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

点赞:15290 浏览:6928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是不同于动产、不动产价值评估的一个特殊领域.本文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出发,对我国目前知识产权评估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关 键 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财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90-02

一、知识产权价值内涵与特点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这一表述是具有科学概括性的.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别于传统财产权,总体上主要有着如下的特点:

1.国家授予性.即知识产权必须由主管机关依法授予或确认而产生,也只有依靠国家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或专用权的法律特别保护,知识产品的创造者才能当然、有效、充分地享有或行使其权益.

2.专有性.又称排他性或独占性.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也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可以说,专有性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3.地域性.在知识产权上,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知识产权只在该授予国管辖领域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对其他国家没有域外效力.任何国家都没有保护别国知识产权的义务.因此,在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要在他国维护其独占权,就必须向该国申请,由该国审查批准后才能得到该国的法律保护.

4.时间性.即其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权利人可享有独占性,受到保护,但法定期限一旦届满后,这一权利就自动消灭,该项知识产权就成为公众的财产,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权利人不可干涉.为了促进科学文化的发展,鼓励智力成果公开,在这一点上各国的态度基本都是一致的.

而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是指知识产权能够为其拥有者创造未来收益的现值.这里包含着三层含义:第一,知识产权的价值是对知识产权未来获利能力的计量.当知识产权被其拥有者用于转让时,其获利能力体现为可实现的货币金,第二,知识产权的价值有个别价值和社会价值之分.个别价值是指知识产权拥有者创造知识产权所耗费的不等的个别劳动时间所形成的价值.社会价值是指在竞争性的市场上形成的价值,也就是市场价值,第三,作为进入流通领域的知识产权,其价值是通过评估过程评估出来的“公平市场价值”,即是指该知识产权在没有任何强迫不公的背景下,且双方都对该知识产权的信息有充分认识的情况下,可以期望的交易金额.因此,这里所称知识产权的价值,也仅仅是针对知识产权中财产权部分转变成可以用来交换的知识商品而言.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存在问题分析

正是由于知识产权有着如上的不同特性,从而也直接导致了其价值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产生.在目前,对于作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热点及难点之一的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问题.在此,本人将以理论联系实际出发,对我国目前知识产权评估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需要评估的情形

一直以来的思维定势,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通常是在“静态”时,即是算算自己帐面上还有多少家底.然而,根据大多数国家的实践,知识产权在“静态”时,评估它们的必要性远远要低于处于转让、许可或侵权赔偿认定等“动态”的时候.比如就有些国家的税法要求从税收角度评估一企业的知识产权,这也主要是着眼于企业在基于其知识产权的“动态”即许可贸易中获得的利润多少.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进行评估:

1.在贸易中的转让或许可.

2.企业合并、或建立合资企业时,一方或双方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方式.

3.企业破产清偿时.

4.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权.

5.在侵权诉讼中涉及侵犯经济权利的损害赔偿.

从上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要么是与转让或许可有密切联系,要么本身即属于一定类型的转让,又要么是侵害赔偿中.总之,其检测如是置于“动态”中就需要进行评估.

(二)关于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定性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的时效性、无形性、专有性及权利的有限性等固有特征,使得知识产权价值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因素.比起有形资产,品牌这种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更为复杂.十几页、几十页的无形资产评估报告,支撑着数亿元之巨.

如何为科技成果,特别是处于无形状态的智力成果作出评估,一直以来,不单是困扰科技界和企业界的难题,而且也是法律界的难题之一.我国颁布实施的《公司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对知识产权中的工业产权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对解决这类难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在具体的操作运行中,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相当程度上成了束缚知识的桎梏,没有实现客观反映知识成果价值的初衷.


(三)影响评估的因素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作为一个系列的系统工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影响评估的因素也是相当的多.在这里我们是很难一一加以列清,但我们可以从哲学的角度把这些影响因素总体上分为外在因素和内在因素两个方面.在这里,就以此为方向概括地简要论述.

首先是影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外在因素.(1)价值观念方面的因素.如前面所说,知识产权评估是带有主观性的,因而,评估主体在评估过程中,并非是先创造一个评估标准去评估,而是从社会价值观念出发,并依赖于社会的价值观念来指导进行.(2)科学认识水平方面的因素.知识产权是随着实用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因此,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离不开科学的认识水平.(3)其他方面的因素.如文化分布状态不平衡,设备条件,评估成本等也是不可以忽视的因素.

其次便是内在因素.(1)评估客体方面的因素.评估客体是指主体实践的对象、认识的对象或主体行为对象的本身.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知识产权本身便是评估的客体.因此知识产权自身的发育成熟程度、矛盾暴露的程度,复杂性程度,各类知识产权价值冲突的显化程度等,对其价值评估所能达到的精度有着重要的制约作用.(2)评估主体方面的因素.由于评估主要是由人进行的一种观念活动,因此评估者的心理素质、知识数量质量、价值观念、能力结构能各有不同,因此影响也可是客观存在的.

(四)评估的原则和方法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原则是指在评估资产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和研究影响价值的各种经济原则.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主要有如下几种:

1.供求关系原则即根据交易市场的供求关系来进行评估,以供求关系所影响写卖双方的作为一个评估的参数.

2.最高和最好使用原则从长远看,一项知识产权只有处在最高和最好使用状态下才能充分实现其价值.因此,评估时我们必须分析知识产权的最高和最好使用所能产生的收益,而不能仅仅考虑其现在的利用状况.

3.替代性原则如果市场上有可供选择的相互替代的几个相类似的知识产权,那么其价值就会受到影响.

4.变化性原则由于变化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不断发生的,因此在评估时必须遵循变化性原则,分析各种因素变化的规律和趋势,及其对知识产权获利能力的影响.

5.期望原则正如前面所述,对知识产权未来收益的预测,是评估其价值的重要依据.因此,在评估时,也必须要遵循这一点,正确地估计到该知识产权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

此外,还有一致性原则、边际收益增减原则和相关原则等.

对于评估的方法,由于出发点的不同,研究的方向不同,因而其是存在着多样性的.在我国,开始知识产权保护时间不长,而知识产权评估的时间更短,现有的法规、规章由于缺乏,便往往要求照搬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全部或基本把这些方法延用到知识产权评估中来.如1994年的《深圳经济特区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16条.这就有可能使得评估结果离有关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或市场均很远,起不到评估的作用,给社会及公众一种“随意性过大”的印象,时间稍长后,便可能使人们怀疑评估结果的可信度,从而造成了其权威性不高.目前,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较为流行的评估方法有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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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本法即是指通过对取得的用以替代所评估资产未来怎么写作能力的资产所支出的货币数量,来确定该资产的价值.

2.收益法其不考虑建造或取得一项新资产的成本,而是注重于考虑资产产生收获的能力,通过资产在使用年限内所获得的净收益的现值来计量其价值.

3.市场法这种方法是最直接和最容易理解的评估方法.然而由于条件的可能影响,其也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评估的可靠性.

作为评估的方法,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样的同步的,我们在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既可以采用其中的一种,也可以采用多种进行比较参考,以求达到最为合理的最令人信服的评估结果.

总之,对知识产权价值的科学的权威的评估,既是作为发展知识经济的一个必要环节,也是发展技术市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建立一个权威的、认同的价值评估体系,不但是保护国有资产,发展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国际合作的必要前提手段,更是我们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法治经济的迫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