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点赞:15577 浏览:6861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中药产业已发展成为具有相当规模的工业化产业.一个现代化的产业中,技术所占的比重会越来越大,与西药制药一样,中药制药中的技术也极易被复制,必须依赖知识产权保护来保持自己的优势.本文通过研究湖北省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以及与其他省现状相比较,分析湖北省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并提出改善对策.

【关 键 词】湖北省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对策

一、湖北省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1、湖北省中药专利保护现状

根据专利检索的情况,湖北省所有中药专利1308项,总体来看湖北省的专利发明数量在全国处于中等地位,具体见表1.

(1)湖北省近十年来中药发明专利申请状况.从表2中可以反映出,1995年到2004年十年期间,湖北省的中药专利申请数量情况.与全国的申请总量相比,我国的中药专利申请所占比例是十分低的.大都在0.02—0.03之间浮动,其中有几个年份的申请数量甚至更低.达到0.018的比例.但是,近几年来,我国的中药专利申请数量是缓慢增长的.随着经济的不断进步,我国的中医药行业应该加快步伐,加大申请数量,提高申请效率,保证申请质量.

(2)湖北省中药专利申请人概况.表3为2009年湖北省中药专利申请人情况.

2、湖北省中药商标保护现状

截止到2009年03月31日,国家工商局总局注册地理标志商标496件,其中各省市自治区465件,德国、美国、墨西哥、泰国、牙写加、意大利、英国等7国31件.已注册的道地药材类地理标志商标名称有:泰兴白果、磐安杭白芍、中江白芍、磐安白术、遂宁川白芷、磐安浙贝母、玉树虫草、中江丹参、岷县当归、陇西白条党参、焦作怀地黄、华亭独活、民勤甘草、盐池甘草、精河枸杞、华亭大黄、石柱黄连、陇西黄芪、南江金银花、桐乡杭白菊、焦作怀菊花、涪城麦冬、焦作怀牛膝、文山三七、焦作怀山药、滨海白首乌、昭通天麻、天台乌药、磐安玄参、库车药桑、磐安元胡等32种,其中大多数也是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这些中药材类地理标志商标分布于甘肃、河南、江苏、宁夏、青海、四川、新疆、云南、浙江、重庆等省、市、自治区,无湖北省的.湖北省的地理标志商标有13件,见表4,但仅秭归脐橙、鄂洪山菜苔、京山桥米为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3、对比研究

(1)专利保护对比研究.湖北省与排名前十位省市的专利申请数量比较(拿2004年数据作例,如表5所示),能够很明显地反映出湖北省的中药申请数量在国内大环境的劣势,其中与中药专利申请数量排名首位的北京市相差甚大;经济水平较不发达的河南省排名第三,其专利申请量也比湖北省高出一倍之多;与湖北省经济实力相当的邻省湖南排名第七位.可见经济发展水平在中药专利的申请中并不是最为主要的决定因素,专利申请数量的多少主要还是与各省市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重视程度、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投入研发经费的多少等因素紧密相关.

(2)商标保护对比研究.其他各省市的地道药材注册商标数量(统计数据截至2009年)如表6所示.

二、湖北省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

湖北省在道地药材的种植和生产过程中,无论从技术、管理还是现代化程度层面看水平都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涉及的一些县市和企业对道地药材知识产权的认识明显不够,其中蕴含的巨大的经济利益没有被完全利用,发展后劲略显不足.

1、保护方式单一

湖北省道地药材知识产权保护情况与国家整体情况类似,以行政保护为主.中药的行政保护有审批速度快、申报门槛低、保密性强的特点,与中药行业现有发展水平相对应,在中药品种和新药保护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行政保护对中药的生产方法、专用器械等方面则不予保护,行政保护的主体也仅仅适用于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对国外药品生产企业不具约束力.我国加入WTO以后,伴随着知识产权国际一体化的趋势,行政保护与专利保护的矛盾日益明显,行政保护原有的作用逐渐弱化.传统中药保护机制的保护范围对于道地药材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体系而言显得狭窄.

2、专利保护的力度不够

湖北省道地药材专利保护力度不够,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专利保护意识不强.虽然全省每年有大量的中药科研成果问世,但专利申请量却很少,中药专利申请量排名与中药产业规模排名极不相称.

(2)专利申请的结构不够合理.职务专利申请少,而非职务专利申请比例较高,与国外医药行业非职务专利申请一般不超过5%的现状相悖.

(3)申请国外专利数量极少.专利保护是具有一定地域性的,国内的专利在国外不一定受保护,加上在开展国际技术交流或技术贸易的时候不够重视保护我国研制者的专利所有者权益,出现大量科技成果外流.这直接导致道地药材得不到更为广范和全面的知识产权产权保护,使湖北省道地药材产业在国际市场上失去了竞争优势.

(4)中药专利的创新性较低,科技含量不高,从专利申请类型来看,保护中药配方的复方制剂占多数,而涉及中药有效成份提取及纯化现代工艺方面的申请较少.申请的专利中有83.6%以上为简单组合配方,不具有新颖性,难以形成自主专利权.中药复方制剂的发明主要保护中药配方,这类发明所采用的大多数是普通常规技术.

(5)中药专利数量少,相当多的部门和个人不重视专利申请.

3、品牌意识滞后

市场经济时代,品牌就是无形资产,就是打通市场的金钥匙,就是效益.谁拥有品牌,谁就拥有市场.提起“田三七”,多数人都知道它是云南省文山州所产,功效奇特.然而提起“紫油厚朴、香独活、青天麻、五鹤续断”等,又有多少人知道这些药材是何地特产?同样的物品,产地不同,活性成分含量迥异,没有自己的品牌,使上乘的道地药材难以在市场竞争中体现其自身的价值.湖北省道地药材种类较多,且在国内外有一定的知名度,如党参、黄连、青天麻、香奠本等,但真正叫得响的并不是很多,更不用说进行商标注册,形成固有品牌,参与贸易竞争.这对于中药材大省和知识产权大省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大的缺憾.虽然全国的道地药材总体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较少,但是几个中药材大省还是积极地将一些道地药材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寻求《商标法》的有力保护.4、道地药材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度不够

湖北省道地药材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探讨还局限于行业的整体层面,对于道地药材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针对中成药工业,对中药炮制技术等特殊问题的关注不够,对中药产业中不同领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特殊问题思考也较少,尤其是对一些在中药现代化发展中出现的产业新趋向和新兴领域的关注缺乏较深层次的研究,如电子商贸、道地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农业等典型领域.

三、湖北省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对策研究

1、重视专利保护,加固中医药核心技术

专利在药品研发的环节中,能够以法律的武器对药品的各方面技术进行捍卫性质的保护.对药物市场的开发更是起着不可估量的实际作用.它可以督促新品种药物的研制、开发,目前在我国仅有处方是无法申请专利予以保护的.能够申请专利保护的技术手段应该是可以转化为成品药的技术手段.另外,目前国际范围内,多数国家的专利申请规则是以申请的先后顺序来确定专利权利归属.先于其他人申请该项权利的即为专利权人,因此,我们应该注意申请的时效性,及时有效地进行申请.不能在漫长的研发之后,却因为时间先后的因素与本该属于自己的专利权利失之交臂.

2、强化商标保护意识,打造国际品牌

商标的保护对企业在中药行业的发展是有实质意义的.原因在于,中药具有特殊性.消费者通常没有能力自行辨别产品品质,在初次购写时,面对多样的选择,消费者更是无法辨明何种产品能够更具疗效.同类型药品,呈现在消费者眼前最直接的感式便是商标.另外,由于中药是我国历史悠久的文化瑰宝,全国许多省市都有享誉海外的中华老字号.这些无形资产对于中医药企业无疑是十分宝贵的.因此,中医药产品应以国际标准来规范自己,打造具有国际价值的品牌,能够与国际市场上的许多竞争对手相抗衡.首先,可以将主商标与专用商标相结合使用,同一企业生产经营出来的医药产品均应使用同一商标,为消费者树立明确的消费指向.其次,应放眼国际市场,突出表现商标名称,淡化药品通用名称.企业可以在加强宣传同时,用良好的药效作为保障,提高企业的市场知晓程度.

3、将商业秘密保护纳入视线范围

商业秘密保护在某种程度上来讲,是弥补了专利保护的不足.它更注重药品经济性、实用性,特别是秘密性的技术和经营方面的信息.是智力劳动的成果,具有更为突出的财产价值,还能够通过转让的方式来实现价值,属于知识产权的重要部分,但是对中药行业来讲,是有弊端的.随着科学测试技术的不断进步,中药现代化痕迹日益加重,它利用科学技术手段使得天然药物的可控制性越来越强,巩固了药物的稳定性.但在利用科技加固药物稳定性的同时,便暴露出天然药物易被仿制的特性.也加大了中医药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难度.秘方持有者多不愿意通过现代化的研制方式,将自己的秘方在不经意之中流露出个人持有的范围,也势必会造成持有者或大或小的经济损失.实则可以允许中药企业不申请专利,而通过技术秘密的形式提出申请.这样可以节省处方验证程序,把侧重点倾向于新药的临床试验疗效评估上,加大中药企业的创新研究力度,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避免没有必要的浪费.

4、完善法律规范,立体保护中药知识产权

现代化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制定己经不同于旧时.首先,面对高新技术飞速的发展、进步.我们应针对高新技术发展的问题制定能与之相应对的法律规范.对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应该有全面的考虑.全球范围内的经济进步、市场繁荣发展对中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这需要我们对我国相关立法的范围、内容、形式等因素进行调整.尽量避免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为产业带来不利因素.其次,考虑国际大环境因素,不仅需要在国内这个小环境制定适合国内发展的法律、法规,更是要着眼于未来,全盘考虑长远计划.知识产权法律条文是分散于不同部门的法律中的,如果需要对中药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的保护,那么可能需要涉及到《专利法》、《商标法》等.我们应该做好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把知识产权保护的各个环节有效联系起来,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另外,应该在知识产权法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政策之间做好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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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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