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刍议

点赞:23105 浏览:10571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审前准备程序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所共有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二章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简略地规定了民事诉讼中庭审前的准备程序,审理前的准备已经具有了程序上的意义.审前准备程序具有一系列功能,使其具有区别其他程序的独立价值.本文采用功能分析的方法,从研究功能的角度,对审前准备程序从正功能和负功能分别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使其能够更好地围绕价值取向发挥应有功能,实现该制度的设置目的.

关 键 词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价值

作者简介:董文,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138-02

一、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功能的内涵

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是指“诉讼系属以后至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的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诉讼程序”.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是审判程序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程序阶段,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作为庭审程序的前置程序,发挥着必不可少的功能,是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必备前提.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是指审前程序通过其运行,对民事诉讼,包括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乃至社会整体产生某种影响的能力.这里的影响,既包括正面的积极的作用,也包括反面的消极的作用.从总体上看,民事诉讼法中审前程序的设置所发挥的功能是积极的,它保障了庭审的顺利进行,把庭审的主要资源集中于案件事实争点的查明和法律适用的确定,提高了审判的效率.但具体到某一项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则可能在审前程序的运作中产生反功能,应当加以修改使之符合审前程序的价值取向.

二、对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功能分析的方法及角度

功能是某一事物通过其运行而对其他事物发生影响的客观能力,是一个客观和中性的范畴,“默顿首先提出,一个社会文化要素相对于某一社会文化体系而言,可能有正功能、反功能和非功能.”对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功能的研究我们不应仅仅关注正功能,也要研究其负功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根据其它的标准还可以分为基本功能与辅助功能、总体功能与部分功能、显性功能与隐性功能,但是对审前准备程序功能的研究从正功能与负功能的角度具有更大的价值.审前程序的正功能是指审前程序能够有助于社会的良性运作,促使民事诉讼能够高效、公正地进行的功能;审前程序的负功能则是指审前程序的运行不利于民事诉讼效率的提高、民事裁判公正地做出的功能.

三、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正功能的构成

(一)审前程序有利于争点的固定

1.争点被明确和固定为审判对象.诉讼开始后,进入到诉讼程序中的诉讼材料往往内容繁杂,有些甚至与本案毫无关联.整理争点的目的就是要区分有争议的事实与无争议的事实,让有争议的事实进入开庭审理程序;无争议的事实,或者虽然双方存在不同观点,但是都没有提出争议的事实,原则上法官不能自行将其作为庭审的对象.

2.法官明确争点有利于审理集中化.通过审前准备程序,大量无争议的事实被过滤掉,从而确定法庭审理的对象和范围,约束庭审中当事人和法官的法律行为,使庭审围绕真正的争点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进而有利于庭审集中化.审前准备程序的运行既提高了法官了解和把握案情的效率性,也兼顾了坚持当事人程序保障的正当性.

(二)审前程序有利于证据的收集与整理

1.审前程序使当事人尽量多地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举证时限等规则,并表明了逾期举证失权的后果,促使当事人积极主动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审前程序中的程序规范还保证当事人及其诉讼写作技巧人之间能够充分地相互交换证据,有利于当事人根据对方的证据线索获取更多的证据.

2.证据交换便于双方互相了解并收集反驳证据.当事人在审前通过证据交换可以了解和分析对方的证据,并可以针对对方的证据进一步收集用于反驳的证据.通过证据交换,可以使双方当事人做好充分的辩论准备,减少了庭审时辨认证据和思索对策的时间,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对方的证据进一步收集反驳的证据或理由,积极地准备应诉.

(三)审前程序有利于提高庭审质量

1.审前程序有利于提高庭审的质量.审前程序对争点和证据的处理也使法官在庭审中能够较容易发现事实,也为庭审中充分的辩论和质证作好准备工作,保障了审判程序能够集中、顺利进行.审前程序还赋予了当事人平等、充分地追求实体利益及程序利益的机会,使当事人更加信服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防止诉讼突袭与裁判突袭.通过审前程序对争点的固定和证据的整理,可以防止当事人随时提出新的证据和主张,进行诉讼突袭,最大限度地限制诉讼技巧对审判结果的决定作用.审前程序中争点的固定还可以防止法官的裁判突袭,否则法官在庭审中可能对当事人未要求的诉讼请求或无争议的争点进行裁判.

(四)促使无争议案件通过和解、调解和撤诉的方式得到解决

1.审前程序具有相对独立的功能

审前程序不只具有单一的性质,它不但为庭审作准备,而且还有该项相对独立的功能.在英美法系国家,审前程序的一个重要功能也是促进当事人和解,“在美国,大约95%的民事案件是在审前程序中采用和解、其他替代性纠纷方式(又称为ADR方式)、当事人申请简易判决等方式得到处理,只有5%的案件才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在英国,同样有98%的民事案件没有进入审理阶段”.

2.审前程序促使程序结束的机制

一般来说,在诉讼开始,由于有关案件的信息与证据尚未充分公开,当事人对于案情的认识还比较片面,当事人只站在自己一方考虑问题,双方对抗程度较为激烈.经过审前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在法官的主持或者监督下,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适当交流,能够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自己的诉讼请求,对案情形成共同或相近的认识,当事人对于各方掌握证据的强弱及诉讼的胜负形成一定的判断,从而选择以和解、调解或继续进入庭审的方式对纠纷进行解决.

四、审前程序负功能的构成及其预防机制

审前程序负功能的构成

审前程序对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对于维护诉讼的公正原则会产生一定的负功能.

1.单方接触

审前准备程序中,法官可能会在开庭审理前单方面会见一方当事人或其写作技巧律师,也就是单方接触.单方接触包括“私下接触、隐蔽接触和公开接触两种情形”S,私下、隐蔽的单方接触可能会引起法官的司法腐败;公开的单方接触可能会使法官从该方当事人处获得某些案件的信息,这些信息并未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真实性得不到保证,而且这些信息还会影响法官对案件的正确判断.因此这两种单方接触都违背了程序公正原则.

2.先入为主和先定后审

法官通过在审前准备中听取双方当事人辩论及行使释明权对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法律行为的效力有了自己的看法,可能会出现先入为主和先定后审的不公正现象出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6条规定,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事实和当事人争议问题进行归纳总结.而法官在审前程序结束进入庭审程序之前,已经对案件形成一定的观点,并很可能将这种看法带入庭审程序中,导致庭审虚设.

3.调解可能违反自愿原则

我国实行调审合一制度,该制度本身就存在缺陷,既体现在庭审程序中,也体现在审前程序中.在审前程序中实行调审合一制度时,法官在审前程序中会主持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在庭审程序中则继续对案件进行裁判,因此法官既是调解者,也是裁判者,由于当事人担心法官调解的要求被自己拒绝后会在庭审中得到法官不利的判决,可能会“被迫”地接受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调解自愿原则.


(二)审前程序负功能的预防机制

审前程序的负功能在一定的条件下会产生作用,导致民事诉讼的过程和结果不能很好地坚持公正原则.为了预防和避免审前程序负功能的发挥,推动审前程序发挥应有的功能,实现该制度设置的目的,应该采取一些措施,以保证诉讼的公正.

1.加强法官公正理念,限定法官权力行使范围,健全监督机制

法官应加强合法使用权力和维护当事人权利的公正理念,立法上应该给法官权力的行使划定明确的界限,并健全对审前程序运作的监督机制.“一部完整的健全的法律不但应当包括明确的法律规则,还应当包括保障法律规则得以实施的规定,这也是保障程序发挥正功能的必不可少的条件.”T民事程序制度应该设置一些法律规范对法官的权力范围予以明确规定,并对法官合法行使权力从程序上和制度上予以监督.法官公正理念的树立可以杜绝隐蔽或公开接触可能导致的司法腐败或司法不公,法官超越权力界限或者滥用职权时,要有相应的机构来制止或纠正.


2.坚持程序公开和程序参与原则

“程序公开是程序得以发挥正功能的必要条件之一.”U坚持程序公开和程序参与原则,应杜绝法官私下或单方接触当事人.程序参与原则是指当事人都有权参加诉讼,并有权主导诉讼的进程,他们的诉讼行为能够积极有效地影响裁判结果.审前程序中,当事人是程序的主体,法官只是作为主持者和监督者,引导审前程序的进程.收集与整理证据、固定争点和促使纠纷以和解、调解或撤诉方式解决这些重要的诉讼活动都主要是由当事人进行的.审前程序从立法与司法解释上赋予了当事人许多权利,使当事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影响裁判结果,“人们愿意通过一种他们所同意或认可的程序而不是强加的程序接受统治”V,因此在坚持该原则的情况下,当事人能够更容易接受法官作出的裁判.

3.庭审法官与审前准备法官相分离,设立审前法官

设立审前法官是一个抑制审前程序负功能的较好的解决方案,虽然可能会对民事诉讼的效率有所降低,但相比于诉讼公正价值的维护,审前法官制度还是有必要设立的.审前法官在审前程序中主持双方当事人诉讼文书的送达、证据的交换及争点的固定,而不负责庭审程序中判决的作出,单方接触可能导致的司法腐败就能够被避免了;由于只有审前程序中固定的争点和整理的证据能够进入庭审,而审前法官和当事人讨论案情时形成的心证不能成为庭审法官裁判的基础,审前法官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也是由庭审法官进行判断,因此先入为主与先定后审的可能性缺陷也被弥补了;先由审前法官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再将经过充分准备的案件交给审判法官进行审理,这样就可以杜绝审前程序中强制调解的现象.美国、法国等很多国家都设置了专门的审前法官来主持审前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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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P刘敏.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重构.南京师大学报.2001(9).

Q付子堂.社会学视野中的法律功能问题.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9).

RS李浩.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目标、功能与模式”.政法论坛.2004(4).

TU吴增基.论程序发挥正功能的条件.江海学刊.2003(4).

V陈瑞华.通过法律实现程序正义//强世功、李光昱主编.北京大学法律评论(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83页.