、可约定一个上限价,要求承包商在施工前必须提供样品,在业主确认后才能施工.并保留如所提供样品市场价达不到上限价时,业主有相应调低的权利.

3.2完善评标体系,尽量采用公开招标形式

我国常用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两种招标方式.建设单位应该尽量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即应该依照法律要求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尽可能广泛的征集到有资格和条件的施工单位来参加资格的预审.因为只有采用公开招标,才更加可能做到所要求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从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可是如果不能够处理好招标工作中的一些细节问题,也一样可能会造成工程造价的失控.

3.3采用合理的评标方法,规范竞标

合理的评标方法有综合评分法和合理低报价法.传统的百分制评标法是由业主计算出一个标底,作为重要的评标指标,投标各家报价均以是否最大程度接近标底,评为一项造价分.一般造价分占整个标函总分值的50%~75%,这种方式的不合理性显而易见,无法得到严格审查和质询的标底作为硬性指标.成为是否中标的决定性因素.也易出现人为控制,滋生腐败,因此,即使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同样在商务标的评审时,也要突出造价的比重,拉开评分差距.

合理低报价法,是在其他指标能够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以最低的合理报价作为中标条件,采用这种方法,业主的目的在于降低工程造价,在一些技术难度不大、质量要求不高的工程,常采用合理的低报价法,这既有利于促进建筑业的发展,又可降低建设单位造价.合理低报价法体现了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如杭州市《关于防止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低于成本价报价竞标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项目仅有措施而无费用报价,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其低于成本价竞标.对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一般指低于次低报价5%以上的),如其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